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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某十字路口,一寶馬5系轎車佔用腳踏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衝突,前期雙方只是言語和肢體衝突,沒過多久寶馬車上一男子持長約80cm的長條砍刀對電動車男子進行攻擊,後電動車男子奪刀反擊,並將寶馬車上一男子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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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胡裕4

    這個問題其實是律師想博眼球,歪曲事實。一,首先他覺得這麼好的機會全國的關注他不搏一把關注對不起自己。二,再就是他不說事實只是一味的在哪裡搬字眼。三,大家都知道我大中華的文字博大精深,每個字都有很多解釋的,他偏偏用刁鑽的解釋,用不進人情的解釋。四,國家立法本來就以人為本,以社會為本,就是以穩定社會為本,減少人民的委屈的。並沒有把法定的是冷冰冰的條款。而這個律師是無恥的,一,他只是在用一個本身很不清晰的影片在哪裡發表。二,他是律師不講實質證據,不去了解整個事情的詳細經過沒有聲音證據,沒有清晰圖片的證據。三,他沒有口供證據,也沒有證人證據。四,他更沒有死者致死的是第幾刀的證據。他啥證據也沒有就在哪裡大放厥詞,歪曲事實。他不配成為一個律師。他就是整天在找法律漏洞的渣仔。

  • 2 # 原生程式猿

    社會我龍哥,人狠話還多;

    龍都盜過竊,崑山拘過留;

    警局常來往,監獄是常客;

    最近翻了身,放貸把錢賺;

    今日哥高興,馬尿不嫌多;

    喝了老白乾,還要威士忌;

    酒足鈑飽後,開車把家還;

    無奈遇紅燈,大車堵在前;

    慌忙來變向,交規忘腦後;

    無辜電車男,下班禍事生;

    小弟忙處理,大哥車上坐;

    糾紛沒解決,龍哥著了急;

    想我社會哥,快手座上客;

    帶魚紋在身,鋼刀手上握;

    小小電車男,還敢來爭雄;

    大哥來出手,小弟邊上站;

    三尸神暴跳,武林豪氣生;

    無奈點子硬,龍哥面子落;

    回首鋼刀取,莫道龍哥慫;

    北京牛欄山,香港洪興社;

    想那古惑仔,哪個不砍人;

    十步殺一人,絕技是家傳;

    可惜作惡多,報應終來到;

    手潮刀不穩,掉落路中央;

    電車男暴起,鋼刀搶到手;

    社會哥不慫,二伯來附身;

    我會硬氣功,介就算行了;

    爭鬥血光現,龍哥開了膛;

    才知硬氣功,都是騙人滴;

    回身車上跑,還是見閻王;

    勸君莫欺霸,龍哥做榜樣;

    死了也白死,力挺電車男。

  • 3 # 童心永存12388

    那些說電動車男防衛過當的狗屁律師和覺得自己多專業的濫人們,睜開你們的瞎眼看看事件的完整影片,電動車男都已經快被寶馬車男剁了,人家是名正言順的正當防衛啊好不好?換做是你,你會怎麼辦?等著被人砍死嗎?刀把你脖子上的動脈砍斷鮮血噴湧而出的時候才去防衛嗎?你們爹孃白白供你們上大學學法律了,連人間的善惡都看不清了。

    另一個角度來說,寶馬車男已經被爆出多次犯罪記錄,可謂是劣跡斑斑,而經調查電動車男是個家庭非常苦難,勤奮上進的好人,在這時候你們還判定他是防衛過當你們還有沒有人性?你們說電動車男是防衛過當,那你們去正當防衛一下讓大家看看啊。

  • 4 # 公司法江湖

    表明觀點:無論是不是正當防衛,目前未經審判的情況下任何意見都只是分析。就個人意見來說,傾向於認定是正當防衛。即使是防衛過當,也不代表就一定會重判,也有可能緩刑或者免於處罰。

    傾向於認定防衛,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一定意味就肯定重罰

    所謂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中的“正在進行行兇”該分段看,還是整體來看?

