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鼓勵員工辭職的方案2007年9月透過,10月前華為公司先後分批次與老員工私下溝通取得共識,10月開始至11月底實施,必須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完成。共計將有超過7000名工作超過8年的老員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辭職再競崗”工作。
按照華為公司的要求,工作滿8年的員工,由個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辭職申請,在達成自願辭職共識之後,再競爭上崗,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基本不變,薪酬略有上升。
老員工辭職之後,這些有著華為最老的工號也將消失,某種程度上體現等級的工號制度取消,所有工號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後,也不再體現員工工作年限長短。
據華為員工透露,華為Quattroporte任正非、副Quattroporte孫亞芳在內的一批華為創業元老,也將進行“先辭職再競崗”。
華為的補償方案:
華為多位員工提供的資訊顯示,此次“先辭職再競崗”時,所有自願離職的員工將獲得華為公司相應的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
N為在華為工作的年限,打個比方,如果某個華為員工的月工資是5000元;一年的獎金是60000元,平攤給每個月就是5000元的獎金,假如他在華為工作了8年。那麼他得到的最終賠償數額就是10000元(工資+年獎金平攤)乘以“8+1”,計90000元。
而此次自願辭職的老員工大致分為兩類:自願歸隱的“功臣”和長期在普通崗位的老員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員工已成為“公司的貴族”,坐擁豐厚的期權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進取心”。由於這些老員工的收入相對較高,華為公司為他們辭工支付的賠償費,外界預測總計將超過10億元。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有關部門解釋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一些企業,包括華為,還是擔心這項規定不利於長遠發展,因而在法律實施前“突擊行動”,先終止勞動合同,再以某種方式對員工重新僱傭。
在華為事件中,有一個詞耐人尋味——“主動”。表面上看,的確是員工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沒人反對,一切進行得安靜而順利。但這真的是員工心甘情願嗎?從勞動者角度講,沒人不希望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和長遠的保障。即使今天企業承諾只是重籤勞動合同,工作崗位仍是有的,還多一筆補償金,但企業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而殫精竭慮的做法,難免不讓員工擔心,將來會不會要不停地籤短期合同?會不會在企業服務的時間一長就要被解僱?何況,在這次事件中,華為員工是否有不“主動”的權利也值得琢磨。華為要求,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都要先後辦理主動辭職手續。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員工在企業繼續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動辭職,還能不能在華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機會畢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樣。
至於是否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應當說,真正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然會在短期內增加用工成本。不過,這種增加是極為有限的,特別是對那些一貫誠實、守矩、守法經營的企業而言,《勞動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勞動法》框架基礎上的補充和細化,並不會給企業用工帶來明顯影響。如華為事件中的焦點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前也有相關的部門規章,只是沒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層面。何況,給員工穩定的預期並非就一定降低企業的活力,也未必就會“養懶漢”。日本的終身僱傭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證了經濟的穩步發展和企業的壯大。企業完全可以透過薪酬、輪崗等手段來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華為鼓勵員工辭職的方案2007年9月透過,10月前華為公司先後分批次與老員工私下溝通取得共識,10月開始至11月底實施,必須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完成。共計將有超過7000名工作超過8年的老員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辭職再競崗”工作。
按照華為公司的要求,工作滿8年的員工,由個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辭職申請,在達成自願辭職共識之後,再競爭上崗,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基本不變,薪酬略有上升。
老員工辭職之後,這些有著華為最老的工號也將消失,某種程度上體現等級的工號制度取消,所有工號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後,也不再體現員工工作年限長短。
據華為員工透露,華為Quattroporte任正非、副Quattroporte孫亞芳在內的一批華為創業元老,也將進行“先辭職再競崗”。
華為的補償方案:
華為多位員工提供的資訊顯示,此次“先辭職再競崗”時,所有自願離職的員工將獲得華為公司相應的補償,補償方案為“N+1”模式。
N為在華為工作的年限,打個比方,如果某個華為員工的月工資是5000元;一年的獎金是60000元,平攤給每個月就是5000元的獎金,假如他在華為工作了8年。那麼他得到的最終賠償數額就是10000元(工資+年獎金平攤)乘以“8+1”,計90000元。
而此次自願辭職的老員工大致分為兩類:自願歸隱的“功臣”和長期在普通崗位的老員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員工已成為“公司的貴族”,坐擁豐厚的期權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進取心”。由於這些老員工的收入相對較高,華為公司為他們辭工支付的賠償費,外界預測總計將超過10億元。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有關部門解釋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等同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一些企業,包括華為,還是擔心這項規定不利於長遠發展,因而在法律實施前“突擊行動”,先終止勞動合同,再以某種方式對員工重新僱傭。
在華為事件中,有一個詞耐人尋味——“主動”。表面上看,的確是員工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沒人反對,一切進行得安靜而順利。但這真的是員工心甘情願嗎?從勞動者角度講,沒人不希望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和長遠的保障。即使今天企業承諾只是重籤勞動合同,工作崗位仍是有的,還多一筆補償金,但企業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而殫精竭慮的做法,難免不讓員工擔心,將來會不會要不停地籤短期合同?會不會在企業服務的時間一長就要被解僱?何況,在這次事件中,華為員工是否有不“主動”的權利也值得琢磨。華為要求,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都要先後辦理主動辭職手續。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員工在企業繼續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動辭職,還能不能在華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機會畢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樣。
至於是否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應當說,真正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然會在短期內增加用工成本。不過,這種增加是極為有限的,特別是對那些一貫誠實、守矩、守法經營的企業而言,《勞動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勞動法》框架基礎上的補充和細化,並不會給企業用工帶來明顯影響。如華為事件中的焦點問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前也有相關的部門規章,只是沒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層面。何況,給員工穩定的預期並非就一定降低企業的活力,也未必就會“養懶漢”。日本的終身僱傭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證了經濟的穩步發展和企業的壯大。企業完全可以透過薪酬、輪崗等手段來建立激勵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