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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路權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具有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中不具有違反路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②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的行為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再透過分析安全因素,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路權原則認為,在上述的情形中,只有當用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才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來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8]

    可以看出,基於“路權”違法的路權原則,作為事故認定中確定責任的原則,是認為“路權”上的違法,是事故中的嚴重的過錯行為。確定了嚴重的過錯行為,就基本確定了事故的責任,而不用再對行為在事故中起不起作用進行分析、比較和判斷。這恰恰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關於事故認定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基本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可能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是不違法的過錯行為,又可能是兩種行為共同在事故中起作用。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違法行為中,既可能是路權上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是其他的違法行為。分析事故中的行為,判斷行為是否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確定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程度,應當依據事故事實實事求是,用法的價值判斷來替代對起作用行為的過錯程度的對比判斷,或者對行為僅僅側重於分析路權上違法與否,顯然是不夠的,也是不全面不科學的。

    1、道路交通事故性質,決定了路權原則在事故認定中不具有主導和準則作用。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是:人、車、路、氣候這四個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道路交通的可控性、安全性日益加強,人為因素之外的事故誘因逐漸在減弱,道路交通參與者的過錯逐漸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道路交通事故性質規定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9]。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包含了違法行為和非違法的過錯行為以及故意行為[10]。只要這些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作用,都是事故認定過程中分析、比較、判斷、確定的物件。在分析、判斷、比較、確定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分析確定何種行為在事故中起關鍵作用,也就是“是什麼,就是什麼“。用路權上的違法來套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來判斷行為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程度,這樣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只能是違法行為,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不符,也會提前終結對事故行為的分析、比較、判斷、確定的過程,並得出與交通事故事實不符的結論。作為指導事故認定的原則,基於行為上違法的路權原則,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是不能夠起到主導和準則作用的。

    2、路權原則確定下的事故責任,是以基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主事故責任。

    對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公正準確的確定,是交通事故認定的核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中,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12]。這裡法律法規對事故認定工作的要求。

    在《交通安全法》及其《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語境下的“責任”一詞,其含義主要是指因果關係意義上的責任以及法律責任意義上的責任。而交通事故認定中主要研究的是事故因果關係意義上的原因責任。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證據不是行政行為時,所使用的含義。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也只是一種對事故的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並不等同於民事責任中指稱的“責任”[13]。

    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的正確與否,直接取決於對事故基於事故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分析是否全面、準確。搞清楚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在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中是十分重要的。換句話說,交通事故因果關係是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責任自負規則要求任何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應負責任,而他人對此後果不負責任,由此必然要求確定損害後果發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關係對責任範圍的確定也有重要意義。在交通事故認定中,若完全依照行為的過錯程度決定責任範圍,缺乏對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判斷,是有失公平也是不合法的[14]。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事故中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也可能是主要原因或是次要原因,與此相對應,行為人對於事故的發生要負全部、主要、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確定,就是透過對事故中行為的分析,確認這些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而得出原因力的大小,確定因果關係意義上的責任比例[15]。路權上違法與否只能作為對行為過錯與否及其過錯程度的判斷依據之一,並不能真正解決行為是否對事故發生起作用以及作用大小的問題。在這種路權原則主導下確定的事故責任,只能以基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主的責任,在路權原則主導下確定的責任與事故實質上的責任是有很大差距的。

    3、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決定了事故認定不具有維護秩序和安全的功能

    交通事故認定工作是交通事故處理的中心環節。事故認定的過程,就是透過勘察調查、檢驗鑑定等手段依法獲得的各種事故證據,並對這些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比較,從而作出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的定性定量的綜合結論的過程。從證據的角度來看,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是解決“事故是怎樣發生的,到底怨誰”的問題,進而為日後正確處理事故(民事賠償、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奠定基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這一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的證據性質,進而也規範了事故認定的性質和目的。

    路權原則支持者認為:所有的通行規定強調的是秩序。秩序的目的是安全。所以,路權原則就是最大的安全原則。強調路權就是最大的安全[16]。然而,事故認定並不具有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的功能,只有透過對事故的處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上述目的。事故認定中的路權原則,站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層面上來主導對交通事故認定,其目的是不能實現的。

    在事故認定過程中,對“事故鏈”中起作用的顯性過錯和隱性過錯的判斷,是基於對事故事實而非僅僅違法與否這一價值上的判斷。作為以基於違法行為的路權原則,強調的是對行為價值上的判斷,力求透過價值上的判斷來實現對行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目的也是難以實現的。

