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是超出了許可權,“法無禁止即可為”應該是基本的法治精神。
換句話說,如果擔心奇裝異服導致意外或有其他安全隱患,地鐵公司應當提前做出規定,白紙黑字,乘客也心服口服,前線人員也有理有據,減少爭議(類似攜帶寵物的規定,易燃易爆品氫氣球的規定)。而不是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由前線保安員個人判斷隨意執行,讓保安員和乘客去承擔地鐵公司的責任。
單就這件事來說,在當時還沒有規定,但前線人員確實認為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勸籲這名乘客儘量遮擋妝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如果對方拒絕,保安員上報當值車站負責人,安排保安員跟隨該乘客以保證安全。之後上報總部要求儘快增加相關條款和執行預案。
保證乘客安全是地鐵公司的責任,乘客在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和地鐵規定的情況下,不應該對此負有任何責任。法律和規定都應該與時俱進,及時對新的變化做出調整。
港鐵雖然這幾年意外不斷,整天被罵,但還是有一些值得學習的地方的。
可以參考《港鐵附例》28G:“任何人如其衣著或衣物可能會弄汙或損毀鐵路處所之內或之上任何其他人的衣著或衣物或個人財物,則除非獲得人員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給予準許,否則不得進入或企圖進入列車或鐵路處所。”這個主要是防止有人穿著很髒的衣服搭地鐵,只要中間加一句可能造成其他乘客情緒不安之類的話,把決定權交給車站工作人員,做好培訓就可以了。
類似的例子還有曾經水貨客猖獗的東鐵線,一度出現水貨客拖著幾個大箱子上車,然後就地開箱分裝的情況,對其他乘客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當時港鐵也沒有依據禁止,後來就增加了很多關於行李尺寸和重量的規定。後來這些規定又導致一些攜帶大型樂器的乘客無法乘車(例如古箏、大提琴),港鐵又新增了“登記攜帶較大型樂器試行計劃”對樂器作出特殊規定。
個人認為是超出了許可權,“法無禁止即可為”應該是基本的法治精神。
換句話說,如果擔心奇裝異服導致意外或有其他安全隱患,地鐵公司應當提前做出規定,白紙黑字,乘客也心服口服,前線人員也有理有據,減少爭議(類似攜帶寵物的規定,易燃易爆品氫氣球的規定)。而不是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由前線保安員個人判斷隨意執行,讓保安員和乘客去承擔地鐵公司的責任。
單就這件事來說,在當時還沒有規定,但前線人員確實認為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勸籲這名乘客儘量遮擋妝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如果對方拒絕,保安員上報當值車站負責人,安排保安員跟隨該乘客以保證安全。之後上報總部要求儘快增加相關條款和執行預案。
保證乘客安全是地鐵公司的責任,乘客在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和地鐵規定的情況下,不應該對此負有任何責任。法律和規定都應該與時俱進,及時對新的變化做出調整。
港鐵雖然這幾年意外不斷,整天被罵,但還是有一些值得學習的地方的。
可以參考《港鐵附例》28G:“任何人如其衣著或衣物可能會弄汙或損毀鐵路處所之內或之上任何其他人的衣著或衣物或個人財物,則除非獲得人員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給予準許,否則不得進入或企圖進入列車或鐵路處所。”這個主要是防止有人穿著很髒的衣服搭地鐵,只要中間加一句可能造成其他乘客情緒不安之類的話,把決定權交給車站工作人員,做好培訓就可以了。
類似的例子還有曾經水貨客猖獗的東鐵線,一度出現水貨客拖著幾個大箱子上車,然後就地開箱分裝的情況,對其他乘客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當時港鐵也沒有依據禁止,後來就增加了很多關於行李尺寸和重量的規定。後來這些規定又導致一些攜帶大型樂器的乘客無法乘車(例如古箏、大提琴),港鐵又新增了“登記攜帶較大型樂器試行計劃”對樂器作出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