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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A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且逼迫B達到了殺人的目的,故意殺人罪既遂。屬於間接正犯。

    B,他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是主客觀不一致,不能認定故意殺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B是否構成脅從犯,通說認為,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緊急避險條件實施了某種行為,不構成脅從犯。B被A拿槍逼著殺人,這種情況下,不能期待B奮起反抗寧願自己死也不殺C,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 2 # 君子蘭135027603

    謝邀!沒有B的行為,C不會死,B的直接行為導致C的死亡,B是有思維有行為能力的人,面對自己所處逆境,選擇貪生怕死,殺死他人,與戰爭年代漢奸無異,應承擔主犯責任;A是犯罪主使,主觀既遂,利用危險逼迫手段,借刀殺人,形成殺人的故意,應承擔主犯責任;本案A、B都將承擔主犯責任。

  • 3 # 二哥拾影

    看到了這個問答,我覺得作人要有骨氣,我不是法律專業畢業的,因此不從法律層面上來分析。

    看到這個問答,不由得想起了看過的一個電影,名字叫紅高粱,相信很多人都有看過,其中有一段,有一對師徒,是殺牛的,但可以很完美的將牛皮拔下來。被日本人發現了,日本人抓住了一名抗日戰士,然後日本人就讓殺牛師傅拔這名抗日戰士的人皮,殺牛師傅寧死不屈,於是日本人讓殺牛師傅的徒弟撥了抗日戰士的人皮,

    看了之後,自己好幾天沒有緩過神來,當然,那位殺牛徒弟傳說瘋了。

    反過來,如果同樣相似的事發生在我們身邊,比如,有人拿槍指著你,讓你做違法的事,你會做嗎?

    這個真不能做,因為如果你屈服,將會置你於萬劫不復的困境中,別說自己是被逼的,如果你殺了人,你就再也回不去了,要麼你會和A一樣,同流合汙。要麼你將終身活在內疚之中,即使你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也終究逃不出自己良心的責備!

    好吧,讓我們再一次情景再現:A拿槍指著B,讓B殺死C,

    有兩種可能,一種是A在考驗著B,或許是想看看B的真面目。而如果B真的敢殺C,那麼B就原型大露,打個比方,A拿著一把假槍,告訴B,讓B把她的女朋友c讓給他,或者傷害C,以考驗B對c是不是真愛,是不是真心。這樣,其實這就是一個局,考驗B是否真心的一個局,當然,還是不要做這種考驗。

    另一種可能,就像電視中看到的,A在做著犯法的事,卻被B和C看到,為了表明B是否可信,讓B殺人,這樣,B身上也背上了人命。不過會有什麼後果,B的把柄被A握著,從此受到A的掌控。不會有好下場。

    所以,我認為雖然B被人逼迫,但他應該知道奪取別人的生命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B也應受到制裁!

  • 4 # 軒逸箐風鈴

    看到這個題目我以為自己回到了司法考試的課堂上,關於這個問題我來好好分析一下!

    首先,A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

    A拿著槍 逼著B殺死C,在這個過程中,A是實際犯罪人。無論B是何種身份,A都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有人可能會問,人又不是A動手殺死的,為什麼要承擔故意殺人罪?

    因為A此時屬於故意殺人罪的直接正犯,他雖然沒有直接動手殺人,但是他強迫B殺人,他明確知道自己脅迫了B,並可能導致C死亡,但他仍然這樣行為,表明他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脅迫B殺人的行為;而他本身預見了C可能死亡仍然積極追求C死亡的結果表明A希望C死亡;A的行為直接導致了C生命的終結,剝奪了C的生命健康權。

    上述四要件分析下來,A已然構成故意殺人罪,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B是否構成犯罪要具體分析中國《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也就是說脅從犯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責任,也可能不構成犯罪,免除處罰,那麼分別是什麼情況呢?

    第一,如果脅從犯本身沒有特殊身份且不具有反抗可能性的情況下,B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上認為生命是等價的,任何人都不得剝奪他人什生命,但是如果B是被A完全壓制,沒有任何反抗能力,這種情況下,法律不強人所難,此時B不用承擔責任,所有的責任由脅迫他的人A承擔。

    第二,如果脅從犯B本身具有特殊身份,那麼B要承擔責任。

    如果B本身是一名警察,需要抓捕犯罪份子,這時候被犯罪分子A強迫犯罪,那麼他基於自己的特殊身份,不得對他保護的人們動手,所以,此時B殺死了C必須承擔相應的瀆職或者殺人的責任。

    第三,如果B本身被脅迫是自願的,仍要承擔責任

    被脅迫犯罪包括精神上被脅迫和身體上被脅迫。如果A拿槍逼著B殺人的時候,B雖然看似害怕被強迫狀態,但是他本身就想殺死C,所以乾脆將就裝作被脅迫而殺死C,那麼這時候,B也屬於故意殺人罪既遂。

    因為B本身具有殺人的故意,且實施了殺人行為,改殺人行為導致了C的死亡,侵犯了C的生命權,那麼B的行為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A、B構成共同殺人罪既遂!

    最後,維護法律的權威,不觸犯法律

    不要以為自己是脅從犯,殺人就不要承擔責任,儘管這種事情更像是司法考試的案例分析,卻也給我們普及了法律知識,學法懂法才能知法,從而不觸犯法律。無論是誰,不違反法律是我們自由生活的前提!

