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學對專業不滿意可以換專業。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准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專業)推薦,經轉入系(專業)考核證實,轉入
從計算機專業轉護理專業申請書怎麼寫
該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需轉入其他院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5)師範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範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系(專業),須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稽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2)學生在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內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由轉入學校認真研究,稽核同意,併發文通知轉出學校,抄送當地公安、糧食部門,並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併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併發文通知轉出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
(4)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上大學對專業不滿意可以換專業。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准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專業)推薦,經轉入系(專業)考核證實,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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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需轉入其他院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3)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5)師範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範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6)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系(專業),須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稽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2)學生在本省(市、自治區)範圍內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由轉入學校認真研究,稽核同意,併發文通知轉出學校,抄送當地公安、糧食部門,並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併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絡,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批准,併發文通知轉出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規定辦理手續;
(4)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