    4、路權作為交通事故認定的原則,削弱了事故認定的客觀科學性。

    法律規定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責任。怎麼評價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一起交通事故當中,對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作用到底是大是小,他的過錯嚴重程度到底是什麼樣,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看似簡單明瞭、方便快捷、直接套用路權條款的路權原則就有了空間。對於各種不同的交通事故,不用對事故行為和對行為是否在事故中起作用進行對比分析,不用對起作用的行為的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進行科學客觀的對比判斷,只要套用法律法規中的路權條款,就能得出事故責任的結論。作為交通事故認定原則的路權原則,把嚴謹科學的事故認定過程,變成了片面和機械對比使用條款的過程,嚴重削弱了事故認定工作的客觀科學性。

    五、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對解決路權原則的弊端起了積極的作用

    為了解決法律法規在事故認定規定上過於原則籠統,導致的事故責任確定行為不規範、內部對責任爭論不休,工作效率降低等問題,同時確保事故認定公開公正,一些地方率先出臺了事故責任的確定規則或方法。

    這些規則和方法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精神,透過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對交通事故中大量的過錯行為的性質、特徵、對事故發生作用力大小等進行分析研究和細化,對一些事故中常見的有規律性的過錯行為,用事故認定規則或者方法的形式進行固定化,從而為評判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其過錯大小提供一個參照標準。同時對這些規則辦法中未列舉的情形,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責任。

    這些規則和方法,儘管還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操作層面上,推動了事故認定的發展,使事故認定更科學、更客觀、更快捷,也較好地解決了路權原則在事故認定中的弊端。

    六、結束語

    人為因素學認為,“不能要求人為差錯為零,只能透過防止差錯和制定容錯措施來控制差錯”。當道路交通事故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社會公害的時候,對交通事故的認識以及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也不斷深入。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在交通事故認定中,路權作為事故認定的原則因其侷限也走到了終點。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實踐中,只要我們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透過嚴謹周密、科學公正地分析,正確理解、準確運用法律法規,就一定能得出正確的事故認定結論,從而保證交通事故處理依法、公正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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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路權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具有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中不具有違反路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②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的行為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再透過分析安全因素,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路權原則認為,在上述的情形中,只有當用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才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來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8]

    可以看出,基於“路權”違法的路權原則,作為事故認定中確定責任的原則,是認為“路權”上的違法,是事故中的嚴重的過錯行為。確定了嚴重的過錯行為,就基本確定了事故的責任,而不用再對行為在事故中起不起作用進行分析、比較和判斷。這恰恰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關於事故認定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基本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可能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是不違法的過錯行為,又可能是兩種行為共同在事故中起作用。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違法行為中,既可能是路權上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是其他的違法行為。分析事故中的行為,判斷行為是否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確定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程度,應當依據事故事實實事求是,用法的價值判斷來替代對起作用行為的過錯程度的對比判斷,或者對行為僅僅側重於分析路權上違法與否,顯然是不夠的,也是不全面不科學的。

    1、道路交通事故性質,決定了路權原則在事故認定中不具有主導和準則作用。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是:人、車、路、氣候這四個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道路交通的可控性、安全性日益加強,人為因素之外的事故誘因逐漸在減弱,道路交通參與者的過錯逐漸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道路交通事故性質規定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9]。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包含了違法行為和非違法的過錯行為以及故意行為[10]。只要這些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起作用,都是事故認定過程中分析、比較、判斷、確定的物件。在分析、判斷、比較、確定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分析確定何種行為在事故中起關鍵作用,也就是“是什麼,就是什麼“。用路權上的違法來套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來判斷行為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程度,這樣對事故發生起作用的行為只能是違法行為,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不符,也會提前終結對事故行為的分析、比較、判斷、確定的過程,並得出與交通事故事實不符的結論。作為指導事故認定的原則,基於行為上違法的路權原則,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是不能夠起到主導和準則作用的。

    2、路權原則確定下的事故責任,是以基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主事故責任。

    對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公正準確的確定,是交通事故認定的核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交通事故中,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1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12]。這裡法律法規對事故認定工作的要求。

    在《交通安全法》及其《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語境下的“責任”一詞,其含義主要是指因果關係意義上的責任以及法律責任意義上的責任。而交通事故認定中主要研究的是事故因果關係意義上的原因責任。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證據不是行政行為時,所使用的含義。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也只是一種對事故的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並不等同於民事責任中指稱的“責任”[13]。

