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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訊,雲南人小鄧今年22歲在9月19號這天和幾個朋友去獵人KTV消費,去了一趟廁所,結果昏迷了。但是KTV工作人員說砸門要賠錢,延誤搶救導致對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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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科技民生

    這件事已經過去5天了,小鄧的姐姐還跪坐在獵人KTV門口嚎嚎大哭,喊著要弟弟回來。她告訴我們:弟弟小鄧今年22歲,是雲南人,學了美容美髮專業,在杭州打工2年了。中秋節公司放假,他和幾個朋友相約一起到KTV裡去放縱一把,途中小鄧喝了不少酒,感覺身體不舒服,去了一趟廁所,沒想到卻再也沒能回來。

    而她之所以堵在這家KTV門口,是因為在弟弟倒在廁所不省人事的時候,KTV的工作人員不但沒有幫幫忙實施救援,反而處處阻撓。在小鄧的女朋友小張要求砸開KTV廁所的門時,他們還先找了上級領導,隨後跟小張談起了廁所門的價格,要求砸門以後得照價賠償,這一來一去耽誤了不少寶貴的救援時間。雖然不能證明與小鄧的死亡有直接的關係,但也付有很大的責任。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前幾天,小鄧跟朋友們到杭州的這家獵人KTV唱歌,一行6人點了2箱啤酒。小鄧途中喝了不少酒,小鄧覺得身體不太舒服就想去上廁所。可朋友們等了大半天,都沒看到他的人影。於是就跑到廁所那裡去敲門,裡面沒人迴應。小鄧的女朋友小張很是著急,於是就找來了KTV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小鄧可能是喝醉了,在裡面睡著了。這種事情KTV裡面經常發生,他讓小張先不要著急。

    一開始,小張也是這麼想,可是又敲了幾分鐘的門,裡面還是沒有任何反應。小張說:正常人就算是喝醉了睡覺,也會發出粗重的呼吸聲,可她仔細聽了一會廁所裡沒有傳來任何聲音。小張有點慌了,她再次找來工作人員,要求砸開廁所的門,進去裡面檢視。可工作人員不敢自作主張,他出去了主管商量了大概有10分鐘左右才回來。回來後,工作人員告訴小張,這個廁所的門很貴,要好幾千塊錢,如果強行砸門的話得照價賠償。對於人命關天的事,小張和其他朋友也沒有猶豫:“不管多少錢,我們都願意賠償!”

    這個門做的很結實,小張他們一連砸了幾次都沒有砸開。最後,小張讓一名身體比較好的男性朋友拿著滅火器砸門,這才把門砸開,這才將小鄧抬出來。可抬出來的時候,人已經沒有呼吸了。小張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在等救護車的時候,KTV的工作人員只是幫忙小張把人抬到KTV門口,放在一旁。連一句安慰的話都沒有,只是要求小張等人,把單買了,然後再賠償損壞廁所門的錢,不然不讓走人。這讓小張覺得很心寒,她只好先把錢給了。等120趕到的時候,醫生告訴小張,人已經不行了,沒辦法搶救了。

    小夥倒廁所沒動靜,KTV不先救人先買單,女子:弟弟人沒了!

    據小鄧的姐姐說:小鄧從小在親戚家長大,來杭州打工以後,賺了不少錢,還自己買了一輛馬自達的汽車。當天上午,他還給媽媽發微信說是中秋要和朋友一起,沒辦法回家,但是國慶可以回家看看她。可沒想到上午才剛剛聊完,晚上人就沒了。小鄧的身體一向很好,怎麼會去一趟KTV人就沒了呢?而且,在小鄧朋友要求砸門救人的時候,KTV工作人員不僅沒有幫忙還一再推脫,導致耽誤了最佳的搶救的時機。

    所以,姐姐就帶著小張和親戚,舉著小鄧的遺像來到KTV門口要說法。可KTV卻停業了,裡面只有一個值班人員,每次要跟他們調解的時候,那個值班人員總是說會彙報給上級,然後就沒有下文了。後來小鄧的姐姐報了警,還找來記者曝光這件事,可KTV的負責人還是沒有露面,記者甚至連KTV都進不去。後來民警趕來,表示如果KTV方面願意接受調解,他們可以做中間人,如果不願意的話,就只能走司法程式了。

