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各官職品級如下:
(1)總督:正二品(若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清朝時期對統轄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稱為“總督”,尊稱為“督憲”、“制臺”等。
(2)巡撫:從二品(若加兵部侍郎銜為正二品)。巡撫是中國明清時地方軍政大員之一。又稱撫臺。巡視各地的軍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撫軍安民”而名。
(3)布政使:從二品。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的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與專管刑名的按察使並稱兩司。
(4)按察使:正三品。清代按察使,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為正三品官。清末改稱提法使,簡稱臬司。
(5)提督:從一品。提督通常為清朝各省綠營最高主管官,稱得上封疆大吏。若以職能分,提督分為陸路提督與水師提督,掌管區域達一至兩省,數萬平方公里,甚至數十萬平方公里。
(6)總兵: 正二品。清朝之後,軍權歸為各省 巡撫 提督之文官,而聽從巡撫提督之總兵武官則改為 正二品,視駐地,統轄兵員多寡相差甚多,大約於一萬五千名至數百名之間。
擴充套件資料:
清朝地方行政官制:
清沿襲明制,大致分省、府、縣三級,總督、巡撫為掌握行政、軍事、監察大權的高階地方官員,佈政、按察兩使為督、撫的屬官。與督、撫平行的有駐防將軍和提督學政,不過駐防將軍只管八旗駐軍;提督學政只管學校與科舉考試,其權力不能與督、撫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設定,道為監察區性質,不算正式行政區。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兼兵備銜,另有一些不屬佈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關道、管河道、督糧道、鹽法道等。省以下為府,設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與府平行的有直隸廳,設同知、通判。
府以下為縣,設知縣、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定同直隸廳。在少數民族地區則設專門機構管理,即土司,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由軍事部門管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其中還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職由明朝直接承襲下來的指揮使司,長官為指揮使,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
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也設府、縣等,官員稱土知府、土知縣,通常由少數民族頭人擔任。
參考資料:
清朝各官職品級如下:
(1)總督:正二品(若加尚書銜者為從一品)。清朝時期對統轄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稱為“總督”,尊稱為“督憲”、“制臺”等。
(2)巡撫:從二品(若加兵部侍郎銜為正二品)。巡撫是中國明清時地方軍政大員之一。又稱撫臺。巡視各地的軍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撫軍安民”而名。
(3)布政使:從二品。清代始正式定為督、撫的屬官,專管一省的財賦和人事,與專管刑名的按察使並稱兩司。
(4)按察使:正三品。清代按察使,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為正三品官。清末改稱提法使,簡稱臬司。
(5)提督:從一品。提督通常為清朝各省綠營最高主管官,稱得上封疆大吏。若以職能分,提督分為陸路提督與水師提督,掌管區域達一至兩省,數萬平方公里,甚至數十萬平方公里。
(6)總兵: 正二品。清朝之後,軍權歸為各省 巡撫 提督之文官,而聽從巡撫提督之總兵武官則改為 正二品,視駐地,統轄兵員多寡相差甚多,大約於一萬五千名至數百名之間。
擴充套件資料:
清朝地方行政官制:
清沿襲明制,大致分省、府、縣三級,總督、巡撫為掌握行政、軍事、監察大權的高階地方官員,佈政、按察兩使為督、撫的屬官。與督、撫平行的有駐防將軍和提督學政,不過駐防將軍只管八旗駐軍;提督學政只管學校與科舉考試,其權力不能與督、撫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設定,道為監察區性質,不算正式行政區。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兼兵備銜,另有一些不屬佈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關道、管河道、督糧道、鹽法道等。省以下為府,設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與府平行的有直隸廳,設同知、通判。
府以下為縣,設知縣、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定同直隸廳。在少數民族地區則設專門機構管理,即土司,一般分為兩種:
一種由軍事部門管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其中還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職由明朝直接承襲下來的指揮使司,長官為指揮使,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
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也設府、縣等,官員稱土知府、土知縣,通常由少數民族頭人擔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