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紅紅正者無敵

    這一對人都有問題。這個男人也不應該這樣糾糾纏不清讓女子還衣服,過去的就讓過去吧,何必還為這幾塊小錢的衣服去糾纏呢,真思路不清,愛過了,鬧過了,痛過了,就隨風而過吧!要學會放下,不管有多少痛苦,多少遺憾,幸也好,不幸也好,都過去了,翻過曾經的曾經,放下一切的一切,重新開始新的人生!心大則路寬,心小事則難。再說說這個女的,在這種公眾場合會脫光衣服給這個男人,也不是一般稍微

    有點修養之人所能做出來的行為,從這個舉動大家應可以看出這個女的是一個什麼樣的人?至少性格很潑辣,什麼不要臉呀等等,我也不講了,又要遭噴了。隨便怎麼樣?在公眾場合一般人是做不出這種脫掉衣服丶赤身裸體不文明的行為,這是做人的底線與準則呀

  • 2 # 水墨不傾城

    從這件事情就可以看出來,這男人有多麼渣!首先,曾經愛過,愛到都結婚了,成了夫妻,然後在過日子中,矛盾來了,問題來了,兩個人又到了離婚的地步。

    那麼過不下去,離婚。可是既然離婚了,再相遇即使不肯點頭微笑,也不至於跟前妻說,衣服手機是他買的。

    是他買的又怎樣?女人還給他了,裸體走了,男人就贏了嗎?不見得,我倒是覺得,裸體的人不丟人,到是面對一個碎手機,幾件女人衣服的男人挺丟人的。

    從這件事也看出來,女人跟這個男人離婚是多麼正確的選擇。也能看得出來,這是個多麼計較又小氣的男人。不知道那個摔碎的手機和那幾件女人丟下的衣服,會不會讓他心裡留下著印記。

  • 3 # 維他奶79663241

    女子商場急止步,迎面碰上離婚夫,剛想笑臉問個好,誰知前夫做得出。劈頭蓋臉一頓罵,橫蠻粗魯言語汙。道女手機是他買,穿的也是他衣褲。氣得女子手機摔,隨後怒將衣褲除,赤身裸體門外跑,留下前夫亂咋唬。一日夫妻百日恩,如此前夫蠢如豬。既然和平分了手,理應雙方互祝福。何必這樣去瞎作,丟人顯眼臉面無。五尺身材百十斤,枉為男人大丈夫。點贊女子做得對,自尊自強有傲骨。

  • 4 # 菁菁河邊草6564

    夫妻之間走不下去了,選擇離婚是對的。作為男人,你打摳門了,作為女人,你的性格也太猛了。就算還衣服也要選擇一種方式。

  • 5 # 糖超甜

    關於這件事,我個人覺得,女子前夫還糾纏於女子,說明他可能都女子還有感情,只是他的行為實在過激了。也能證明,在婚姻生活中,如果女子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家庭,那麼平日裡應該也受不少男子的謾罵,語言中也應該涉及到你吃我的穿我的,你做這些是應該的等等這些話。

    第二,如果男子是來挽回的,這種行為足以證明平時裡肯定是打一巴掌給一顆糖的主,這種男人就是特別小家子氣,錙銖必較。

    第三,女子的行為也是很過激,不管男子怎麼說,也不能在大庭廣眾之下脫光,你既然是在商場,為何不能去店裡買件衣服換出來給他呢,有能耐把衣服脫了,就沒點能耐去買件衣服嗎?這種行為也是要批評的,影響你自己不說還影響市容。也說明女子也是很固執的人,驕傲自滿。做事情沒點分寸。

    兩個人在一起最重要要是互相包容,即使走不下去,和平分手,祝福對方吧

  • 6 # 河口觀世界

    男子的行為固然可恨,女人的智商情商堪憂,彼此不愛一拍兩散,離婚已無半毛關係,何必再去糾纏?

    時間:2017年8月19日

    地點:江蘇無錫某商場

    事情經過:一女子逛商場,偶遇前夫發生糾纏,女子先是被前夫扇了一巴掌,之後男子稱手機和衣服都是他買的,於是女子當眾摔了手機,並脫光衣服,赤裸而去!

    既然是離婚,畢竟曾經相愛過,可以形同陌路,何必再行兩相傷害?商城相遇,話不投機半句多,正常。誰給你的權利敢上來扇巴掌,人身權利受到侵犯,首要的是保護自身尋求幫助,報警就是一個電話的事,繁華的公眾場所打人,警察到場是分分鐘鐘的事!

    該女子的行為絕對不應該,受傷的是自己,別人兩句話就把你激怒成這樣,實在是大不理智,試想如果垃圾前夫更進一步,說兩人還曾同床共枕過,難道你還能自殘不成?再說即便脫衣,商場隨處都能找個衣服遮羞,你這所謂的骨氣,不但不能找來尊嚴,徒增笑料罷了!

    婚姻不是兒戲,要學會珍惜對方,即使分手,也要保持尊嚴,乾淨利索,不要糾纏不清,當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要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幹糊塗事,救不了自己,贏不來尊嚴,請三思!

