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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9114588498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理想化,我們目前只能做到相對平等,類似國外的陪審團制度,執法,立法分離制度都是很有借鑑的,也許他不能完全做到司法公正,但是也能讓妨礙司法的成本大幅提高

  • 2 # 呵嘿72072003

    平等本身就是一個很複雜的概念,而且世界上本來就沒有絕對的平等,再進一步說,絕對平等(大多數情況下表現出來的是一種表面上的對現有社會財富或資源的平均分配)是對客觀規律的反動,對社會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文明社會的人們追求一種相對的平等,而這種平等的特徵就是在一種所有人普遍認同的規則之下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簡單地理解成“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而是一種法律保障下的社會各種機會對所有人自由開放的機會平等。這就要求:法律應當由全體人民制定,成為社會執行的最高規則,充分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法律本身是所有人共識的產物,反映了所有人的共同意願;法律規則應當具有普遍的長遠的性質;司法必須獨立,徹底擺脫任何個人或利益集團干涉法律實施的可能。社會公職向所有人開放,除了職位本身的專業要求之外,不存在任何基於身份,出身,貧富,意識形態,政治傾向等的條件。社會對某種利益的分配必須向該利益受惠最少的人群傾斜,保證弱勢群體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社會正義得以實現的應然狀態,也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 3 # 辣眼刺鼻

    平等的概念,本質上就是一個權利的概念。法律的概念,其本質就是維護這種賦予每個人的平等權利。因此說,沒有法律面前的平等問題,而是平等面前的法律是否真的發揮了體現其本能的作用。進一步說,沒有平等,法律即失去了意義。只有平等成為了現實,法律才能被稱之為法律。這意思是,法律,必須代表平等,從制定法律開始,就必須貫穿平等意識。庶民違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政府的承諾沒有兌現,卻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其危害,遠遠大於無法無天。因為,上樑不正下樑歪,標榜的作用,其實就是向右看齊的隊首。法律不能造成正義,它只能匡扶。所以,正義需要首先立起來,法律才可以來維護。而正義的內涵,就是平等。

  • 4 # 沐陽哥1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是把政治權利削弱,法律作用提高。也就是說不讓法律受到權力的影響,避免將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將掌權之人至於法律之外,包括最高領導人也不例外。

    如果這樣,那麼必須要司法獨立,不受權力者控制和領導。司法不能獨立,就永遠無法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終究會有人使用權力影響司法公正,或凌駕於法律之上,不再法律約束之內。

  • 5 # 銳度何老師

    崑山龍哥事件,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重新審視我們法律的熱潮。在這期間我也學到了不少新東西。有一個作者的話我特別佩服,說這次電動車白衣哥被無罪釋放是:我們群眾的輿論從專家的手裡奪回了常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等於“法律之內”人人平等

    確實,我堅持認為我們很多時候,是在法律的常識,1+1的地方出現了問題,才導致了混亂。以前大家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有人進我家搶劫,我跟他搏鬥,失手把他打死了,我有沒有罪。但是,現在,這類的問題已經沒人問了,答案很明顯:有罪。

    現在問題已經發展到這樣:我家裡有一瓶毒藥,瓶子上寫著毒藥兩字,然後有壞人闖進我家,把這毒藥喝了,我需不需要負責。

    看著無厘頭,但透漏的確實老實人、守法者、老百姓的無奈與迷茫。按照以前的案例,你進我家搶劫,我把你的兇器奪下來,把你打死打傷,我是絕對要負刑責的。

    而產生這樣的現象,其實就是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在常識上走進了誤區,犯了1+1不知道得幾的錯誤。

    這裡面最大的常識性錯誤,是有些人壓根就沒搞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等於法律之內人人平等。

    什麼叫法律之內?

