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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稅務律師菅峰

    1.當初分地的時候,因母親一人地不好耕種,我們哥倆決定兩家各分半個人的地,方便耕種。應該說想法很好,但可能缺少一個關鍵檔案:那就是分地家庭協議。2.如果有家庭協議,在法律上就有了為你母親主張權利的證據,沒有協議,口說無憑,除非你二弟自己承認現在因建設高速被政府徵的4.45畝土地中有你母親的份,否則,因你們無法舉證,法院也不會支援你們;3.在法律上,打官司需要證據,用證據證明出來的事實叫做法律事實。4.在客觀上,你母親的土地真的是被你們兄弟倆給平均分掉了,這次因建設高速而徵的土地的確也有你母親的土地,但就是沒有證據。因此,這叫客觀事實。5.依據民事訴訟法,法院審理的是法律事實,就是用證據證明出來的事實。沒有證據,就代表不存在法律事實,因此,你的官司就要敗訴。6.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不是一回事,全世界的法院都是審理法律事實,不審客觀事實。因為客觀事實對法官而言,他或她都不在現場,根本無法感知,因此也就無法審理。只能讓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拿出證據給法官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也就是回到開始了,只能審理法律事實。7.綜上分析,你二弟的說法不管對否,在法律上叫做主張。而你母親認為高速建設徵收的土地中有其一份,這個在法律上叫做積極的主張,需要拿出證據給法官看,以便讓法官確認她的主張是有證據支援的,不是瞎說的。而你二弟的主張(徵收的土地中沒有你母親的土地)在法律上屬於消極的事實,依據法律這樣的事實無需舉證,也就是你二弟不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上述這些在法律上叫做舉證責任的分配,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8.經過上述分析與解釋,你應該明白吧,當初立一紙協議對維護你母親的合法權益是多麼的重要啊!希望你從這次的小小糾紛中,學到一點點法律常識,白紙黑字才是王道,遇到糾紛才有證據,否則,儘管你說的都是事實,但就是被法院判你敗訴。

  • 2 # 愛寫文章的大叔

    一個土地收入就意味著懸全家人的生活資源,被徵用了,給了你家的補償費就是你家以後的生活費用,如果兩家把老人分得的土地平分給多個兒子了,土地被徵用了,後來的生活資源就減少了,只得靠徵用費作開消了,如果是自居自食,平常是靠小輩供給,但老也還可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農活得相應的收入補用。這樣一來土地被徵,老人無地產收入了,生活就艱難了。如果不分點給老人們,又叫老人們怎麼樣過生活呢?凡是有著瞻養孝心的,不可能就不給吧!接理說就應該是“上山打野,見者有份”才是。這按所得老人份的土地比例分給一點,熱熱老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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