  • 5 # 高萌Goal律師

    被脅迫殺人不只會出現在司法考試的試卷上,在現實中也時有發生,針對A的行為定性觀點比較統一,對於B的行為如何認定,則不能同一而論。

    現實案例中,曾經引起比較高的關注度的章啟英被迫殺人案就是一例:

    章啟英被迫殺人案:

    華西都市報2015年11月17日訊息,法制晚報報道稱,近日,網路上曝出四川宜賓伊力集團老總、宜賓首富章英啟被綁架勒索1億元一事。此前的網帖稱,犯罪嫌疑人劉某因經商虧損鉅額資金,半年前邀約嶽某、陳某、馮某等人,預謀對宜賓首富、伊力集團53歲的法人代表章英啟進行綁架勒索。

    該網帖表述案件經過時稱:

    11月10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嶽某、陳某利用馮某(女)事前準備好的腳鐐,在宜賓市翠屏區一小區電梯內,以噴辣椒水、捆綁手腳、捂嘴矇眼的方式,將章英啟綁架致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一出租房內,並用自制手槍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章英啟迫於威脅同意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進行殺害,並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之後將章英啟釋放回家準備贖金。

    章英啟於11月11日凌晨4時許到宜賓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公安部門將4名犯罪嫌疑人陸續抓獲。

    A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對故意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脅迫他人殺人,與教唆他人殺人兩者之間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不同之處在於教唆殺人所利用的是喚起實際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而脅迫殺人中,實際行為人既可以存在一定的犯意,也可以完全被精神或人身壓制下實施行為。

    兩者共通之處在於,發出脅迫(教唆)指令的行為人,本身並未實施殺人行為,但從刑法各要件分析,A主觀上具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透過藉助他人之手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發生或未發生(既遂或未遂),A的行為符合全部故意殺人犯罪的要件構成。

    但由於A並非親手實施犯罪行為,故此不會按照實行犯予以認定,而應當構成間接正犯。

    因此,A在行為中的責任,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對於故意殺人行為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B的行為是否應當予以刑事處罰?

    結合曾經的章啟英案,針對於B的行為認定主要存在幾點爭議:

    如果應當承擔責任:

    (1)是否符合《刑法》第28條規定的脅從犯,並根據B在案發時所受脅迫程度進行量刑?

    (2)是否被脅迫殺人,B在案發時處於迫不得已的狀態,且事後及時報警,應免於處罰?

    (3)是否無論何種情況都不能為保全自身而謀害他人?

    如果不應當承擔結果:

    B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為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不能苛求B在生命遭受脅迫時“捨身成仁”。

    更何況在法學界有個極為著名的“癖馬案”,並由此引出了“期待可能性”的法律術語。

    在該案例以及引出的“期待可能性”理論中,將每一個公民個體作為普通的個體人看待,而非在道德層面上的“聖人君子”,它允許每個公民個體存在“利己”的屬性,當自身權益與他人權益被迫進行取捨之時,允許公民選擇自身利益。

    (這與緊急避險的概念不同,針對於B的行為,也不能簡單的用緊急避險解釋)

    無論對於章啟英而言,還是題目中虛擬的B而言,如果自身的生命遭受脅迫,不殺人則自己必死的情況下,法律對於B的被迫行為是應當持容忍的態度。

    因此,有些抱有“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殺人”的觀點的朋友,只能在道德層面上進行批評或是譴責,但換位思考,如果自己遭受生命威脅,恐怕沒有幾個人能夠選擇“殺身成仁,捨生取義”。

    其次,B的主觀意圖,決定B的行為是否具有刑法當罰性。

    1. 在B的主觀意圖中,本身便具有殺害被害人C的想法。

    如果在B的平時表現中,明顯能夠暴露出針對於C的殺人意圖,並且有證據表明B曾經試圖為殺害C而進行準備,那麼透過外在的客觀表現,可以認為B在主觀上已經具有殺人意圖。

    這種情況下,雖然案發當時B在A的脅迫之下實施殺人,但主觀上符合其固有的殺人意圖,客觀上也實施了殺人行為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那麼即便B遭受了脅迫,但也應當依照故意殺人罪對B的行為予以評價,仍具有當罰性。

    2. 在B的主觀意圖中,從未產生殺人意圖。

    如果在B的主觀意圖中,從未產生過針對於被害人C的殺人故意,案發時完全在A的精神或身體壓制下實施,就符合脅從犯的規定,在實際量刑中,更多的也會採取免除處罰的方式而予以認定。

    案例支援:2005年,幾名綁匪綁架了兩名女性,讓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殺死。其中一人不得已殺掉另一人後逃生,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協助抓獲了犯罪分子。最終,重慶一中院認定該女子為脅從犯罪,且有自首情節,有重大立功表現,遂免予處罰。2008年,河南平頂山市一個犯罪團伙為敲詐錢財,強迫一名被劫持的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強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學生王某,又脅迫其用繩索勒住該女頸部致其死亡,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用於勒索夏某1000萬元。辦案的新華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表示,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的,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某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此後,該犯罪團伙8人被捕,而夏某未被納入犯罪嫌疑人範圍進行查處。

  • 6 # 椰子樹上的小哈

    第一,A利用B開槍的行為殺死C,具有殺人故意,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因為教唆犯屬於共犯的概念,必須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處B不具有犯罪故意。第二,B雖然客觀上殺死了C,但他是在A的脅迫之下做出開槍殺死C的行為,主觀上沒有殺死C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選擇,不夠成犯罪,更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 7 # 小林陪你去旅行

    首先A承擔故意殺人罪,B的行為不屬於構成犯罪。

    犯罪行為的三個特徵:

    1、客觀上是人的具體行為

    2、主觀上的意識,和行為

    3、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綜合以上三點,B構不成犯罪,B的行為不是在自己意識下所做的。

    A拿著槍逼著B,如果B不殺死C,自己的生命將會受到威脅,B就只能妥協,殺死了C。

    如果A和B是同夥,但是B在共同犯罪中反悔,不執行A的命令而導致A用槍指著B,讓其槍殺A,那麼就令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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