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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追砸運鈔車被擊斃男子父親黃奀清對每日人物表示,該案已於2月1日宣判,對判決結果並不滿意,但不再上訴。 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訊息,法院一審判決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定,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途中,遭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仍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隨後,梁金明立即指揮同車人員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到場施救,黃某因傷勢較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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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葉律師

    案件事實:

    根據法院審查認定,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途中,遭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仍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隨後,梁金明立即指揮同車人員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到場施救,黃某因傷勢較重死亡。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個人分析:

    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運鈔車,導致運鈔車無法押運的目的是什麼?

    如果黃某是基於搶劫運鈔車的目的,那作為押運員進行防衛是沒有任何問題。特別強調的是,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位目擊者在接受採訪時曾表示看到運鈔車“蹭了一下(黃武林),剛好紅綠燈亮綠燈,車就開走了”。黃奀清此前也曾表示黃武林確被運鈔車剮蹭過。

    如果根據該事實來看,是因為剮蹭引發的糾紛,並非是基於傷害或搶劫的意圖,押運員開槍傷人則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範疇,屬於防衛過當。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因為雙方達成賠償,獲得諒解,又具有自首等情節,判處緩刑,實際上已經是一個較輕的刑罰。

  • 2 # 消愁娛樂

    我個人覺得法庭的宣判還是算公允的,只是希望都能遇事冷靜、千萬不要再發生類似的悲劇了。

    我們簡單回顧一下案件始末:

    在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某押運公司的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的時候,本案中的死者黃某持磚塊等物品追砸運鈔車輛,導致車輛倒車鏡損壞,無法正常進行押運任務。運鈔車護衛梁某在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向著仍在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隨後梁某等押運人員報警並且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施救,但是黃某仍因傷勢嚴重身亡。

    按照目擊者的描述,黃某之所以追砸運鈔車,是因為運鈔車剮蹭了一下黃某,但是剛好綠燈亮了,要上去攔車的黃某還沒走到車頭,車就開走了,於是黃某就追上去開始砸車。

    如果黃某是持武器打算搶劫運鈔車的攻擊行為,那麼作為護衛員的舉槍射擊的防衛舉動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中國刑法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本案明顯是一開始因為一個交通意外的剮蹭事件引發的糾紛,黃某的砸車行為也構不成搶劫、行兇等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包裡犯罪,那麼這個時候押運員的開槍射擊是明顯處於防衛過當了。

    所以由於押運員是防衛過當、並且有自首情節、雙方也達成了賠償共識,所以我認為法院的宣判還算是公允的。雖然,死者家屬還表示將繼續追責,要追究梁某的刑事責任,我個人是不看好的。如果黃某的家屬要求的是要梁某等人“殺人償命”之類的話,我覺得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得到支援的。

    相信大多數人都不願意看到這樣的悲劇發生,我覺得更要引以為戒的,除了押運人員的專業性、冷靜要進一步提高外。對於普通人來講,遇事要冷靜理智、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為重要。就像本案中死亡的黃某,氣是出了、車也砸了、家人也獲得了經濟賠償,但是他年輕的生命就這麼沒有了,真的值得嗎?

  • 3 # 科技只說事實

    先驚訝一下,我們這裡運鈔車攜帶的都是橡皮子彈並不致命,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俊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時,造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使押運車後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對扔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導致嫌犯不治身亡~法院認為梁金明屬於防衛過當,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梁金明自首情節較好,並主動賠償損失,依法減輕處罰~

    然後就有了兩種聲音,第一種聲音,對於梁金明不應該判罰,因為運鈔車受到襲擊正當防衛,第二種聲音,濫用公權,讓人民買單,應該嚴懲~

    小編個人更偏向第二種,但是嚴懲也不至於,可能是由於當時過於害怕,但是必須懲罰,首先我們看到,死者黃某隻是用磚頭砸運鈔車,我就不相信幾個拿著槍戴著頭盔的押運人員制服不了?第二,開槍不會先朝天警示,朝腿開?別說射偏了,沒能力射就別出手~明明有更好的方法,非要要人命,我叔叔在警察局,他說警察都不允許隨便開槍~要負責的~因為人家破壞車輛可能是精神有問題,就算精神沒問題,被抓住也只是判個幾年,你直接給人家判了死刑~所以說對於突發事件的沒經驗,衝動導致的後果只能自己買單~法律的判決是公正的~

  • 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男子持磚塊追砸運鈔車,在押運員警告無效後,遭押運員槍擊受傷身亡。

    法院認定”押運員是制止不法侵害而進行正當防衛,因為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人以為,這樣的案件定性值得研究。男子持磚塊”追砸“運鈔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不法侵害?這樣的“不法侵害是否必須開槍制止”?這就是爭議焦點!如果不是必須開槍制止,押運員開槍就是故意傷害!開槍行為沒有正當防衛的內涵!開槍的動機是”打得你不能追趕我運鈔車”、開槍的目的是“讓全社會都知道我運鈔車不能惹”。據此,本案定性為“正當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傷害”是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做鋪墊,本案對被告人的量刑與被告人犯罪主觀惡性不相匹配,押運員犯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應當在三年以上。