    本案當中如果分段來看,第一次白衣男和花臂男爭搶砍刀,這是危險正在發生,構成正當防衛無疑;但是第二次白衣男撿拾刀具的情況下,花臂男轉身跑向車的動作來看,有人認為是防衛過當。

    個人認為“正在進行”這個條件,不應分段來看:

    1、作為常人,難以在發生危險情況下,還能冷靜的判斷情勢。換位思考如果自己被砍,這時如果還要區分行兇是不是正在進行,未免強人所難;2、花臂男及同車人員當時並沒有離開現場,此時危險依然存在,並不存在危險已經消失的情況,如果白衣男丟掉刀具沒有撿拾,那麼不排除伺機報復的可能發生;3、最令人遺憾的是,本案當中按照法條來看,白衣男被揮砍的時候,手無寸鐵,如何反擊?待其拿到刀具之後在進行反擊,又可能被認定為錯過防衛的時間點,構成防衛過當。

    其次即使認定防衛過當,也不一定就會重判:

    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次白衣男有自首的情節存在那麼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個情節加起來,也不太可能會對白衣男進行重判。

  • 5 # 夜不留神551

    你的日常囂張,對我是絕世瘋狂。

    最近,崑山普通交通糾紛轉為奪刀反殺事件,大家從各個角度進行了審視分析,這裡不想重複。

    我想說的是,這個事件在幾分鐘內由小矛盾變異為大事件,主要是由於當事雙方完全處於兩個世界所造成的判斷誤差引起的。

    寶馬車一方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死者劉某,從其入獄經歷看,大部分屬於偷盜、傷害等中輕度犯罪,大概是個打手型別的,夠不上入獄級別的欺壓良民估計還有很,但非殺人狂魔。他拿刀多半不是想殺騎車男,輕傷教訓的可能較大。二是車上另幾個男女,沒有死者那麼兇狠,但也非善類,不反對死者逞強傷人,但也知道他不會殺人,只是放點血修理人,所以當死者取刀後,未明顯阻攔。

    腳踏車一方就一人,從目前資訊看是個上班族,和我們大多數人一樣,最多隻和人拌過嘴,吵個架,沒動過手,更沒動過刀。所以當花臂男揮刀過來,他沒遇見過,對方只想放點血,他以為是來取命,以他的以命相博超出了寶馬方預料。否則,雖然他個子比死者大,但應該不是熟練搏擊死者的對手。

    其實這也是很多受慣欺壓老實人,爆發後讓人瞠目結舌的原因,

  • 6 # 牛奶不怕水

    真的非常非常不理解中國那麼多的律師到現再沒有搞清楚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一個手無寸鐵騎著電車的受害者,被一看就是黑幫的人欺負打罵,還不解氣,又去拿刀要置人於死地,難道不應該反抗?難道非要等被黑幫砍死電話叫來更多人欺負一輩子?

    首先說下我自己的觀點

    1.寶馬車男喝酒,屬於酒駕,違法行為

    2.開車壓線故意換道碰到電車,停再非機動車道上,違法行為

    3.車上帶有國家管制刀具,違法行為

    4.下車後直接上去對電車男拳打腳踢,違法行為

    5.寶馬車男兩個朋友再旁邊不拉不勸甚至還打電話叫人,同謀行為

    6.寶馬車男車上拿刀過去。兩個朋友沒有任何驚訝阻擋,證明對此已經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同謀行為

    7.寶馬男拿刀上去就砍,招式老練,手法純熟,一看就是經常砍人練習等,兩個朋友見拿刀砍仍是無動於衷,同謀行為

    8.騎車男當時異常恐慌,寶馬男的兩個朋友一個拉偏手一個打電話,不知道要叫多少人,這邊寶馬男又拿著刀過來亂砍,換做是任何人這個時候都要反抗,不然只會被無情砍死

    9.寶馬男刀甩出去的第一時間他是去撿,這證明他拿刀之後還會繼續砍騎車男,這個時候騎車男肯定要搶刀,否則必死無疑

    10.騎車男拿刀刀之後確發現寶馬車男往車上跑,這個時候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會斷定寶馬男是去拿其他管制刀具或者手槍,且再車上後面搜尋出來土槍,我們假設騎車男這個不追了,寶馬男拿到管制刀具或者土槍了,那麼我請問你們這些大律師,騎車男還有活命嗎?還有嗎?還有命嗎?