    對此,小編想說,這家KTV的做法確實不對,人命關天的大事,怎能用金錢衡量。況且在人被抬出來的時候,還直接被放在門口,對此事不聞不問,只知道讓小張和其他人買單,更是沒有人情味。事後,不僅不積極協調,還直接關門停業。老闆不肯露面,對整件事情采取消極迴避的態度。如此不尊重顧客的生命安全,哪還有人敢到這裡來唱歌消費。

  • 2 # 傑出和興

    一般來說,有的KTV的老闆,在社上是有黑白路子,他們根本不會本著誠信經營的理念,欺詐消費者,賣假假酒天價消費等。就消費醉酒死亡的事,KTV是負有重大責任的,在人的生命發生危險面前,KTV應該有積極參與救人的責任,他們不但沒有做到,更寒心的是為了一扇門的損失賠償,服務員阻止救人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也許有人會說,這個是死者自己的責任,但是公眾場合中,無論是酒店歌廳酒吧,喝醉者大有人在,如果醉酒者有生命危險時,是不是都應詩人象KTV這樣做?難道人的生命不如一個門嗎?所以這個事我個人認為,先破門,積極參與救人,待康復後再協調賠償問題,這樣做總比人死在KTV輕鬆多了吧,老闆肯定是後悔了的!

  • 3 # 閒適人家

    公共場所服務人員也有救人的職責,人命關天,先談“損壞照價賠償”!就算家屬願賠,法院判決也未必支援。

    這樣的情況必須立即報警,專業消防人員會用專業辦法把門弄開,時有夾門夾手事件,消防人員都“妙手回春”!用不著跟服務員講價。要兩警一起報(包括120)!

    公共場所服務員的受訓程度不夠,是導致“砸門”的原因。因為廁所門都不是全密封的門。平時有訓練就可以爬進去開。所謂砸門賠償,就是服務人員不想辦法,將全部責任推給顧客,讓顧客自個承擔。

    出事了,要表達一點就是,雙方都有救人的責任,急中生智最更緊,急中講價是荒唐。

  • 4 # C

    有一次喝醉了,在ktv廁所裡從晚上8點,睡到凌晨3點,開啟門我明顯從幾個下班前清理衛生的大媽眼神裡感受到了驚訝……

  • 5 # 智匯魔方服務

    事情的大概經過是這樣的,我們來看一看KTV的做法:

    1、想砸門救人?原價賠償

    男子小鄧在KTV喝了酒之後去衛生間,很長時間沒出來,也沒有任何動靜,女朋友小張和朋友們想砸門,但“工作人員不敢自作主張,他出去了主管商量了大概有10分鐘左右才回來。回來後,工作人員告訴小張,這個廁所的門很貴,要好幾千塊錢,如果強行砸門的話得照價賠償。”

    2、人死了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先把錢付了,不然不讓走

    門砸開以後,小鄧已經沒有了呼吸。小張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在等救護車的時候,“KTV的工作人員只是幫忙小張把人抬到KTV門口,放在一旁。連一句安慰的話都沒有,只是要求小張等人,把單買了,然後再賠償損壞廁所門的錢,不然不讓走人。”等120趕到的時候,醫生說人已經不行了,沒辦法搶救了。

    3、我們擅長閉門謝客,不想跟你們聊一個字

    小鄧的姐姐舉著小鄧的遺像來到KTV門口要說法。可KTV卻停業了,裡面只有一個值班人員,每次要跟他們調解的時候,那個值班人員總是說會彙報給上級,然後就沒有下文了。後來小鄧的姐姐報了警,還找來記者曝光這件事,可KTV的負責人還是沒有露面,記者甚至連KTV都進不去。

    寫到這裡,由衷地感嘆一句:厲害了,這個KTV!從這一系列的舉動中,分明看出這是一家以掙錢為唯一核心目的,除此之外的安全甚至人命都沒有什麼意義,“只要別耽誤我掙錢就行了”,而且還擅長逃避責任,事後只想著趕緊撇清關係,簡直是活脫脫的老賴嘴臉啊!