    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的正確與否,直接取決於對事故基於事故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分析是否全面、準確。搞清楚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在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中是十分重要的。換句話說,交通事故因果關係是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責任自負規則要求任何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應負責任,而他人對此後果不負責任,由此必然要求確定損害後果發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關係對責任範圍的確定也有重要意義。在交通事故認定中,若完全依照行為的過錯程度決定責任範圍,缺乏對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判斷,是有失公平也是不合法的[14]。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事故中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也可能是主要原因或是次要原因,與此相對應,行為人對於事故的發生要負全部、主要、次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確定,就是透過對事故中行為的分析,確認這些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而得出原因力的大小,確定因果關係意義上的責任比例[15]。路權上違法與否只能作為對行為過錯與否及其過錯程度的判斷依據之一,並不能真正解決行為是否對事故發生起作用以及作用大小的問題。在這種路權原則主導下確定的事故責任,只能以基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為主的責任,在路權原則主導下確定的責任與事故實質上的責任是有很大差距的。

    3、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決定了事故認定不具有維護秩序和安全的功能

    交通事故認定工作是交通事故處理的中心環節。事故認定的過程,就是透過勘察調查、檢驗鑑定等手段依法獲得的各種事故證據,並對這些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比較,從而作出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發生承擔責任的定性定量的綜合結論的過程。從證據的角度來看,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是解決“事故是怎樣發生的,到底怨誰”的問題,進而為日後正確處理事故(民事賠償、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奠定基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這一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的證據性質,進而也規範了事故認定的性質和目的。

    路權原則支持者認為:所有的通行規定強調的是秩序。秩序的目的是安全。所以,路權原則就是最大的安全原則。強調路權就是最大的安全[16]。然而,事故認定並不具有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的功能,只有透過對事故的處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上述目的。事故認定中的路權原則,站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層面上來主導對交通事故認定,其目的是不能實現的。

    在事故認定過程中,對“事故鏈”中起作用的顯性過錯和隱性過錯的判斷,是基於對事故事實而非僅僅違法與否這一價值上的判斷。作為以基於違法行為的路權原則,強調的是對行為價值上的判斷,力求透過價值上的判斷來實現對行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目的也是難以實現的。

    4、路權作為交通事故認定的原則,削弱了事故認定的客觀科學性。

    法律規定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責任。怎麼評價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一起交通事故當中,對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作用到底是大是小,他的過錯嚴重程度到底是什麼樣,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看似簡單明瞭、方便快捷、直接套用路權條款的路權原則就有了空間。對於各種不同的交通事故,不用對事故行為和對行為是否在事故中起作用進行對比分析,不用對起作用的行為的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進行科學客觀的對比判斷,只要套用法律法規中的路權條款,就能得出事故責任的結論。作為交通事故認定原則的路權原則,把嚴謹科學的事故認定過程,變成了片面和機械對比使用條款的過程,嚴重削弱了事故認定工作的客觀科學性。

    五、事故責任確定規則,對解決路權原則的弊端起了積極的作用

    為了解決法律法規在事故認定規定上過於原則籠統,導致的事故責任確定行為不規範、內部對責任爭論不休,工作效率降低等問題,同時確保事故認定公開公正,一些地方率先出臺了事故責任的確定規則或方法。

    這些規則和方法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精神,透過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對交通事故中大量的過錯行為的性質、特徵、對事故發生作用力大小等進行分析研究和細化,對一些事故中常見的有規律性的過錯行為,用事故認定規則或者方法的形式進行固定化,從而為評判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其過錯大小提供一個參照標準。同時對這些規則辦法中未列舉的情形,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責任。

    這些規則和方法,儘管還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操作層面上,推動了事故認定的發展,使事故認定更科學、更客觀、更快捷,也較好地解決了路權原則在事故認定中的弊端。

    六、結束語

    人為因素學認為,“不能要求人為差錯為零,只能透過防止差錯和制定容錯措施來控制差錯”。當道路交通事故逐漸發展成為一種社會公害的時候,對交通事故的認識以及對交通事故的處理也不斷深入。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在交通事故認定中,路權作為事故認定的原則因其侷限也走到了終點。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實踐中,只要我們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透過嚴謹周密、科學公正地分析,正確理解、準確運用法律法規,就一定能得出正確的事故認定結論,從而保證交通事故處理依法、公正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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