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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經資訊推薦

    先開發票還是先收款——不是原則性問題,根據實際情況變通。如果因為強點先開發票還是先收款而影響了業務,就有失會計制度的初衷了。會計講究在不違背原則的情況下靈活變通,活學活用。如果過不了這道坎,如何合理避稅?

  • 2 # 資本新視角

    1、一般情況下,尤其是中小企業,一般是一手錢一手貨(現款提貨),此時發票會在收款後再開具,即這種情況下,是先收款再開票,對企業來說幾乎沒有風險,因為貨賣出去了,錢也收回來了,發票也開了,很完美的操作。2、但是很多情況下,票款時間往往是不一致的,尤其是規模比較大或者管理比較規範的企業,往往都有付款期的規定,一般是先開票,然後約定付款期,這就導致票款時間不一致,可能會給開票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針對上述第二種情況,站在公平與法理的角度分析先開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哪些風險:(1)先開發票先繳稅的風險站在銷售方角度分析,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而款又沒有收回來,後果是什麼呢?銷售方貨款還沒有收到,反倒要先給稅務交一筆稅,無異於銷售方替購買方墊付了稅款。如果購買方賴賬不還,銷售方不僅款收不回來,等於還要給稅務倒貼一筆稅款。從稅負角度看,先收款後開票更合理。(2)發票被視為付款憑證某法院的一個判例很有代表性,雙方因貨款問題對簿公堂,銷售方說購買方一直未付款,購買方說已經付款了,並且提供了銷售方開具的發票作為證明。最後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因為銷售方沒有證據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則以發票為準,發票被視為購買方已付款的憑證。怎麼規避先開票後收款的風險呢?最好的方法就是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約定開票時間和付款時間,甚至還要約定付款的方式(現金還是銀行匯款等);未籤合同的,讓購買方填寫付款承諾書等類似檔案,約定付款時間及方式;讓客戶給開具收條,證明收到了發票,但款項尚未支付或在發票的背面備註,款項尚未支付。總而言之,開票與收款的博弈,企業應儘可能朝著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爭取。在簽訂合同時要約定收款與開票的先後,避免未來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防止發票先開出去了,企業要承受壞賬與多交稅的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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