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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曉亮農村正能量

    中國傳統觀念認為“百善孝為先”,而孝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尊老養老。中國古代的養老制度,以家庭養老為主,一家之內,晚輩負有不可推脫的養老義務,而國家也有相應的政策法規,主要是減免老人及其子孫的賦稅(向國家交納一定的錢物)和徭役(為國家提供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國家甚至還透過授官賜爵、賞賜財物來確保老人安享晚年。

      

      夏代:不孝為重罪 可能處死刑

        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夏代,法律就將不孝規定為犯罪,而且是最為嚴重的犯罪之一。不贍養老人、毆打辱罵老人、不給老人吃飽穿暖、老人病了不去求醫問藥、不細心照顧等等,都是不孝,要受到處罰。

        墨(在臉上刺字)、劓(音“義”,割鼻)、刖(音“月”,斬腳)、宮(破壞生殖器)和大辟(死刑)都是不孝子可能受到的懲罰。

      

      周代:貴族如何養老 禮記詳細記載

        到了周代,開始出現初具規模的養老制度。這一制度規定了五十歲以上的為老人。對於如何養老,規定得也很詳細:

        首先是飲食方面,據《禮記·王制》記載,周代時要求,對五十歲以上的老人要給他們吃細糧;六十歲以上的老人要給他們吃肉,那時肉是很珍貴的;七十歲以上的老人要在他們的飯食中增加副食;八十歲以上的老人要讓他們吃些珍饈美味。到了九十歲,考慮到此時老人行動多有不便,因此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飲食。

        當然,這樣的規定主要針對王公貴族,對普通百姓來說,保證吃飽就很不容易了。

        其次是衣著,周代要求給老人穿好的衣服,以防他們由於年老體衰、血氣不足而挨凍。

      老人九十高齡 全家不服徭役

        為了讓子孫更好地贍養老人,周代實行有老人的家庭可以減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裡有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則兒孫中可以有一個人不服徭役;若是老人九十高齡了,則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

      

      春秋戰國:雖然戰亂頻繁 尊老傳統不變

        春秋戰國時期,雖然戰亂頻繁,但尊老養老的傳統依然不變。

        《左傳·襄公三十年》裡說,春秋時晉國的絳縣有一位七十三歲 的老人被徵去築長城,當時的大夫越孟得知這位老人是自己一位屬下的長輩之後,一方面誠懇地道歉,另一方面將老人接回來,分給他田地,並且撤銷了違反養老政策的官員的職務。

        戰國時,齊國規定對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徭役和賦稅;對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賦稅徭役;對九十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賦稅徭役。

      

      漢代:不贍養老人 將暴屍街頭

        漢代推行“以孝治天下”,自然更加重視養老問題。漢朝政府出於體恤老人、減輕子孫養老負擔的考慮,規定對五十六歲以上的老人,免徵120錢的人頭稅。

        為鼓勵養老,老人的子孫也可以享受減免賦稅的優待,如果家中有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則可以免掉兩個子孫的人頭稅。願意贍養孤寡老人的人,也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

        在徭役方面,五十六歲以上的老人不用服徭役,對於九十高齡的老人,其家屬也免除徭役。

        為保證養老制度的落實,漢律規定:不贍養老人,要處棄市之刑,即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犯人暴屍街頭。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敬也是重罪,子女殺父母或祖父母,即使沒有成功,也要判處棄市,毆傷長輩同樣要受棄市之刑。

      

      唐代:父母在不遠游 不能存私房錢

        在唐代,唐律規定:父母在世時,子孫不能出遠門,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錢。這樣規定,目的是讓子孫盡心盡力照顧好老人。

        對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免除賦稅和徭役;對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政府會經常向他們提供物質上的救濟,包括粟、綿、帛、絹、酒和肉等生活必需品。

        此外,唐令還規定了“補給侍丁”制度,其內容是對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政府為他安排一個照料的人,九十歲以上的安排兩個人,百歲以上的安排五個人。政府安排的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讓他們專心奉養老人。

      

       精神慰藉為色養 房玄齡是典型

       唐代的禮制要求,子女除了在生活起居上照顧好父母,還要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稱為色養。色養是指養老要做到尊敬長輩,好其所好,惡其所惡,儘量順從父母的意願,滿足他們的要求。

        唐初名相房玄齡可謂是這方面的典型,他不但對生身父母恪守孝道,對繼母,他也“以色養,恭謹過人”。不能色養公婆,甚至可以成為休妻的理由。

        唐睿宗時的鴻臚卿李向秀,對母親極為孝順,可他的妻子卻經常辱罵婆婆,李向秀以不能色養婆婆為名,毫不猶豫地將妻子休掉。事實上,罵長輩也是唐律中的重罪,要處絞刑。

      

      清代:子貧致父上吊自殺 兒以過失殺人處罰

        宋、明、清三代都規定免除老人的子孫的賦稅。宋仁宗嘉  四年的詔令規定,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賦稅。明清的法律則規定,七十歲以上的老人,有一子可以免賦稅。

        《大清律》還規定,子貧困而無法贍養其父,導致父親上吊自殺的,要按照過失殺父的刑罰,判處兒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為保證老人有子孫養老送終,北魏首創存留養親制度,並沿用至清代。存留養親是指犯人的直系親屬年老,但家中沒有其他人可以贍養他時,對於非犯十惡重罪(封建時代最為嚴重的十種犯罪,包括謀反、不孝等)的犯人,允許他們透過一定的程式得到從寬處罰,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以緩期執行,讓他們留下來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後再執行。

      

       中國古代的養老以家庭為主力軍,但國家絕不是僅僅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規就袖手旁觀了,國家養老也是古代養老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個朝代國家養老的方式各有千秋,主要有:

      

      建養老院

        南北朝時候的梁武帝在南京建了“孤獨園”,用於收留、贍養孤苦老人。

        唐肅宗在長安和洛陽分別建了“普救病坊”,照顧無人贍養的老人。

        宋徽宗在開封設“居養院”,以救濟孤寡老人。南宋時在杭州設有“養濟院”,將孤寡不能養活自己的老人登記備案,由國家贍養他們。

      

      授官賜爵

        授予老人官位開始於北魏。北魏孝文帝曾下詔,授予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各種官位。

        唐高宗曾授官給八十歲以上的婦女;唐德宗時授官給九十歲以上的老人。

        宋代的仁宗授12個百歲老人為州助教(宋代的一種官職),後來的神宗又任命9個百歲老人為州助教。

        與授官相比,賜爵的做法出現得更早,在漢代就有了。

        漢代賜給老人的爵位,從一級到三級都有。

        漢代之後,賜爵的做法不再普遍,只是偶爾出現,如北魏孝文帝賜爵給老人,宋太宗賜爵一級給七十歲以上老人,明太祖朱元璋也舉辦過一次全國性的賜爵於老人的活動。

      

      賞賜財物

        這種形式的國家養老,在中國古代最為普遍,基本上各個朝代都有。

        漢文帝時規定,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每月賜米1石(音同“但”,一百二十斤為一石),酒5鬥,肉20斤;九十歲以上的,每人加賜帛兩匹。

        從魏晉到隋唐,賜物沒有統一的標準,通常是在舉辦慶典或發生災害的時候賜錢米給老人。

        宋朝的仁宗曾下令賜給戰死者的父母每月每人三鬥米。

        明朝的朱元璋下詔:對於八十歲以上的貧民,每月給米5鬥,酒3鬥,肉5斤;九十歲以上的,每年加賜帛一匹,絲綿一斤。清朝也不時地賞賜財物給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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