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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島城快樂布衣

    不能,現在保險公司很強大,除非你是在小門診看的,沒記錄,沒病歷,神不知鬼不覺,但凡在大醫院看的只要有病歷,他們保險公司就能查到,因為保險公司就是幹讓你投保簡單,理賠難的活,他們會找各種理由不理賠

  • 2 # 指尖說險

    根據實際情況吧,很輕微的症狀有可能沒影響,比如一次性治癒的肺炎住院,闌尾炎手術無併發症,輕度脂肪肝且肝功能和血脂等指標無異常等。這些輕微的大多數沒問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需要一定的核保知識才能判定。如果業務員不具有核保知識就讓不告知可以留下證據等待投訴吧。

    兩年不可抗辯不是尚方寶劍

  • 3 # 恆贏之道

    希望走前人走過的路,讓自己的路更好走。

    在幾期歐美保險經典案例的聚焦之後,讓我們把目光回到亞洲。跟臺灣地區相比,大陸的保險制度發展就緩慢了一些。因此,經典的臺灣地區保險法案例也可以作為很好的參考。今天,我們就選擇了一起臺灣地區關於誠信原則的保險案件。話不多說,來看案例!

    一、經典案例:臺灣地區如實告知義務的經典案例

    2005年11月10日、11月20日,李先生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定期壽險,保險金額分別是500萬元和250萬元。隨後不久的2005年12月25日,因為肺癌轉移,李先生經過治療無效死亡。直到兩年以後的2007年12月,保單的受益人小李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且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在遭到拒賠之後,小李把對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債權讓與給了丁先生,並將債權讓與的事實通知了兩家保險公司。於是,丁先生便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以及按照10%的利率來計算年利息。

    對此,兩家保險公司都抗辯稱,李先生是惡意的帶病投保,沒有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了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以及對價衡平原則,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同時,受益人小李故意拖延到2年以後才開始申請理賠,其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且違反誠信原則,所以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原告的時效消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法院沒有以時效消滅駁回訴訟請求,而是認為保險法設立2年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如果允許少量惡意的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當利用除斥期間,導致保險人無法在2年除斥期間內行使解除權,這種情形應該認定為權利濫用,違反了保險法的目的,因此最終也是駁回了原告丁先生的請求。

    二、第三隻眼:中國法看告知義務的認定

    不論是在大陸地區還是臺灣地區,惡意帶病投保都受到保險法的限制。在臺灣地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仍然投保的,如果對此進行法律保護,則屬於對保險制度的濫用,不是非常妥當。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對於如實告知義務,中國的《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呢?法院會如何進行認定呢?

    根據《保險法》第16條和《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哪些是必須要如實告知的呢?

    首先,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項需要如實告知;其次投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事實也要告知。當然,投保人的告知範圍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對於沒有詢問的問題不需要告知。

    如果跟李先生一樣,沒有如實告知並惡意進行投保的話,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或者成立後才知道但仍然收保險費,後來又主張解除合同的,得不到法院支援。

    解除合同後,保險金自然無法進行理賠。那麼對於保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也不退還保費的。如果因過失而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就要退還保險費。

    三、法商智慧:應對如實告知的正確姿勢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面對此類問題應該如何操作呢?

    1、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應先主張解除合同,再拒絕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若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援,應該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給投保人發解除合同告知書。

    2、注意除斥期間

    很多帶病投保未告知卻能獲得理賠案例,主要原因是保險人沒有把握好不可抗辯條款的運用。所謂不可抗辯條款,是指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使其後果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也需要理賠。當然,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也就是說,在大陸地區,李先生的這種情況同樣無法獲得理賠。

    在這裡要指出的是,不可抗辯條款行使的前提仍然是投保人的過錯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原因是出於一般過失或者輕微過失,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 4 # 江水瀟瀟

    1.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建議還是能如實履行。保險呢,還是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就是假定保險公司和買保險的人都是本著最大的誠信來達成保險的交易。如果有一方沒有遵守這個規則,那保險的目的可能就面臨著沒辦法達成;

    2. 如果大家都能遵守這個規則,那保險就會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包括對人民財產和人身風險的管理,都會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3. 對於過兩年能否賠償,下面答主的回覆已經非常明確了。兩年後,保險公司只是沒有了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執行。但對於是否能得到賠償,以及保險公司的拒賠,是要考慮到保險保障的範圍是否涵蓋您的風險,並且沒有除外責任的存在。這是一個具體的,個案的分析。不是說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不能拒賠,這完全是兩個概念。

    建議每個人都不要存在僥倖心理,該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做人要厚道。

  • 5 # 小幫保

    最終保險賠不賠具體要看情況。要看哪些情況呢?