    後來民警趕來,表示如果KTV方面願意接受調解,他們可以做中間人,如果不願意的話,就只能走司法程式了。我看哪,小鄧家屬還是儘快走司法程式吧,雖然小鄧的死亡不是KTV直接造成的,但他們肯定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想關門溜走?沒那麼容易吧!

  • 6 # 半句不多

    如果是能說得上事的或者老闆 我覺得 肯定第一時間砸門了, 只是在場的都是打工的或者小主管,哎。。。夾在中間

  • 7 # 一鍵代償

    小鄧和中秋節的時候和朋友一起在當地一家KTV喝酒唱歌,因為飲酒有點多感覺身體不適,所以小鄧去了一趟廁所。但是,很久都沒有回來,朋友感覺不對勁去檢視,但是發現KTV廁所的門是反鎖的,無法從外邊開啟。

    所以,便要求KTV的工作人員把門砸開,但是,KTV的工作人員門砸壞了需要照價賠償。雙方僵持了一段時間,最後家屬還是決定賠錢砸門,只可惜門砸開的時候,小鄧已經不幸去世。

    可能大部分人看完後都會一邊倒地認為是KTV的原因耽誤了小鄧救治時間,但是,如果你冷靜思考一下會發現其實是雙方的原因。

    KTV不近人情但也更是無腦

    說真的,我是無論如何也想不通這個KTV的工作人員當時是怎麼想的。說現實一點,砸開門以後,廁所裡的人無非也就兩種結果,好的結果就是人喝多了在裡面睡著了,不好的結果就是人死了。

    而對於KTV來說,如果是小鄧喝多了睡著了,那是再好不過了,畢竟,只要人沒事,你還怕人家賠不起你一個門麼?但是,如果人死了,就算是你第一時間砸開了門,那估計多少還是要賠錢的。畢竟,人家是在你的經營場所內死掉的,不賠錢是根本不可能的,並且賠的錢買幾十個門都是應該沒問題的。

    而現在非但因為KTV方面阻攔砸門耽誤了救援時間,人還死了,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感情上,KTV的責任顯然都要比不阻攔砸門更重,並且賠的錢也指定是更多的。

    所以說,這KTV的人看似理智,提前把門的價錢說好,實則無腦,就應該讓這種鑽到錢眼兒裡的人多賠錢漲漲記性。

    家屬僥倖心理過於嚴重

    然後就是家屬方面的責任,因為小鄧是酒喝多了,並且你們也已經感覺到了事情可能比較糟糕。那還跟KTV商量什麼,根本就沒必要談門的價格嘛,直接砸開就是了。你們要是不去和KTV的人去協商門的價格,具體賠多少錢,可能真的還來得及。

    說現實一點,在KTV消費一次也得幾千塊錢吧,KTV的一個門就是再貴,不過也就幾千塊錢,難不成用幾千塊錢還不足在生命面前做一次檢驗?說現實的一點,如果人沒事,那砸壞了門指定還是要賠錢的。所以說,這也是家屬的僥倖心坑了小鄧。

    因此,總的來說,這是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悲劇,不過,現在人死了,KTV的行為又耽誤了救援時間,所以KTV是指定要承擔主要責任了。

  • 8 # 大實話

    因為在這件事中發生慘劇主要是因為小鄧(死者)飲酒過多出現身體不適去了衛生間,然後在衛生間出現昏迷,最後因為搶救無效死亡。而在整個過程中有一個插曲,那就是家屬和KTV之間就廁所門的賠償事宜發生了分歧,也就是標題上說的“砸門賠錢”的事情。

    但是,從理性角度來說,造成小鄧死亡的原因還真不能都怪KTV。

    首先,從喝酒這件事來說,小鄧和朋友一起喝酒唱歌,那作為朋友,本來就不應該讓小鄧喝這麼多酒的,這就本身就是身為朋友的不負責任。

    然後,就砸門救人這件事來說,因為已經感覺不對勁兒了,本來就應該在發現不對勁兒的第一時間把門砸開或者踹開,而不是想著去找KTV去商量,這還有什麼好商量的。

    如果換做是我,一直叫人廁所裡沒回應的話,直接就踹開了。一扇門而已,他還能訛我多少錢,在KTV消費一次也得幾千塊錢吧,還買不了一扇門?這個和朋友的命比起來真的不值得一提。

