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416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
,井上不得小於90,井下不得小於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輪,井上不得小於80,井下不得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8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40。
(四)矸石山絞車使用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於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遊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於20。
第417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中最粗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於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300。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416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
,井上不得小於90,井下不得小於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輪,井上不得小於80,井下不得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8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60;圍抱角小於90°的天輪不得小於40。
(四)矸石山絞車使用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於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遊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於20。
第417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中最粗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於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於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