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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此條法律規定的是,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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