    法律的作用第一就是:威懾罪犯,儘量減少犯罪的發生。第二是:懲罰罪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講,法律是保護守法者的,是維護守法者權益的。

    這就叫常識。

    在法律之內,有:實施暴力犯罪的歹徒和被侵害的守法者。

    在法律之內,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這兩個人怎麼能平等呢?我是一個守法的老百姓,一個歹徒正在拿刀砍我,這時候他還完全享受著和我平等的合法權益,他的權益和人身安全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不是很荒唐?

    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能享受人人平等,他的權益還有保障,這就失去了法律存在的第一個意義,就是上面說的威懾罪犯。他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就是犯了常識性錯誤。

    而在法律之內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護罪犯。犯罪分子正在拿刀砍我,表面上人人平等,實際上這就是在袒護犯罪的一方。這不用論證吧?比1+1難嗎?

    在法律之內,人人平等,歹徒在作案的時候,他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權益就有了保障,這是在鼓勵作惡。這樣的法是惡法!是在懲罰守法者,是在助紂為虐。

    法律之內應該是犯罪分子與守法者不平等的。因為我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要震懾和懲罰犯罪分子。就是為了收拾你準備的。法律,必須偏向守法者,因為法律就是為了保護這些人的。這叫常識!

    法律之內,必須對犯罪分子不公平,不平等,這樣才能起到制裁他們的作用。

    法律必須偏向於守法者!

    事實很明確的時候,比如說歹徒持刀傷人了,這個容易判決。但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法律模糊的時候,比如說這次崑山白衣哥把刀撿起來砍了龍哥,這是可能會有爭議,該不該繼續砍。

    但是,這時候,法律必須偏向白衣哥,偏向守法者。懂嗎。

    因為這件事是由龍哥引起的,是龍哥拿著大砍刀先去威脅了別人的生命安全。是龍哥在犯罪的過程中。當這件事發展到說不清的時候,法律,絕對不能繼續人人平等,而是:偏向好人。白衣哥可能是正當防衛也可能是防衛過當,但是,咱們必須本著法律偏向好人的原則,判白衣哥正當防衛。如果這時候,還在保護龍哥的權益,那麼就會損害白衣哥的權益。我們只能選擇保護白衣哥的權益,而要放棄龍哥的權益。因為,龍哥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全部後果。

    這樣偏向好人、不保護壞人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它才能起到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作用。它才能震懾犯罪行為。就像龍哥,這麼作死,其實這些流氓、無賴平時也有這樣的心理:你不敢還手,你把我打壞了,我就訛你。潛意識裡他們也知道法律會保護自己。如果我們樹立這樣的理念: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分子的權益沒有保障。這些人也會收斂很多。這才是真正的保護他們。

    而法律之內的人人平等,違規、違法、犯罪人員的權益跟守法者,受害者的權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就是在懲罰好人!

    就像佔座的孫赫,你保護了他的權益,實際上就是損害座位真正主人的權益。闖紅燈的人跟不闖紅燈人平等,就是在嘲諷我們這些守規矩的人。現在民怨比較大的是未成年犯罪,這些專家大人們就不明白這個道理,你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分子,就是在懲罰受害者。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權益得到了保護,受害人的公道誰來給?這都是在鼓勵作惡!

    一個犯罪的未成年人和一個受害人,這是單選題,你保護誰?其實懲罰未成年犯罪分子確實有爭議,但是,這時候我們一定要記住這個原則,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我們只能選擇損害犯罪分子的權益,怎麼你都不該選損害受害人的權益!不懲罰壞人就是在懲罰好人。

    這就叫法律之內的不平等。

    我們必須設立這種不公平、不平等的法律:懲惡揚善。對犯罪分子不平等、不公平,這樣的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

    然後在這個懲惡揚善的法律面前我們才能再談:人人平等。你犯罪了按照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原則判、他犯罪了也咬按照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原則判,這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人人平等理解為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權益要受到保護,和守法公民享受平等待遇是滑稽的,本身也是犯罪。

  • 6 # 使用者52409047916

    平等前得公平再先,不用什麼都要死定規矩法律去做,得往事情重要的因素定,一味的性質問題不考慮原由,這樣對平等兩個字極大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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