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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22066141265

      財務顧問是指金融中介機構,根據客戶需要與制定,站在客戶的角度為客戶的投融資、資本運作、資產及債務重組、財務管理、發展戰略等活動提供的諮詢、分析、方案設計等服務。所提供的大的顧問專案有:投資顧問、融資顧問、資本運作顧問、資產管理與債務管理顧問、企業診斷與發展戰略顧問、企業常年財務顧問、政府財務顧問等職能。  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對收購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盡職調查;  (2)應收購人的要求向收購人提供專業服務,全面評估被收購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幫助收購人分析收購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就收購方案所涉及的收購價格、收購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項提出對策建議,並指導收購人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製作申報檔案;  (3)對收購人進行證券市場規範化運作的輔導,使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4)對收購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及申報檔案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對收購事項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5)接受收購人委託,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稽核意見,組織、協調收購人及其他專業機構予以答覆;  (6)與收購人簽訂協議,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持續督導收購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切實履行承諾或者相關約定。

  • 2 # 南苑北車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檔案》(以下簡稱《第19號準則》)的規定,在要約收購、管理層收購、以及收購人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申請要約豁免等情形中,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具體要求歸納如下:

    一、《收購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要約收購中,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二、《收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收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併予以公告。

    三、《第19號準則》第九條規定,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併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的申請人,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並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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