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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91541934482

    要看用人單位的裁員行為是否經合法程式

    如果公司合法裁員則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注意第四十一條中應當優先留用,是優先留用而不是應當留用,所以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優先留用條件,用人單位選擇不留用也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的裁員沒有經過合法程式,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來算的話02年入職19年被裁員那工作年限就是17年

    合法裁員:17✖️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

    非法裁員:17✖️十二個月平均工資✖️2=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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