    呵……你們可能會說,會有法律制裁他,那麼我再請問你,他的家人怎麼辦?妻兒怎麼辦?父母怎麼辦?白髮人送黑髮人?你就是給他兩百萬人沒了有什麼用?有什麼用?你的孩子給你兩百萬殺死你的孩子你同意嗎?你願意嗎?哦,你不願意,但你卻是再這樣說,試圖改變其他人的觀點讓他們以你的觀點為主!請你有點良知,摸著你的心好好想想這件事的來龍去脈,然後在發表講話

    連續幾年一直經常犯事坐牢的人是沒辦法輕易改變的,你可以去牢裡面看看,裡面要麼就是第一次無知進去的,要麼就是經常進去的,為什麼經常進去?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犯罪,認為反正進去過,大不了再進去一次,這種人被稱之為危險分子,騎車男屬於見義勇為,如果這次沒有殺他,那麼不知道有多少會被寶馬男打罵欺負砍傷甚至砍死,美國有一個非常著名的經典調查!每一個嚴重的事故後面有300次輕微事故,50次嚴重事故,同前面滴滴發生的血案是一樣的,500多次的輕微投訴,五六十次的騷擾投訴,造成後面的不可挽回後果,騎車男這樣的一個手無寸鐵的人,他只想保護自己,只想自己活著保護家人,希望所有的認為自己很牛逼很有名的律師看到這篇文章後真的能好好的反思一下,置身處境的想一想,如果是你你也會這麼做,個人觀點,不喜勿噴,只想表達自己的觀點,我挺騎車男,如果需要我可以捐款我可以幫他找律師,我可以……我可以動用我一切的關係,雖然我只是一個打工的,但我支援他,我支援他

  • 7 # 心靈伊甸園

    關於騎車男反殺寶馬男的幾點無罪辯護建議

    1.首先肯定一點,騎車男在交規上是無過錯方。寶馬男是過錯方。

    2.尋釁滋事,挑起事端,擴大傷害的是寶馬男,騎車男是忍讓方。

    3.如果在寶馬男被反殺後,寶馬男能逃向其它方向,而不是奔向自己曾經二次返回取出兇器的地方,那麼悲劇就可以避免,或者可以判定騎車男防衛過當。但事與願違,寶馬男恰恰第一反應跑向自己取兇器的地方,故此一切追砍就有了避免再次被傷害的理由。

    4.寶馬男回到車上只會有幾種結果:一是再次取出其它兇器還擊。二是,駕車衝撞騎車男,惱羞成怒之下會不會傷及無辜,誰能保證。三是求生本能自己駕車趕緊去醫院救治,但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點事實,此時寶馬男已經身負刀傷,求生欲會令他急於救治而高速行駛。一個身負刀傷的人隨時可能體力不支或產生暈厥,成為馬路殺手而傷及無辜。

    綜上所述,騎車男沒有讓他回到車上再次取出其它兇器或開車碾壓自己的理由。至於第三點也是不敢斷定寶馬男會採取措施,因為常識中刺龍畫虎敢於無故持刀砍人的是黑社會人員,他們一般在社會上混,極注意自己敢打敢殺,不吃虧的聲譽及形象,故此一和二點的可能性極大。不論二、三點哪一點,恰恰也避免了寶馬男發動汽車對無辜路人造成大面積傷害的可能。

    既然寶馬男一旦上車的危害性可以預見,故騎車男防衛不存在過當之說,恰恰還避免了可預見性群體傷害。應該予以正當防衛定性。

    社會的安定團結及弘揚正氣,取決於點點滴滴,取決於對公正良俗的維護,如果這個社會有了道德的弘揚與遵守,法律可以閉目養神。如果這個社會只剩下法律的威嚴,而整體道德淪喪,那麼法律的作用是為何而在?

  • 8 # 五嶽162245101

    這個事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也許這位律師確實有一雙慧眼吧?問題是怎麼斷定施暴者已經終止施暴?怎麼斷定施暴者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

    試想一下,施暴者因為自己的緣故兇器脫手,此時,如果騎車人就此收手,施暴者再撿起兇器怎麼辦?後果如何?如果施暴者兇器脫手,騎車人不能及時撿起砍刀,另外兩名同夥上前圍攻,此時,肯定給施暴者留下撿刀反撲的機會,這又該是什麼結局?