  • 7 # 燕姐微影片

    不可思議,又令人憤怒,兩個都是奇葩!無錫一女子在商場內偶遇前夫,竟然被前夫氣得當眾脫光衣服,不由感嘆女的經濟一定要獨立呀!男的心胸狹隘,女的屬於衝動型,性子急躁。

    事件回顧

    2017年8月19日,當日16點左右,江蘇無錫廣益路某商場三樓,女子偶遇前夫,遭到前夫糾纏。女子先捱了男子一巴掌,隨後男子說:“你手機是我買的”,女子馬上抽出手機就摔了,男子又說:“你衣服也是我買的!"女的就要脫衣服。男的阻止過女子脫衣服,女子還是堅持把衣服脫光了。保潔阿姨撿起衣服,讓女子穿上,女子拒絕。後來警察來了,經過勸說,女子才穿上了衣服。

    有時生死就是一念之差,事後雙方肯定後悔不已

    我想,女子肯定是被男子氣暈了頭才堅持脫衣服,顏面等什麼都不顧了。就像有些情侶吵架,女的去跳河,男的說:"你去死呀!我想你肯定不敢跳下去。"結果有些女的真的跳了,事後男的也後悔。所以,我們要養成一個好心態。

    男的心胸狹隘

    真正的分手是再次見面的時候的卻很淡然。像個陌生人一樣,雖然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既然分了就分了,何必再去糾纏。我想男的也不是為了讓女的還點手機衣服的,就是為了要口氣,為了糾纏。或許還有愛,一種表態的愛,已經轉化成"你不讓我好過,我也不讓你好過"。這時愛已經變成了恨。男的心胸應該寬廣點,愛了,恨了,分了就散了,記住曾經的擁有,還要展望美好的未來。

    女的性情衝動,不理智

    都說女的經濟一定要獨立,你才能擁有更好的生活,才能有更多的選擇權。這樣的女子一般都是具有良好心理素養,一顆健康的心理,遇事沉穩,不慌不忙,理智應對。遇到渣男時才能果斷做出決策,更好的保護自己。

    結束語:生活不易,彼此尊重,女的經濟一定要獨立。

  • 8 # 微論數碼

    事情經過:女子商場與前夫發生矛盾,前夫打了女子一耳光,並對女子說,你的手機是我買的,女子聽後手機重摔在地。而後男子對女子聲稱,你的衣服也是我買的,女子非常氣氛,外褲和內衣都脫了下來。然後想乘電梯離開商場。旁邊的阿姨急忙拿起地上的衣服勸女子穿上。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雖然不是兩不相識,為人父母也是不忍心。

    站在旁觀者的角度,男人太過吝嗇,斤斤計較,女人做事太過極端,遇事不能冷靜處理。

    兩人曾是夫妻,可見如此的兩種性格在一起不離婚是不可能的。

    當然事情的過錯不能說完全錯在男方,男方再無理取鬧不可能無緣無故的去打女子耳光,可想而知,該女子說話也應該是相當的刺耳。但男子去打人是不對的。

    事情緣由推斷:男子商場偶遇女子勸女子複合,男子可能多次要求複合(最後女子內衣脫掉時,男子抱住女子,為她遮羞,可見男子對女子還有感情)。女子對男子十分反感,於是便說了一句:我們不可能了,你不要再糾纏我,我又不欠你的。男子想到曾經為她的付出,內心受到了刺激,便發生了下面的事情。

    所以,在生活中,一段婚姻的維護重要的是兩個人互相的寬容,而不是去為了小事去斤斤計較,更不要去動手,夫妻吵架就應該像一個人拿刀一個人拿盾,不能說你給我一刀,我再給你一刀,早晚會一刀兩斷。女子商場的極端做法也反應了生活中的一些問題,做事過於極端,說話也過於極端。

    當然,一段婚姻無法去維護甚至導致離婚那就應該各自找各自的問題,不光是他們都存在問題,相信很多家庭都存在問題,但別人會去用理智的方法去應對去解決問題。

    那如果真遇到此類情況,女子完全可以,手機給他,買衣服的錢給他,當然也有點極端,但總比大庭廣眾之下脫衣服好。或者女子和男子找個地方一起吃個飯叫上自己的朋友,把感情的事清楚的解決。

  • 9 # 張少俠不在江湖

    這個做法有點極端了。

    1.對於這個男的來說,畢竟夫妻一場。何必搞得那麼難看呢?一點都不大度。大庭廣眾之下羞辱自己的前妻。只是她丟人嗎?恐怕更多的人覺得你素質很低吧。做男人就應該大度一點。不管誰對誰錯,既然已經分開了就好聚好散。

    2.對於這個女的來說。面對前夫的無理取鬧。居然當眾脫衣服離開。這種做法有點太過於衝動了。贏回自己的尊嚴不是這種做法。這樣做吃虧的只是自己。所以做任何事,以及所有的決定都要考慮清楚。不要被一時的衝動所支配。話說回來,對於女的來說還是需要經濟獨立。如果自己經濟能力很好,那就直接把錢砸在那個人臉上走人。而不是現在的氣急脫衣服走人。有一點可憐與寒酸。

    3.我覺得以後結婚還是需要獨立一點。不能靠一個人支撐著。到頭來哭都哭不出來。所以現在女的找個老公別總是想著錢。也許到頭來會跟這個女的一樣。還是自己經濟獨立好,不至於沒了男人就餓死。

  • 10 # 蘋果耗子

    此女真是率性,為擺脫前夫糾纏,直接當眾脫光衣服;前夫真是人渣,婚都已經離了,居然還向前妻討回衣服~

    女子需要歸還前夫為其買的手機和衣服嗎?

