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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涯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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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伊念情緣
社會的法律不應當僅僅是匡扶正義,更多的應該體現在濟危扶貧方面。
我們談社會犯罪問題的時候更應當留意某些法律的存在實際在削弱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當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被削弱的時候,法律就失了應有的公平和正義!
任何國家的法律都不應當以削弱人民群眾的基礎利益而達到法治的手段,法律的生成不應該規避社會現實而忽略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一年多以來,一直有看到人民群眾採伐自己家庭種植的林木而遭遇牢獄之災。遭遇刑事處罰!
有些家庭種植的林木的生長期甚至有一二十年,那個時候太多的家庭響應的是社會和政府的號召積極造林,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步伐積極貢獻自己的力量,等到林木長成的時候,人民群眾需要獲得經濟收益的時候,新的法律出現了,新的法律雖然保證了國家的自然生態環境,但卻岡顧了對社會作出貢獻的民眾。
法律條文還沒有生成的時候,人民還有采伐的自主權,因為那屬於人們的勞動成果。當法律條文生成的時候,人們的勞動成果進入了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們沒有采伐的自主權,一切以維護國家的生態利益為重,人們的付出沒有一個實際的回報,勞動成果的使用權則必須接受國家監管部門的監管,採伐必須是有方向性和目標的採伐,甚至不得采伐,採伐權的申請有了具體的門檻,勞動人民的成果被國家徹底保護了起來,勞動的付出沒有了相應的回報,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也沒有完善和保護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現有的法律卻和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存在嚴重衝突。這樣的法律的生成是有失偏頗的。
國家的利益由人民子弟兵去保護,而人民的利益應該被法律予以合理保障,而不是失卻人心,產生民怨!
閩清男子為籌錢治病砍伐自家林木雖然已經違反了現行的法律本身,但法律在另一個側面卻沒有切實保護閩清男子的合法權益,這樣的法律缺陷我們不願意看到。
當個人的合法公平的權益被剝奪的時候,我們的社會專家應該更多的考慮法律本身是否維護了廣大人民的切實利益,我們不能夠讓一些法律的條文僅僅是以維護國家發展本身,而忽略法律條文字身更多的激化社會矛盾,用這樣的法律條文去談國家的法治,無異於一場失卻民心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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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萬慣家財
農村的吧!如果出生在城裡估計不會這樣了。大不了可以把房子賣了。
農民有啥?
宅基地是是集體的,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自己蓋的,雖然是自己的,但是要是倒掉,坍塌,破損,得自己出錢修,不修宅基地得回收啊!。城裡人不一樣啊,房子破損有房管局!而且可以交易,隨時變現金!重點是城裡第一代人房子是分的,不是買的。
土地是集體的,種地是交過公糧的!到現在是什麼醫療合作!
別怪人,要怪就怪自己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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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十芭蕉66
為了治癒自己的娃兒的病痛,砍了自己家的木材,造成亂砍亂伐,受到法律追究。這個問題比較具體,娃兒生病,自己又沒有錢,找人又借不到錢,難道就讓娃兒病不醫嗎?如果情況屬實,在這個問題上就該分別對待,所謂說的換位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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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84266281
請問老百姓有什麼,首先土地是國家的,水是國家的,林木是國家的,房子七十年後也是國家的,汽車六十萬公里後也要上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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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力燁先生
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檢察院的決定很人性化,很親民,此處應該有掌聲!應該有鞭炮聲!
掌聲呢?!掌聲在哪裡?!
本來應該有掌聲的卻聽不見掌聲在哪裡,本來應該激動得泣不成聲的卻讓人激動不起來!
這裡我們還是要認可讚揚檢察院的做法!但同時我也請問有關部門對法律知識普及了沒有,告知了沒有?很多老百姓都處在法律的盲區。
看了整個案件的報道,今天我不是來討論法律的。我就想討論一下羅某妻子因病去世,羅某家淪為低保戶兒子也患重病無錢治療怎麼就沒人舉報沒人過問!村長哪裡去了?派出所法院在忙什麼?縣長知道嗎?紅十字的人呢?檢察院平時有沒有對這些權力機關進行檢查監督?
家是最小的國,國是最大的家!多關心一下低層的百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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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夢幻夢寒
法律有時也那個,人家沒錢了,再說又是自家的林木,賣了給孩子看病有啥錯?一不偷二不搶。法律不需要冷血,法律更需要有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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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者112753440360
自己家承包了的財產,有何不能砍伐呢。只是承包到期時需要按合同的內容,及價值還回就是了。不然這就是忽悠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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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麥麥自語
無證伐木判刑的案例已經發生多起,是不是法律宣傳得到位一下。如果閩清縣當地沒有相應的法制宣傳,不知者無罪是合理的。否則,這樣的做法,我覺得是值得商榷。
《辛德勒名單》有一句臺詞:“當一個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這不叫權利,這叫正義。而當一個人同樣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刑,也可以不判他死刑,於是赦免了他,這就叫權利!”。
當然,溫情執法是要的。但溫情的應是執法人的態度和責任心,而不是法律本身,每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規章就該是冰冷不可冒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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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困難是你的,其它都是祖國的,要嚴肅處理這類因為家庭困難而搭上祖國快車的個人,我說的對不對?真是不要臉,我臉都不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