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的條文,夠不上輕傷。但根據5.10.5輕微傷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可定為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5.10 手 5.10.1重傷一級 a)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5.10.2重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e)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3輕傷一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d)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1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2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的條文,夠不上輕傷。但根據5.10.5輕微傷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可定為輕微傷。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5.10 手 5.10.1重傷一級 a)雙手離斷、缺失或者功能完全喪失。 5.10.2重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e)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離斷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3輕傷一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離斷或者缺失未超過指間關節。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遠側指間關節。 d)一手除拇指外的環指和小指離斷或者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5.10.4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輕微傷 a)手擦傷面積1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2以上。 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 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