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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帝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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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農之聲
在農田裡建養殖場地,只要是不違建、有相關部門的批准,那當然租賃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沒有政府部門、村委會等相關部門的許可,那就要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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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bCd6666和天下
基本農田出租了,對方在地上建豬場,合同還生效嗎?
如果這種情況屬實,甲方(出租方)必須馬上終止履行合同條文,並要求責任人(租賃方)限期清除地面上的附著物,恢復原地貌。否則將承擔由此而帶來的一切後果。更別說合同生效否。
在擬訂合同條款時本應載明“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得在土地上採取破壞性開發”及“掠奪式破壞地力”等條款。你這合同也著實訂得馬虎,這是一種構成要件缺失的合同,甲乙雙方的責、權、利都不夠明朗。合同的約束力就在於使雙方當事人明白應該做什麼,不應做什麼,防範於未然。
建養豬場必須遠離居民生活區,更不能選址在基本農田上,還必須層層審批。近兩年針對養豬場國家實行有償定點清除,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國家對環境治理這方面力度是從未有過的,意在還人們一片藍天。
租賃方在基本農田上擅自修建養豬場,其本身就涉嫌違法。你不管政府也會管,並會課於重罰,相對於終止合同履行那才真是小巫見大巫。
因而你這合同肯定無效,必須終止。而且你作為出租方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錯在對方,他必須為自己的不當行為全程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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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長江老農
基本農田只允許在田間地頭空閒地搭建簡易工棚、板房,簡易禽畜欄舍,方便日後復墾。對基本農田,改變使用性質,有嚴格審批規劃制度,村委會沒權利審批,鄉鎮政府審批權利只有三畝以下,縣政府審批權利也只有五畝以下。如果未經審批非法侵佔農用土地用於養豬,租賃、流轉協議是無效的!
養殖場一般都建在非農用地上,而且遠離居民區,環保要達標排放,不能汙染空氣、水源、土壤。可利用堤壩、溝渠兩側,荒郊野外土地搞養殖業。農村荒山、荒灘、溼地很多,可以利用養豬。農村中小養豬場是禁養的,必須關停轉產。如果租賃幾畝地搞小規模養殖勸你還是打消這個念頭。
中國人均耕地低於世界人均水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炎黃子孫的共同責任!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就是守住我們的飯碗,濫用耕地,侵害的是我們的子孫後代的利益!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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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SQH
國家對農村農田有嚴格的保護政策。農村基本農田出租,對方在良田(出租地)上建豬廠是違規國家農田保護政策的,雙方所簽訂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國家保護農村農田政策有:不準在良田上植樹造林、建廠建房、挖溝挖渠道(村需要時等上報上級部門批准才可動土施工)建造堰溏等,若農村集體或者承包者使用土地需要以上建造,要經國家土地部門批准發證後方可使用。
農村農民土地租出要細看乙方的租用土地使用情況如:土地作何用途、使用土地年限、合同的日期、價格等等。
農村土地出租和承包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土地使用政策。嚴禁違法使用土地,確保廣大農村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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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時代軒評
基本農田出租後,建了養豬場,合同有效。
耕地不能擅自改變用途,也有特殊情況。養豬場具有特殊性,屬於農業生產的一部分,養豬場產生的糞料是增強基本農田肥力的重要資源。所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各地相應的實施細則都做了說明,每100到150畝基本農田,可以給予3到5畝地的養殖場,u以利用原生肥料,以提高基本農田的耕種質量。
建設養殖場必須經過村委會審批方可實施。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到發包方備案就成立了。土地承包,承包方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所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變承包土地的用途。如果因進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需要改變承包土地用途的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
回覆列表
回答了:基本農田就是政府賦予農民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農業生產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在基本農田上建從事農業生產的養豬場,合理、合法切符合國家政策!當然在基本農田上建的養豬場及其所籤的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