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說,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由於新政策導致跨期合同,不知道開具多少稅率的發票,在這邊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介紹:
一、4月1日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一直未進行工程進度結算。
此時,如果4月1日前發包方已經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建築施工企業可就收到進度款部分,按照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後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4月1日前開始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且雙方進行了工程進度結算。
對於4月1日之後施工的部分,應區分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分別按照9%稅率和3%徵收率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對於4月1日前已履約部分所對應的工程結算款,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三、已經在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但工程款尚未支付完畢,且未開具發票。
對於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所簽訂建築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沒有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那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已經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沒有開具發票,4月1日之後,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補開發票。
四、發包方或業主是政府部門等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且專案已於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政府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為4月1日之後
這種情形下,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後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建築合同在4月1日前簽訂,目前專案尚未完工,而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收到了發包方的預付款。
這種情形下,4月1日之後,就收到的預收款收入,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4月1日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說,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由於新政策導致跨期合同,不知道開具多少稅率的發票,在這邊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介紹:
一、4月1日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一直未進行工程進度結算。
此時,如果4月1日前發包方已經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建築施工企業可就收到進度款部分,按照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後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4月1日前開始施工的未完工在建工程,且雙方進行了工程進度結算。
對於4月1日之後施工的部分,應區分一般計稅專案和簡易計稅專案,分別按照9%稅率和3%徵收率向發包方開具發票。
對於4月1日前已履約部分所對應的工程結算款,如果發包方在4月1日之前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果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則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三、已經在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但工程款尚未支付完畢,且未開具發票。
對於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發包方與建築施工企業所簽訂建築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條款”,沒有約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再支付,那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票,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已經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10%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建築施工企業在4月1日前沒有開具發票,4月1日之後,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稅率向發包方補開發票。
四、發包方或業主是政府部門等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單位,且專案已於4月1日前完工並進行了決算,政府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為4月1日之後
這種情形下,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10%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發包方在4月1日後支付的工程款,建築施工企業應按9%的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建築合同在4月1日前簽訂,目前專案尚未完工,而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收到了發包方的預付款。
這種情形下,4月1日之後,就收到的預收款收入,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的規定,按9%稅率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