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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哥是前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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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讀出歷史中的不得已
一點猜測,歡迎批評指正。從理論上講,只要稅率一致,大畝小畝無所謂的。我的猜測是大畝小畝代表了不同的施政風格、治理理念。採用小畝制,統計數字好看,是否代表了浮誇風氣?當時民眾教育水平低下,小畝制計算繁瑣,官僚更容易從中得利?相比小畝,大畝更便民,稅制可能更簡單易操作,代表了整個管理體系效率更高。
兩個組織競爭,誰的效率高一點,日積月累,優勢就會越來越大。可能這就是作出上述推斷的原因吧。
明初實行的大畝制,後來曾有所變化,像文登縣,“隆慶六年,本邑知縣李中孚乃始變立小畝,量分上中下三等,上地二畝折一畝,中地三畝折一畝,下地五畝折一畝,而小畝之制伊始。萬曆九年,知縣郭包田復立五等地名色,捏報新額,而五畝折一畝之初制遂渺乎不可復矣”。這裡,萬曆九年(1581)的變革,就是指首輔張居正主持下進行的一次全國性田土丈量。據說,當時各州縣官吏,為了迎合張的多取“溢額為功”的意圖,紛紛“爭改小弓以求多田,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因此,北方的很多大畝也次第被改為小畝。像山東滋陽縣, “昔有大畝、小畝、中畝之分”,萬曆九年間適奉明例均丈……俱照新例分作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起科,革去大畝、中畝之名”。距離滋陽縣不遠的曹州,原“以二畝七分折一大畝,至萬曆九年清丈後,始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商河縣自嘉靖二十九年(1550)知縣沈晃用“視官尺加半”的“民間大尺”確定田土後,萬曆九年改用“官岔量之”,結果“地視原額加倍”。安徽潁上縣,嘉靖元年(1522)全縣官民田地共766頃,到了萬曆六年(1578)清丈,竟增加到8719頃88畝,50年來,土地增加了10倍多,原因就在於“蓋昔大弓丈地,時概以小畝起科”。也就是取消了大畝制。
其實大畝制在清代仍流行不廢。這是因為萬曆初年的清丈不是所有州縣都苛刻搜求,比如河南商城縣就是如此。該縣知縣李國策在完成清丈後,於萬曆十年(1582)專門設立了一個《丈量則例碑記》,裡面特別申明,該邑“因山高地瘠,田地澆薄。雖有上中下三等,以小畝二畝五分折一大畝攤派原額稅糧,總撒相符”]。即仍維持大畝舊制。有的到了清初又乘機把小畝改為大畝。康熙十二年(1673),安徽巡撫靳輔在“諮詢利病”後,“檄行所屬,凡小畝未折,願改大畝者聽”。不少州縣紛紛更改。皖北滁州就將原定小畝375615畝零,折換大畝92683畝]。
由於各地情況不一,所以大畝制的標準也差距很大。前引《廣平府志》中就說到:“每大畝一畝,折該小地一二三畝至七八畝不等。”不過總的說來,大致以三四小畝之間摺合一大畝為較普遍。像直隸武清縣, “民小地三畝合大地一畝”]。河南陝州“以二百四十步為一小畝”,“以七百二十步為一大畝”。山東曲阜,鄒縣等地,亦均以720步成畝。甚至關外盛京地區,也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畝”。的土地。720步的大畝,折成240步的小畝,也就是3畝合1畝。還有一些州縣,像直隸涿州,“每耕地三畝四分八釐四毫折大地一畝”。河南扶溝縣“定口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買賣地畝准此,上冊徵收則以三畝七分六釐為一畝。”汝陽縣民田864弓為1畝]。以上均屬稍多於3畝的例子。當然也有低於3畝的。河南商城縣田地,“雖有上中下三等,概以小畝二畝五分折算大畝攤派原額稅糧”]。還有像新蔡縣,“民田四百三十二弓為一畝”]。江蘇清河縣(今清江市),以全書所載四千八百四十二頃,實得小畝時田九千六百八十四頃],平均每兩小畝摺合一大畝,也都是例子。
在計算土地時,很多州縣還根據其肥瘠高下,而訂出不同標準來。河南武陟縣,凡田地240步為工畝,平沙地480步為一畝,堆沙地720步為1畝。山東曲阜縣田土就分720步及600步成畝兩種]。安徽懷遠縣,原額小畝田地20718頃45畝零,其中上則地每2畝折大地1畝,中地每3畝折大地1畝,下則地每4畝折大地1畝,荒地每6畝5分1釐7毫6絲折大地1畝]。武陟、懷遠等縣的田畝摺合辦法,實際上與田賦科徵直接掛起鉤來了。這與某些地區把田地山蕩各種等則折實成同一種標準,用以計賦,情況是差不多的。
北方地區的大畝制,有的一直沿到民國以後,才逐漸被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