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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須先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二)經辦部門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經稽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應按經辦部門出具的《補齊材料告知書》在規定的時限內補齊材料。(三)經辦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將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經辦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根據稽核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五)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2.經人社部門認定屬於工傷後,如果受傷職工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可諮詢人社部門熱線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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