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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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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鳥眼觀察
可能不少朋友看到這樣的標題,第一反應就是想錢想瘋了,但事實情況卻不是如此,有幾類情況下,你要求補償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分享拆遷款中的一部分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你可以去爭取。
按照物權法的有規定來說,你作為承租方,對產權的收益是沒有關係的,雖然你擁有使用權,但房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房東所有,房產拆遷所產生的收益理應歸房東所有,作為承租人是沒有權利享有分享產權的權利。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但有幾種情況比較特殊,因為房東房產的拆遷,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按照協議或者有關法律的條文與房東進行協商。
首先你的房產租賃合同還在有效期內,按照協議來說房東沒有權利趕你離開,但拆遷又不得不讓你離開,拆遷不屬於非可抗力因素,這個時候你可以按照協議上面規定房東違約金額外,還可以適當要求些額外補償,具體金額的多少你和房東可以協商。
其次就是你所租住的房產屬於門面商鋪或者廠房,你處於正常營業範圍內,如果房產面臨拆遷,這個房產的賠償比例會比較高,會參考你店鋪具體的營業流水等情況,這個不同地區可能賠償的標準會有差異,拆遷的時候拆遷人不僅會和房東協商拆遷事宜,也是需要承租人簽字確認搬遷等情況,這個時候的賠償金額有一部分可以分到你的名下,當然因為門店經營情況而提高的賠償金額,房東肯定會分一杯羹的,這個數額不僅和拆遷辦有關係,更和你房東有關係,可能有些房東會不願意把這些金額分給你,但這些金額是賠償給你是有法可依的,大城市基本都會這種操作,不同城市可能補償標準會有不同。這筆費用一般叫拆遷安置補償金,是承租人應該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應該享有的權利。
第三種可能是一種比較奇葩的分享權利的方式-釘子戶,就是房東為了多拿拆遷款,一般會延遲拆遷,讓你幫他守到最後時刻,因為有你繼續租住,拆遷不會強行進行,最終可能房東會拿到更多的拆遷款,所以他讓你堅守之初的時候就會告訴你,給你一定比例的金額或者固定金額的回報。這種行為是違法不可取的,但現實操作中確實有出現過類似的情況。
第四種,你租住的是普通住宅,但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如果面臨拆遷的問題,一方面房東會按照違約合同的金額補償給你,另一方面拆遷辦會給承租人一筆搬遷補貼,當然這筆費用是比較低的,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元(徵用集體土地的為10元)計算,每戶低於500元的,按500元發放。
總的來說,你獲得的只是所有權,產權的任何收益都是和你無關的,法律會捍衛產權人的利益,不合理的要求不會獲得法律的認可,但如果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你可以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你的權利,去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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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房主家被納入徵收範圍,房租客能不能成為原告主體呢?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房主首先會認為這房子的拆遷款是自己的,房租客只是來自己這裡租房,所以得不到拆遷款。其實,房主這麼理解也並非毫無道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要徵收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所。所以,我們就可以得出,如果對補償金不滿意,房主是擁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那房租客能作為行政訴訟原告主體嗎?畢竟上述條例壓根就沒說到,承租人(即房租客)也能拿到補償金,既然拿不到補償金,那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也不會被具有吧。可是,房租客就真的拿不到補償嗎?其實不然,《行政訴訟法》中就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被徵收的房屋如果除房主外,還有利害關係人,那麼這個利害關係人也有權利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又能證明什麼呢?這能證明的可多了,比如最重要的承租人(即房租客)也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所以,不能就以《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認為承租人沒有原告主體資格。房租客既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那麼我認為,在徵收時所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都是有權利去爭取的。這裡我給大家提供一個思路,供房租客參考。首先房租客可以與房東協商,把還在期限內的租金退還給房租客。如果房租客有裝修房屋的話,那麼在房屋內的裝飾物也是可以找徵收方索要補償。另外,在找房子時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找徵收方進行爭取。如果爭取不成,千萬不要放棄,因為房租客還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可以把徵收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但是,我的這個思路,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所支援、反對。所以,因為徵收所導致的損失是否能得到補償,完全靠當地法院的判決。有的法院認為房租客可以得到補償,那麼徵收方就要賠給房租客其損失。如果法院認為房租客得不到補償,那麼徵收方就不用賠給房租客損失。總之,得不得的到補償完全是靠自己爭取的。這些就是我的一個思路,在面對這種租房徵收問題時,中國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得以明確。導致了房租客的權益無法得到維護。至此,最好能出臺一部關於租房徵收的相關法律。這樣,房租客的權益,至少會得到維護,而不是取決於當地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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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要徵收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所。所以,我們就可以得出,如果對補償金不滿意,房主是擁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那房租客能作為行政訴訟原告主體嗎?畢竟上述條例壓根就沒說到,承租人(即房租客)也能拿到補償金,既然拿不到補償金,那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也不會被具有吧。可是,房租客就真的拿不到補償嗎?其實不然,《行政訴訟法》中就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被徵收的房屋如果除房主外,還有利害關係人,那麼這個利害關係人也有權利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又能證明什麼呢?這能證明的可多了,比如最重要的承租人(即房租客)也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所以,不能就以《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認為承租人沒有原告主體資格。即使房租客能作為原告進行訴訟,那又能拿到什麼補償呢:房租客既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那麼我認為,在徵收時所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都是有權利去爭取的。這裡小編給大家提供一個思路,供房租客參考。首先房租客可以與房東協商,把還在期限內的租金退還給房租客。如果房租客有裝修房屋的話,那麼在房屋內的裝飾物也是可以找徵收方索要補償。另外,在找房子時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找徵收方進行爭取。如果爭取不成,千萬不要放棄,因為房租客還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可以把徵收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但是,我的這個思路,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所支援、反對。所以,因為徵收所導致的損失是否能得到補償,完全靠當地法院的判決。有的法院認為房租客可以得到補償,那麼徵收方就要賠給房租客其損失。如果法院認為房租客得不到補償,那麼徵收方就不用賠給房租客損失。總之,得不得的到補償完全是靠自己爭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