    既然已經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在此情況下,女子享有手機和衣服的所有權。而且,即使沒有離婚,前夫也已經把手機和衣服贈予給了女子,送出去的東西,怎麼能夠要回呢?所以女子無須歸還手機和衣服。

    前夫的行為違法嗎?

    既然手機和衣服是屬於女子的,那麼前夫的行為涉嫌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在他與前妻發生爭執的過程中扇了前妻一巴掌,若此行為是為了討回手機和衣服,那麼在一定程度上涉嫌暴力奪取,可能構成搶劫罪。

    涉嫌犯罪,可能有些言重了,前夫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女子的行為違法嗎?

    女子脫完衣服當眾裸身。照理說,穿衣脫衣都是個人自由,況且女子當眾脫衣,便宜了周邊眼睛不安分的男士。但是,畢竟是公眾場合,這樣當眾脫衣涉嫌擾亂公共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 11 # 鴻雁139920541

    這就沒意思了,,,,

    不論怎麼樣說,起碼曾經擁有,就算是一個只是認識的人或純碎不認識的女人這樣光著身子也會伸出援助之手,何況……。這男人?

  • 12 # 納蘭明朔

    分手了還穿前任買的衣服,也是閒的。其實具體細節誰都不知道,說不定女的傷害男的很深,男的恰好碰見,也是為了平衡自己的心態。如果不是,確實有點過分

  • 13 # 手機使用者53137283322

    這前夫還算是什麼男人,跟一個曾經是自己的小女人去斤斤計較這種物質方面的得失,可見這男人,,,,,,非常非常非常讓人看不起,

  • 14 # 邏格斯

    很多人佩服這名女子決絕的勇氣,但實際上這種“勇氣”只能上海自己,這種情況應該果斷用法律懟回去,如果運用得到可以讓這位無恥的前夫進監獄。

    你衣服我買的,所以呢?

    就算是談戀愛,在分手的時候講“XX是我買的”,都是一種很掉價的事情更何況是結婚以後的夫妻呢?拋開面子問題不談,這樣的說辭也是站不住腳的。

    之前有一對小情侶分手,女方後來找到我,說我要委託你幫我取回我的東西,我問有什麼東西,她說有一個iPhone手機,一雙匡威的鞋子,還有一件耐克的衣服,等等,亂七八糟,都是用的。

    我說這個做不到,這些物品都是你贈送個他的,如果在你交付之前還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在贈送之後,如果他沒有加害你,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在結婚以後更是如此,中國的夫妻一般沒有做夫妻分別財產協議,這就意味著夫妻的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既然是共同財產,也就不存在“你買的,我買的”,而是“我們買的”。

    更何況,在離婚的時候,財產都分得清清楚楚,像衣服、口紅這種生活用品,當然是屬於個人所有,不存在一絲一毫的財產爭議。

    扇耳光涉嫌尋釁滋事

    同時,對於丈夫耳光這種非常無禮的行為,應當果斷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像這種在公共場合,公開扇他人耳光,就算構不成情商,通常會以尋隙滋事,做行政拘留,關上幾天,冷靜一點。

  • 15 # 黛欣妮

    這有點過激了,咋也是公眾場合呀,要注意分寸呀,當然人在盛怒之下什麼事情都能做的出來是能理解,但是個人認為啊還是說注意點好。畢竟以後還得過日子啊,再說一個前夫,也不是現任,管他那麼多幹啥,就不還咋的,還有沒有點紳士風度了,欺負小姑娘算什麼能耐對吧各位,有那能耐努力打拼事業去。你當個企業老闆董事長的什麼女人找不到,還在乎前任那點事麼,差事麼,不差錢。

  • 16 # 天馬行空心想事成

    女人能在廣庭大眾之下脫的一絲不掛確實讓人大跌眼鏡,她為什麼不顧廉恥為了幾件不值錢的破衣服脫光匪夷所思,只能說渣男傷的她太深了,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再大的痛苦也沒有前夫的傷疤大。

  • 17 # Smartman2

    女的過於極端,可以據理反駁。男的太下作無恥。侮辱了以前的愛人,也就是侮辱了現在的自己。一日夫妻百日恩,傷害別人之前請多想想別人的好!

  • 18 # ITUWUWU

    我相信這位姐姐,有勇氣的,有信心❤的,要堅強退出,這位男人不是什麼好鳥吧,太沒有良心的人啊,你的良知可為啊,難道衣服致幾個錢,你可知道,女孩的爸媽從小把他養大,不容易啊,你把女孩的 青春毀掉了啊人一生有幾次青春呦,難道你一點點點點良心都沒有嗎,女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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