  • 5 # 巖崖水滴

    二零一六年東莞一輛運鈔車由於駕駛不小心擦碰到路邊正在騎腳踏車的黃某,當時因為運鈔車處於特殊任務的原因沒有即時停車檢視被擦者的傷勢及情況,繼續往前慢速行駛。

    黃某被車輛擦碰倒地後,雖然未受傷,但一看肇事車輛並沒有停車處理而是開走時,心中不免勃然大怒,便去路邊撿了塊磚頭對這輛運鈔車窮追不捨,看看追上時就用磚塊猛砸運鈔車窗子玻璃。此時運鈔員梁某一看便大聲訓斥和警告黃某,不得再繼續追砸運鈔特種車輛。

    可是黃某由於當時心中十分惱怒,難以平定哪裡還管得了你什麼車輛,顯然哪裡還聽得進運鈔員的警告,結果還是一如繼往,我行我素地追砸運鈔車,緊接著運鈔員梁某便拿出槍向黃某開了一槍,黃某便應聲倒地。

    對於此次事件本人認為,首先運鈔車肇事擦碰了黃某在先而沒能作出相應的正確處理,而是繼續往前不緊不慢地行駛,讓黃某跑步追上來用磚塊敲砸車輛,有失妥當。應該是看到黃某並無大礙而且追車,要麼索性快速開走,要麼報警處理,可運鈔車卻採取慢速行駛讓黃某追了上來,造成惡果。

    其次運鈔員梁某明知黃某是因為被擦倒地而憤怒追砸車輛,並非搶劫運鈔車的歹徒,可他卻在訓斥與警告無效的情形下對黃某開槍造成了嚴重後果,此舉屬於用權過當,要不然法院也不會判他的刑,還有對死者的鉅額賠償。當然梁某也不是故意殺人,而只是為了運鈔車的安全考慮,情急之下誤傷了人命,所以法院對其判三緩三的判決也算是給他梁某一定的懲罰及教訓。

    其三黃某純屬於年輕氣盛,由於心裡憤怒產生焦躁,一時衝動起來喪失理智,根本就沒把作為特種車輛的運鈔車當回事,窮追猛砸,表現得非常不冷靜,而最終招來了殺身之禍。

  • 6 # 公司法江湖

    導語:一個糊塗,一個衝動,造就了這場悲劇

    事發經過: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途中,遭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仍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隨後,梁金明立即指揮同車人員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到場施救,黃某因傷勢較重死亡。

    事發地附近的店鋪老闆曾稱,當時黃某走在路邊,運鈔車把他剮蹭了一下,黃某差點摔倒,然後在路邊的花壇上坐了大約一分鐘。此時,運鈔車恰好在前方約100 多米遠的路口等紅燈,黃某因此憤怒地追了上去,最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據此可以看出來,黃某之所以手持磚頭追趕運鈔車的目的並非出於搶劫,而是因為運鈔車剮蹭到自己卻徑直離去不滿所致,但客觀事實上,如果黃某能夠不衝動,理智上前說明情況要求其道歉,甚至可以當場電話報警都不會發生這樣的悲劇,

    同時被告人梁金明在未進行詢問的情況下,徑直開槍顯然也存在過錯,畢竟制止黃某的行為完全沒必要開槍,所以這場悲劇就是一個衝動,一個糊塗共同導致的一場悲劇。

    防衛須有度,過當仍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措施導致對方死亡的才不用負刑事責任,但結合本案來看黃某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犯罪行為,故而被告人的採取的措施仍然是防衛過當。

    同時因為被告人梁金明有自首情節和較好的悔罪表現,駿安押運有限公司主動向黃某家屬說明情況並補償損失,已取得了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

    綜上,防衛須有度,過當仍擔責。

  • 7 # 向前看108491131

    我覺得這就是運鈔車押運人員濫用槍支,運鈔車押運人員首要任務就是保證錢財的安全,先不論此人的車是否被刮,他就算是尋釁滋事打砸運鈔車,作為運鈔車也可以迅速離開威脅的地方,以保證錢財的安全,而不是擊斃此人,因為對方是步行,開車可以迅速離開他,至於車子的損壞可以過後再交公安機關叫他賠償或者坐牢,而不是就地開槍擊斃,因為還沒有到那麼大的威脅程度

  • 8 # 風中獨舞25

    我困惑的是汽車總比人跑的快吧,為什麼走走停停,設坑讓當事人繼續用磚砸車,找藉口故意殺人,二,連司機代押款員一般是四人,隨便出來兩人便可制止案情的延續,但卻沒有,而是選擇開槍殺人,三,當事人從所有的報道中看,沒有精神類疾病,所以我認為是—場精心設計的故意殺人案。

  • 9 # 鈴鐺xm

    給再多的錢有什麼用呢,人死了,運鈔車先碰到人,車也不停,人家上去發發牢騷是很正常的事,就因為你手上有槍,你就可以打死人,那長官的人,就可以隨便殺人了,想想看假如這事要是發生在我們身上,或者發生在你自己親人身上,你們又是怎麼想的?

  • 10 # matchstickman1

    絕對知道自己刮擦到了受害者,不然幹嘛車開那麼慢呢?你執行任務不宜久留趕快開走就能避免悲劇。走走停停有挑撥的意思在,看你一個屌絲能把我運鈔車怎麼樣?所以押運員確實有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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