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女士12歲的女兒在沒有經得家長的同意下,擅自在某商場購買了一部1000多元的手機。張女士得知後認為,孩子年齡小,既不懂手機的質量、功能、價效比,也不知道商品的保質期、維修服務等有關事項,沒有能力做出判斷,商場不應將這樣的貴重商品銷售給未成年人,因此要求商場退貨。
商場負責人對張女士表示,商場沒有強制購買行為,手機是明碼標價的,在價格和質量上沒有欺騙消費者。此外,該手機包裝已經被拆掉,手機被使用過,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難,故拒絕退貨。
張振合律師解答:根據法律規定,張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商家也應該為辦理退貨。
中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想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張女士的女兒應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超出了其判斷和預見能力的範圍,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張女士女兒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顯然不屬於純獲利合同,而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雖已成立,但並未生效。其能否生效皆取決於張女士的態度,張女士作為其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認該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絕追認使合同無效。本案中,既然張女士不同意女兒購買該手機,即拒絕追認,故該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張女士要求退貨,商家當然應該為其辦理退款。
近日,張女士12歲的女兒在沒有經得家長的同意下,擅自在某商場購買了一部1000多元的手機。張女士得知後認為,孩子年齡小,既不懂手機的質量、功能、價效比,也不知道商品的保質期、維修服務等有關事項,沒有能力做出判斷,商場不應將這樣的貴重商品銷售給未成年人,因此要求商場退貨。
商場負責人對張女士表示,商場沒有強制購買行為,手機是明碼標價的,在價格和質量上沒有欺騙消費者。此外,該手機包裝已經被拆掉,手機被使用過,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難,故拒絕退貨。
張振合律師解答:根據法律規定,張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貨,商家也應該為辦理退貨。
中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想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張女士的女兒應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超出了其判斷和預見能力的範圍,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張女士女兒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顯然不屬於純獲利合同,而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雖已成立,但並未生效。其能否生效皆取決於張女士的態度,張女士作為其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認該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絕追認使合同無效。本案中,既然張女士不同意女兒購買該手機,即拒絕追認,故該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張女士要求退貨,商家當然應該為其辦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