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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口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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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heng8902
史記·滑稽列傳·劉海龍
劉氏海龍,世隸耕,壬戌年投於隴之天水,有岐嶷之姿。其父訪鄉紳,曰:“天水者,龍城也,然公子志在四海。”遂名海龍。
公子幼年,喜武厭文,屢試不第,遂輟讀。務農苦,公子不適,自謂:志在四海者,豈可困於阡陌縱橫,魚躍農門堪為龍也。漸有闖蕩之心。
年至千禧,京城奧運,四夷來朝,盛世景象播於九州,公子心嚮往之。公子曰:大丈夫當拳打下山猛虎,腳踢入海蛟龍,農忙誤我,弱冠之年不期而至,豈可一事無成?遂闊別父老,孤身赴京。時年,公子年十八。
恰盛世,俠不逢時,公子遍尋拳館無跡、鏢局無蹤。盤纏將盡,公子飢餐露宿,衣不蔽體,然還鄉非錦衣者恥。公子起盜心、行竊實。京城衙吏神武,公子吐髒歸案。服刑四年又半載。世有詩嘆曰:“十八棄農忙,弱冠伴鐵窗”。
後,公子赴姑蘇,駐崑山,時西北望,慈父淚眼,如雲夢幻。丙戌年,公子本命,兇。公子與人鬥毆,崑山衙吏至,公子受困五日。次一年,公子遇貴人,青眼於公子拳腳,收之委與討債。公子勤,有勞,得賞,進而賣力。然公子不慎,事涉敲詐勒索,崑山衙吏怒,復收之九月有餘。又三年,公子毀人財物,崑山衙吏三至,公子收監三年。
而立年,公子悔己半生,曰:吾已三十,當開堂收弟。夜,公子與鄰人許公生口角,公子取刀毆之,許公敗,胸腔積液。然許公憚公子復仇,遂與公子解,未報官衙。時有農人焦偉偉、農人朱吉強等,亦曾作奸犯科,聞公子四收於衙而無損,取刀毆人而未收於監,嘆為神人。遂問策於公子:“何以刀擊而其不死?公亦不收於監?”公子笑曰:“吾取刀拍之以圖其懼,而非以刀刺之、砍之、剁之,傷不致其死,只致其心生怖焉,吾何罪之有?”焦朱頓悟,跪伏齊曰:“同義九,汝何優?”遂拜山頭,以公子為尊。
夜,公子與焦朱等對飲,言及同鎮杜員外,切齒。酒助性,醉壯膽,公子率眾殺至歌肆捉拿杜員外。杜員外不敵眾,傷。崑山衙吏驚,公子就擒。此乃公子五進衙也!本應重罪,然一眾從犯紛獲悉而逃,公子將眾一一供出,有助衙吏破案之功。遂輕判兩年又二月。
時有腦洞開者,聞有地曰快手者,錢多人傻,打賞巨、獲利捷。創天安社,召集渣土車伕、刑滿釋者、討債壯丁等社會閒雜,刺青為衣,寸光代帽,以圖錢財速至。公子刑滿,見天下已變,遂入天安社,以鬼像覆身。時有云遊道人勸曰:“以鬼像附身者,或為鬼像反噬,公子宜洗之。”公子無視之。公子以鬼像為衣,呼朋喚友,夜夜笙歌,縱笑於歌姬之間,未嘗打殺之舊。崑山兩年泰安。
後,有毒梟甄與公子有隙,毒梟甄暗市於崑山。公子報於官衙。官衙至,毒梟擒,公子居功。受見義勇為之賞,領金五百。有詩讚曰:“賣友求榮不可恥,改邪歸正應可師”。
戊戌年,公子又本命,兇。庚申夜,公子與狐狗歌姬等飲,歡未盡興。遂馳寶馬以夜遊。路遇一驢,驢主襲白衣,夜色如無常,阻其右。公子怒,委狐狗下馬責之。驢主以理論之。公子大怒,取刀責之。驢主仗其魁梧,而視公子身高如提莫馮氏,故而無懼,繼以理論之。公子丟面於狐狗歌姬,遂以刀拍之,使驢主懼。驢主身矯捷,迅而避之。公子追,然半醉手顫,刀落於地。驢主眼疾,撿之自用,劈之公子。公子懼,走於馬。驢主懼鞍內復有刀,遂劈之剁之砍之。狐狗歌姬畏,不加阻之。
公子臥,腸流,刺青覆其肚者,如鬼面吐舌。公子憶道人之言,悔之,悲呼:救命。俄爾,卒,時年三十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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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的未來不是夢915074
老祖宗的話是有道理的,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那個寶馬男,你說你又沒犯罪,你帶把刀幹嘛,帶就帶了吧,姑且是為了防身,但你沒受到任何危險情況下拿刀去砍別人,結果對方撿了你的刀把你砍死,冤不冤?冤!畢竟命沒了。但反過來想,那個被你砍的人是不是更冤,他做錯啥了你要拿刀砍他?萬一你刀沒掉,把他砍死了呢?你也是死刑、所以你不冤!來世別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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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6097104867