    1、《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內容。2、不同情形帶病投保,最終理賠與否結果不同。♦【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

    1、【具體內容】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天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內容分解】

    ①相關問題詢問,應由保險人(保險公司)提起。

    ②是否對保險合同有影響,與未告知的內容是否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有關。

    ♦【不同情形,理賠結果不同】

    1、【保險公司未詢問被保險人健康、職業等情況】

    中國保險法採取詢問告知的立法例: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要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進行告知。

    ▶如果保險公司未詢問被保險人的健康、職業狀況等,導致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相關情況,責任在保險公司。這種情況應該是可以獲得賠付的。

    2、【保險公司不及時行使合同解除的權,依然要賠】

    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相關內容,在知道相關內容的30天之內,不行使保險解除權,這項權益就自行消滅了。

    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保險公司還是要賠償的。

    3、【下面這兩種情況保險公司不賠】

    ①【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賠,而且不退還保險費。

    ②【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賠,但應該退還保費。

    均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有關。

  • 6 # 兵說性格色彩

    講講另外一種現象,在投保現場業務員只叫客戶簽了字,且業務員沒有做健康詢問動作,保單內容是業務員代填寫。客戶出險後報案理賠,公司調查發現客戶投保前有病史。

    大家來判斷客戶是否是故意不如實告知、帶病投保。

  • 7 # 王曉波頻道

    投保不用告知,撐兩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就是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關於“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全文見附錄)編排的話術。

    2. 真實的情況是什麼樣?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如果消費者在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原因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且保險合同已生效兩年以上,則保險公司不能解除保險合同。可見,規定的是保險公司不能解除保險合同,而不是必須賠付。特別提醒,如果是故意隱瞞,保險公司不僅可以不賠,保費也可以不退還

    3. 投保時如何回答健康問卷?很簡單,如實告知即可,投不進去,總比投進去賠不了要好。對於建議隱瞞不報的保險業務員,建議做拉黑處理。

  • 8 # 慧擇保險網

      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可能會影響到後續的理賠。

      分情況來看,投保人故意不如實告知的,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賠,且很有可能不退還保費;如果是投保人無意隱瞞,確實存在過失,則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可退還保費,如果已經過了猶豫期,則只能退回保單的現金價值。

      隱瞞實情,兩年後保險公司會賠嗎?

      《保險法》中有一條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於是會有人受到此條款的誤導,存在僥倖心理而故意隱瞞實情,但是從諸多案例和判決結果來看,隱瞞並不適用於不可抗辯條款。所以,隱瞞健康狀況進行投保,會面臨拒賠風險,建議在投保時以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體況。

      無意隱瞞,但是告知時選錯了怎麼辦?

      對於投保時未告知的,可以通過後期補充告知,進行再次核保稽核。補充告知的途徑是透過客服電話或官網,告訴客服人員自己之前買某款保險時,有些健康異常忘了告知,並詳細說明情況,也屬於盡到瞭如實告知的義務。之後保險公司核保人員會進行重新稽核並給出新的核保結論,但有可能會面臨合同被解除的風險。

  • 9 # 老炮說財經

    拒賠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有賠償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起來看看《保險法》裡面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什麼情況下可以賠償

    未做如實告知,保險人也知道有未如實告知事項,但是保險人未作出解除合同的動作,若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要負責任賠償。

    保險合同成立兩年,並且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認可,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作如是告知為由而拒絕理賠。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這樣的保險理賠一般都比較麻煩。

    關於如實告知的幾點建議

    1、保險合同的是最大誠信合同,在保險合同設立之初,應該遵循如實告知原則,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所有的投保人負責。

    2、如果身體出現問題,想買保險也並不是完全不能購買,現在的保險產品越來越豐富,投保規則越來越多樣性,大部分的人還是可以買到合適的保險的。

    3、如實告知之後,保險公司會做出綜合評價,核保結果一般有正常承保、加費承保、責任免除、延期承保、拒保。而且現在各家保險公司的核保條件不同,找到合適的人是完全可以規避這種核保風險的,完全沒有必要做不如實告知。

    老炮建議:購買保險的時候找一個專業的人,如果有人和你說只要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一定賠償,你可以遠離他了。專業的人不止可以幫你設計合適保險計劃,還可以透過他的專業知識幫你選擇更優的投保方案,將核保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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