    當然,如果說騎車人當時將施暴者打傷、打暈後,施暴者確無反抗能力,騎車人再次將其致死(注意,打暈到致死必須有間隔反映時間),那麼,騎車人肯定是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致人死亡。

    問題是,整個事件的連續性,透過影片、旁人敘述都是不容置疑的,當時的騎車人在已經受傷的情況下,怎麼能冷靜的分析施暴者及其同夥已經終止施暴?他們求饒了還是宣告啦?騎車人在孤立無援、面臨生死的情況下除去用反擊來自保,他還有別的選擇嗎?

    防衛過當也好,過失殺人、故意致人死亡也罷,只希望下結論者能身臨其境的想一想,也許會有個公正的結論。

  • 9 # 建章君

    這件事情網路上已經談論了很多。只是總感覺談到要點的不多。我願意再談談我的看法。

    此事如果真的大家是根據法律程式與法律事實來交鋒的話,想要嚴格證明“電車男”屬於“防衛過當”或“過失殺人”的難度是十分巨大的,幾乎不可能!

    如果指控“電車男”是“防衛過當”,那麼舉證責任是落在檢控方的,而不是嫌疑人(電車男)這一方。

    “寶馬男”的行兇是無法否認的,這就意味著“電車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在防衛過程中,“電車男”是否涉嫌防衛過當而導致過失殺人,檢方如果要對此指控起訴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的。

    而此案中,防衛過當的前提是什麼?那就是“寶馬男”的長條砍刀在爭奪中掉落後,被證明其行兇終止了。但是,“寶馬男”不是主動丟掉長條砍刀的,由此可見其行兇動機不會因此終止,也即砍刀的掉落推不出其行兇動機的終止的結論,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其次,“寶馬男”雖然其後撤退至汽車邊上,但其行兇報復能力是否喪失呢?這是需要證明的。在我看來,這一點也是無法證明的。事實上,“寶馬男”行兇報復能力的喪失,是在被“騎車男”追上後再砍的時候。

    從“騎車男”的角度來說,律師可以解釋“騎車男”一直處於害怕被“寶馬男”行兇及報復的防衛狀態,因此才會追上不慎砍死“寶馬男”。

    正因如此,本案的情形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檢控方不能證明寶馬男及時終止了“正在進行的行兇”,那麼“騎車男”始終就有防衛權利。而“防衛行為”本身不等於被動挨打,還包括主動進攻。事實上,生活中有大量例項證明,不採取主動進攻的話,可能根本就無法有效防衛,特別是我們作為個體孤單面對黑社會人士的時候。

    因此,從法理、法律程式及法律事實來看,“電車男”都應當是屬於“正當防衛”的,幾乎很難證明其“防衛過當”。

    然而現實生活中,這類案例很容易被判“防衛過當”,這是為什麼?我們其實得對我們的法律從業者,是否嚴格依法來指控、辯護與判案,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比如,我們的法庭可能會要求“電車男”的辯護律師證明“寶馬男在砍刀丟後其行兇行為是繼續”的,這同樣也是難以嚴格證明的。如果負有這種從法律上來說本不應該負有的舉證責任,如果“電車男”的辯護律師對此沒有充分意識,那麼“電車男”被判“防衛過當”的可能性就很大。但是,這實際上是“葫蘆僧亂判葫蘆案”,是法治水平與法律素養極其低下的表現!

    最後,送給大家一個法哲學方面的觀點:

    法律是一種科學,而科學一定是有程式的,沒有程式就無法體現科學。也因此,如果我們不是從法律程式出發,不相信程序正義,那麼真正的法律與事實的正義其實都是無法實現的。

  • 10 # l有兜l

    那些說防衛過當的,難道就沒看到,紋身被砍之後,回退的時候腳踏車主已經把砍刀丟了的嗎?。當腳踏車主看到紋身準備開車門,才又拾取砍刀上前追砍的嗎?所以他本身已經準備收手,所以就把刀丟了,但是看到紋身準備開車門,誰也不知道紋身會不會取出更具殺傷力的武器,才又拾取刀具追砍的。所以正當防衛沒錯。

  • 11 # 使用者59964586126

    我個人覺得,我人生及生命都受到他人侵犯而且危急了。必須得像圖中那樣嗎?只有豬才那樣的,人都會反抗而且反抗必有傷亡。傷亡不論是誰,傷亡的一方那是功夫差技不如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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