從法律上說,他們沒責任,從道義上說,他們應該攔得住,因為從他拿刀砍人的影片中來看,他也並沒有真心砍,力道不夠,所以他的同伴應該攔得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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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密碼_717
“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在英國普通法傳統中有一條叫做“撤退到牆邊”鬥毆中,後背已經抵到了牆上,那麼就必須反擊,反擊行為無比正當。
美帝把這一規則進化成不退讓法和城堡法,不退讓法規定,民眾遭遇侵害,而公權不能立刻提供應有的保護時,沒有責任退讓,要“堅守陣地”,使用致命武力,哪怕殺人,視作“正當防衛”。
與之相關的就是著名的城堡法了,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住宅,有權使用致命武力來保護其自己的城堡,這不是什麼高深的法學知識,我們的歌曲中就有“若是那豺狼來了 迎接它的有獵槍”,面對豺狼,必須用獵槍打回去,難道還考慮下豺狼用爪子,人類用牙齒?
法律應該把普通人面對黑惡勢力的不法侵害發生的打架與街頭混混打架區分開,不能一律以結果看待問題,不能因為大哥被砍死了就覺得大哥就是弱者,鄧玉嬌那案子裡,鄧玉嬌捅死了人,但在暴力極端不平等的情況下,當場只能採取過激行為才能自保。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法官坐在辦公室裡,可以反覆看影片,分析那一刀是正當,那一刀是過當,那是法官們在和平時候的分析,在面對危機狀況的時候,那是人與人的戰爭狀態,不能再適用平時的理性分析,人就是本能的自保,暴力是黑惡勢力唯一聽得懂的語言,如果一定存防衛過當,那要參考拳擊擂臺上的倒地原則,倒在地上了,就並不好再防衛了,或者戰爭中的投降原則,雙手舉起,高喊不打了,那可以停止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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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平安55410621
他同伴有責一是下車指責騎車男二是紋身男拿刀他沒制止才有此結果,貌似那女的倒沒什麼責任。紋身男該死,騎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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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魔王MAOU
寶馬車是不好佔了慢東道,但是後面的影片裡好多電動車不是照樣可以過去嗎,電動車佔機動車道現在也是比比皆是,大家讓一步也不會發生了,可能是仇富心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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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歌群攝影之旅
國家必須除惡務盡,弘揚正氣,此社團:公然挑戰國家秩序,公然挑戰黨的安定團結的精神,挑戰社會底線,不能讓他們的“潛在意識與目的”得逞,影響下一代的愛好與信仰,而擴散他們的反社會行為,請相關部門儘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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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5001723
寶馬車裡所有人都要受法律制裁。第一位那個女的,電瓶車正常行駛評什麼你把電瓶車推上人行道上,其次紋身男拿到刀砍電瓶車人為什麼不上去阻攔,說明了他們都是支援紋身男砍電瓶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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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美食會會長
這件事情如果他們同車人員,如果都動手打。這個事情根本就不會有死人的情況。
關鍵就是寶馬男的同車人員是講道理的人,不想鬧事的人,才導致後來寶馬男拿刀,掉刀,被殺。