    而KTV方面則就是更加腦殘了,如果人真的出了意外死了,就是把KTV的門全砸了也不夠賠的。但是,如果KTV方面能夠及時把門砸開,就算是人死了,最起碼作為經營人員的義務盡到了,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賠這麼多錢的,如果人沒死,那就算是門砸了,也還是能讓對方賠錢,真是不會算賬。

    所以說,小鄧的朋友在這件事中應該承擔主要事故責任,而KTV方面則要因為自己的無腦行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了,不過,這個替罪羊當的一點也不冤。

  • 9 # 娛樂磚家的後院

    在現如今這個浮躁的社會,總讓人有一種錯覺:就是錢比命珍貴。

    去唱KTV的小鄧一家玩的挺開心的,途中小鄧有點不舒服去了一趟廁所,這一去就再也沒能回來。小鄧女友發現小鄧久去不回,趕忙出去救人的時候。卻遭到了KTV工作人員的阻撓。理由是門打不開,要砸門先談妥價錢才能砸。

    是的,在這個人命關天的時候先談錢,其實在談錢之前還有KTV其他工作人員先去請示了領導。這一來二去的就耽誤了不少救援的時間。雖然說不是直接原因導致了小鄧的死亡,但是KTV也負有很大的責任。

    這不禁讓人唏噓,人命關天的時候,為什麼員工還會想著去請示領導。這是因為他有著良好的職業操守嘛,還是說道德比不上職業操守,在人命關天面前,能不能先救人呢?或許是事情沒有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並不覺得疼吧。

    其實員工並沒有錯,畢竟在ktv喝醉酒的客人也不在少數,說不定在洗手間暈倒了也有可能,但是有一個問題令人不解,門真的打不開嗎?沒有鑰匙嗎?

    其實在工作人員表示先談價錢才能砸們的時候小鄧一家馬上就答應了。不管多少錢,我們都接受,先救人再談都可以嗎?

    等到門砸開時,人早已死亡。

    對於這件事情啊,是說KTV沒有遠見呢?還是說沒有道德呢?在人命關天面前,為什麼不先救人。現在的人那麼浮躁嗎?都掉錢眼裡了嗎?

    站在小鄧的角度上來看。不管在任何場合喝酒傷身這個大家都知道。還需要量力而行吧,不要重面子,以免丟了性命就得不償失了。

  • 10 # 珞珈社

    作為KTV來說,因為門的事和生命在討價還價,所以對於KTV賠償死者家屬那是板上釘釘的事,假如當時工作人員考慮到救人要緊,不要過多的去在門的賠償上說事,那他們肯定責任就小點,現在卻因為這個賠門插曲,而導致將KTV自身也拖進了賠償的行列。

    該事件的發生,實屬不易,又是一起因喝酒造成的死亡事故,作為陪同喝酒的朋友,如果說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者說惡意勸酒等行為造成死亡,那麼作為一起的酒友自然免不了經濟賠償責任,而在此次死亡者小鄧中秋節KTV唱歌喝酒的還有自己的親人,而在小鄧去衛生間的時候,期間時間過長,家屬及朋友感覺不妙,找到工作人員協商砸門,可惜小鄧已經身亡。

    所以來說,這起事故的發生,家屬自身責任,KTV的責任都是不可避免的,主要還是小鄧自己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並沒有太過於關心,自己到底能不能喝酒,此次造成身亡,家屬感覺不對,這透漏了一個訊號,就是家屬知道小鄧並不能過量飲酒,假如真是這樣,那家屬就是主要責任方。

    而KTV自身因為這個賠門的原因,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絕不是要承擔主要責任,家屬即使現在鬧,也得先從自身找原因,作為服務行業,那就是開門迎客,誰能喝酒、誰不能喝酒人家也不能在門口再來個體檢吧,造成喝酒身亡,作為KTV來說就是因為賠門風波背了鍋。並且這個鍋背的一點都不冤枉,這是他們自找的。

    這裡的關鍵是救人,而不是管門的事,在生命面前,一扇門怎能與人命相提並論,不管是家屬也好,KTV也罷,偏偏在生命面前過多的考慮了外在的經濟損失,而導致小鄧未能及時搶救而死亡,兩方都有責任,他們都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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