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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凡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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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說天評地鹽城哥
1.如果你的是老小區,沒有地下停車位或者停車庫。這種情況下,一般的小區是不收停車費的。因為地面以上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面積,不是開發商或者物業,更不是某個業主的死人財產。地面停車位明確規定不得拍賣或者用於出租牟利。
2.小區業主自身素質不高,亂停亂放嚴重。小區如果成立了業委會。在聽取大部分業主意見後,便於管理需要,收取一定的停車管理費是可以的。該項費用的20%必須由物業返還用於小區建設,其餘的部分是物業投入的人工費用。但是如果只收費不管理,那可以拒絕該項費用繳納,並留下亂停亂放證據。
3.如果是新建小區很多是建有地下停車位的。那地下停車位是開發商所做的小區配套專有設施。不但是可以出租出售,更是需要收取停車管理費的。因為地下停車位的人工水電等都是物業需要投入的成本。
4.如果有了地下停車位,還需要繼續收取地面停車費,這個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很多物業在剷除綠化後,開發停車位出售,理由是停車位建設成本。這其實是一種非法的行為。
停車管理費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並經過大部分業主同意,如果反對超過業主總數20%,那該決定是不可以執行的。
物業和業主本不是水火不容的,然而,由於物業的逐利以及消極怠工,導致了很多對立事件的發生。希望物業和業主能夠和諧共生,一個好的小區離不開一個負責任的好物業!一個好的物業離不開小區業主的理解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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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孟憲生律師
未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不享有小區財產利益,即出租牟利。
物業公司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必要管理費。
物業公司的擅自增加、擴大、重複收費的,可以拒絕;已經繳納的,可訴請法院判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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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攤曬貝人
我理解你住的小區裡的停車位是地上的,小區地上屬於業主公共所有,物業收費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繳。但目前每個小區普遍存在車多位少問題,如果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就得物業出面管理停車位,這樣物業就會收取適當的管理費。物業和業主相處融洽的很少,一般都是收費高和服務差造成的,小區沒有物業也不行,所以就要互相理解,相互支援,和平相處,共同維護好小區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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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羅成Jd
先不說物業在此件事上的對錯,小區公共區域本就是所有業主所共有資產,其使用權及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這個你認同嗎?不認同也沒關係,反正有法規。有空可以去找一下相關法律研究一下相關法條規定,你就知道,為何公有資源並不是你個人所私有,用的就必須支付相關費用,因為收益中雖然也有你一部份,但關鍵是你不能佔用別人的利益!已經分攤的小區公有共用區域(包括被用作停車的地方),是全體業主所共有的!雖然許多業主認為該區域是否可以收停車費是要等到業委會成立後,並討論決定後才能實施,但這其中概念是有所偏差的。
物業管理合同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物業管理合同二種,前一種是甲方是開發商;第二種的甲方是業主大會委託的業委會!在業委會未成立之前,小區裡的物業管理業務已經存在,停車位管理及收費本就是物業管理中的一項,其日常養護、管理都是有投入的,所以與之收取相應費用也是必須!法規有規定,對利用小區共有公用資源謀得收益的叫“公益性收入”,歸小區維修基金補充項。物業公司可以在此總額中收取25%作為管理成本(當然許多業委會成立之後,也可以似小區實際支出情況,增加此部分的比率予以物業公司日常支出補貼)。打比方來說吧,如果小區裡有100個車位,每個車位收入100元車位費,那麼每月這個小區的停車位收入是10000元。這其間要有保安巡視嗎?車從小區外行駛到車位間,要壓小區道路嗎(這些路面並不單為這100輛車主準備的,路面的維修費還需要其他業主共同買單嗎)?衛生要投入嗎?要有照明嗎?如買公眾責任險嗎?... 現在小區裡的車位配置比是多少?其他未擁有私車的業主是否有義務為停車位的支出買單呢?而這些車位的產權他們也是被分攤到的,那麼讓你想免費佔用時,有想過你其實佔用他人的份額了,你“侵權”了。
如果物業公司在收取了停車位車位費之後,全部私佔!那是一種違法行為,業主完全可以維權訴訟他。但如果,他只是代全體業主按物業管理合同要約內容來管理這個場子,你就應該履行本該履行的權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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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日一答168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了停車服務費,那麼你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停車費。
理由如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該條第五款明確規定了業主有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很多人肯定說,不就是物業費嗎?其實不然,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停車服務費。
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停車服務費,那麼作為業主就有義務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停車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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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點亮智慧人生
問題說明不太明白,但依據我們小區情況說明下,看能不能對應上。我們小區是一個老小區,以前誰都可以進來停車過夜,後來業主發現車位不夠了,自己回家後不能停車。然後物業裝上欄杆,拿房產證登記識別車輛,業主可以免費停車,非業主不讓進,如果過夜就要收費。還有另一種情況,業主把房子出租了,租戶需要繳費停車的。看你的情況是不是租戶啊?你只是住在小區非業主,但你需要支付停車費用。如果是這種情況那就繳費停車吧。
還有另一種情況,你是業主,你的房子住的很少,況且你的車輛在物業沒有登記,你每次進出物業肯定要找你收費的。所以到物業登記也是要的。
回覆列表
小區內的停車位是公共全體所共有,物業不應該收取停車費,最多收取少量看護費,其中一部分還必須投入到管理和維修工作。(電動車亂停,不好同行屬於管理不當,警告後不見改善可投訴拒絕付費。) 如果是地下車庫哪一類,物業是代理房產公司收取停車費用,那無可厚非。所以說如果不是地下停車位,我是不會交的。除非經過業主委員會透過協商同意收取合理的管理費,但這些錢要對全體業主公開使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