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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nbcxs

    事後不可罰行為,即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為法律概念。有以下幾種解釋:第一種觀點認為,在狀態犯中,當犯罪完成後,繼續保持違法狀態,只要其違法狀態已依據狀態犯的構成要件做出評價,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構成要件,也不構成犯罪,這叫事後不可罰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行為人於犯罪行為完成後,為確保或利用前行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不另破壞新法益的行為,即事後不可罰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狀態犯達到既遂後,不法狀態仍繼續存在,其持續不法狀態的行為,不予單獨處罰。第四種觀點則認為,所謂事後不可罰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於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認定為成立其他犯罪。擴充套件資料:事後不可罰行為成立條件:1、主體同一性。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研究的是同一行為主體實施的前後行為如何進行刑法處罰的問題,因此主體必須具有同一性,否則就可能歸屬於共犯理論研究之範圍。2、法益同一性。法益同一性不僅指為前後法益的種類相同,而且前後行為須指向同一物件,即被害人相同,否則就可能侵害了新的法益而造成前後法益有別,因而客體同一性可歸入到更為具體的法益同一性。3、事後不可罰行為從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特徵。後行為能獨立成罪。如果後行為不能獨立成罪,本來就不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自無討論必要事後不可罰行為如果與前罪單列開來,其應當完全具備某一犯罪構成。4、事後不可罰行為沒有侵犯新的法益,後行為侵害的法益能被前行為侵害的法益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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