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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哲學家薩特認為,自由並不是人的存在的某種性質,而是人所必然具有的;自由也不是追求和選擇得來的,追求和選擇行為本身就意味著自由;既然選擇是個人的自由行動,不受他人影響,那麼個人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薩特的自由哲學具體說來,有以下三個核心內容。

    1) 人的存在就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生而有之,而不是爭取得來的。

    為什麼人投身到世間就有自由呢,薩特認為,因為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是有意識的,而意識的本質乃是“虛無性”。

    什麼是意識的“虛無”?意識的虛無是指精神對外部世界不斷否定的精神,它總是把“是”變成“不是”,然後又把“不是”變成“是”。這種意識的虛無性,正是人的自由的表現,可見,薩特的自由的含義,主要是指人的意識、思想、精神領域的自由。以薩特看來,人在監獄裡,也是自由的,因為它可以在觀念中設想如何越獄逃跑。

    2) 自由就是選擇的自由

    人的存在,最根本的活動就是選擇活動。所以,人的自由就是選擇自由。薩特說,一個人的一生就是一連串的選擇,我要永遠的選擇自己。他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命運,選擇自己的職業,自己的所作所為。連不自由也是一種自由的選擇。

    3)自由選擇具有排他性

    薩特講的存在是個體人的存在,因此,自我選擇的自由就是個人自由,這種自由是排他性的。他說:“個人只有在反對他人時才是絕對自由的。”“我的存在為他人的選擇設定了界限。”他人即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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