寶馬男第一次下車,衝過去,就有人拉架。如果都一起衝上去打,打了一頓,打完,寶馬車人員開車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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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深圳廠房偵察兵volg
8月27日夜,路口監控影片拍到,江蘇崑山一轎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一輛寶馬車想搶電動車道行駛,並壓白線逼停正常行駛的電動車,寶馬車司機下車與電車男理論,誰知道坐後排座椅的紋身男一下車就對電車男又推又打極度囂張,電車男幾乎沒有還手節節後退,俗話說退一步海闊天空,這tm都退了幾十步了,對方還是不依不饒,非但沒有停止侵害,好像還打人打上了癮,已經不滿足於拳腳上的表演,突然從車上抽出了一把刀,在眾人面前耍起了大刀,一招“橫掃千軍”從左向右掃過來,電車男頓時血花四濺,接著又一招“開天闢地”由上向下劈來,電車男用左手格擋血肉模糊,接著第三刀、四刀、五刀……突然哐噹一聲,刀脫手飛出幾米開外,在電車男命懸一線之時看到了一線生機,正所謂得寶刀者得活命,刀如果又落到紋身男手裡後果不堪設想,雙方不約而同衝了過去,天道輪迴上天懲惡揚善冥冥之中早有註定,電車男先到一步撿起武器順勢橫掃一刀劈中剛撲上來的紋身男,雙方又扭打在一起難解難分,最後電車男刀也脫手了,紋身男趁機奪步而逃,正準備鑽入車內,電車男見狀以防其又在車內拿刀拿槍,迅速撿起武器上前又是一刀將其砍傷倒在草叢。 希望有好律師能站出來為電車男,辯護打贏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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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十字架FDF
在這裡我想闡述一下本人的觀點。事件的發生對於雙方可能都是悲劇。寶馬男確實有錯在先。這裡我想講的是,和寶馬同行的幾個朋友,完全可以制止悲劇的發生,大家應該看影片了,首先事情的起因,在咱們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為什麼最後的結果是非常悲劇呢?
事件一開始是坐在後面的朋友下車去和電動車男子去理論,也沒有激起雙方打鬥,然後受害人下車,上去打了對方,見自己可能打不過騎車男子,跑到車裡去拿刀,拿出刀的瞬間,他的朋友就在他身邊,完全可以制止他朋友的衝動。但朋友沒有去制止,甚至縱容他。所以說,在這起事件中,他的朋友們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交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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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凡事順立
第一,將來沒朋友,雖然是豬狗朋友。第二,警察找他談話,最後也判刑!反正崑山他是沒法混了!過街老鼠而已!他更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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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鼎盛整木家裝定製
在全中國掃黑的局面之下,寶馬男花臂哥劉海龍一身紋身,車裡藏有一尺長的管制刀具,動輒砍人,嚴重影響社會安全。死者長期坐牢,又以什麼為營生,居然開得起寶馬車?這些作為黑惡勢力成員的重要疑點,當地司法機關應該做全面調查。
事情發生的時間是8月27日晚上9點37分,當時一輛正常行駛的電瓶車,在快要接近路口的時候,遭遇一輛寶馬車想要強佔非機動車道,並壓白線逼停電瓶車。如果在社會哥拿砍刀的時候他的同伴去拉他一下,勸阻一下,或許就不會出現傷亡。只有一人勸阻無果後其餘人都是事不關己的做起了圍觀群眾。想問一下他的同伴是否會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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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提升到中國有必要再一次掃黃打黑行動,浙江一帶2000年的時候一次嚴打過後尤其是溫州社會風氣真的改善很多,以前經常看到黑社會團伙打打殺殺,那次嚴打過後有20年了吧。再說這是紋身寶馬男的同伴,如果是死者平時有黑社會舉動作為同伴要嚴查,這次他們也有不可推卸責任,起碼一點死者拿刀沒有拉住他。動刀子的後果人人知道會流血死亡,作為同伴對死者應當比其他人瞭解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