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等有關要求,在充分總結各地醫療聯合體建設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一項管理辦法。2020年7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釋出《關於印發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資訊
中文名: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
制定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制定歷史
2019年6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釋出,包含制定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2020年7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釋出《關於印發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辦法釋出
關於印發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進一步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等有關要求,在充分總結各地醫療聯合體(以下簡稱醫聯體)建設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加快推進醫聯體建設,逐步實現醫聯體網格化佈局管理。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及時報送工作推進情況。
附件: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0年7月9日
辦法全文
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醫療聯合體(以下簡稱醫聯體)建設,規範醫聯體建設與管理,完善醫聯體執行管理機制,助力構建分級診療制度,推動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方式由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聯體包括但不限於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療共同體(或者稱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以下簡稱縣域醫共體)、專科聯盟和遠端醫療協作網。
第三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根據區域醫療資源結構佈局和群眾健康需求實施網格化管理。專科聯盟和遠端醫療協作網以依託學(協)會等行業組織或醫療衛生機構自主組建為主,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指導。醫聯體建設應當充分調動社會辦醫參與的積極性。
第四條 醫聯體建設應當堅持政府辦醫主體責任不變,按原渠道足額安排對醫聯體各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投入資金,切實維護和保障基本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有效提升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體現公立醫院的社會責任。
第五條 醫聯體建設應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區劃、財政投入、醫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壘和障礙,引導醫聯體內建立完善分工協作與利益共享機制,促進醫療聯合體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條 醫聯體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最佳化資源結構佈局,引導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疾病預防、治療、管理相結合,逐步實現醫療質量同質化管理。
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聯體建設相關政策制定與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實施、管理與監督本轄區醫聯體建設工作。
第二章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劃發展、分割槽包段、防治結合、行業監管”的原則,加強中西醫協同,科學規劃、組建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主要發揮地市級醫院和縣級醫院(均含中醫醫院,下同)以及代表區域醫療水平醫院的牽頭作用。原則上,委局屬(管)醫院、高校附屬醫院、省直屬醫院應當與城市醫療集團形成高層次合作關係,不牽頭管理城市醫療集團網格。
鼓勵中醫醫院牽頭組建各種形式的醫聯體。在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建設中,應當加強中醫醫院建設,落實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獨立法人地位。
第九條 設區的地市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本區域醫聯體建設規劃,根據地緣關係、人口分佈、群眾就醫需求、醫療衛生資源分佈等因素,將服務區域劃分為若干個網格,整合網格內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由三級公立醫院或者代表轄區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其他若干家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等為成員的醫聯體。鼓勵傳染病、精神疾病專科醫院納入醫聯體網格管理,發揮醫療資源統籌優勢,帶動提升區域內傳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鼓勵社會力量辦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自願原則參加醫聯體。
第十條 原則上,每個網格由一個醫療集團或者醫共體負責,為網格內居民提供疾病預防、診斷、治療、營養、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連續性醫療衛生服務。
三級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康復、護理等慢性病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跨網格提供服務。鼓勵在同一城市或者縣域內,不同醫療集團或者醫共體間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競爭、科學發展的機制,保障患者就醫自主選擇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設立醫聯體管理專門機構,統籌醫聯體規劃建設、投入保障、專案實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監管等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制定醫聯體章程,規定牽頭醫院與其他成員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各成員單位功能定位,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加強醫聯體黨建工作,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第十三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整合設定公共衛生、財務、人力資源、資訊和後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實現醫聯體內行政管理、醫療業務、公共衛生服務、後勤服務、資訊系統統一管理,統籌醫聯體內基礎建設、物資採購和裝置配置,主動控制執行成本。
第十四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加強醫聯體內資源共享,透過設定醫學影像、檢查檢驗、病理診斷和消毒供應等中心,為醫聯體內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同質化服務。在保障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推進醫聯體內不同級別類別醫療衛生機構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第十五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實行人員崗位管理,逐步實現醫聯體內人員統一招聘、培訓、調配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在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內多點執業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承擔醫聯體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價格管理、資產管理、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工作,逐步實現醫聯體內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統籌運營。加強醫聯體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加強資訊平臺規範化、標準化建設,逐步依託區域全民健康資訊平臺推進醫聯體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建設醫聯體網格內遠端醫療服務網路,為基層提供遠端影像、遠端心電、遠端會診等服務。
第十八條 醫聯體內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自身功能定位,落實急慢分治要求。牽頭醫院應當逐步減少常見病、多發病、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主動將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後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症穩定期患者及時轉診至下級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治療和康復,為患者提供疾病診療—康復—長期護理連續性服務。
第十九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落實防治結合要求,做到防治服務並重。醫聯體內醫院會同公共衛生機構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公共衛生職能,注重發揮中醫治未病優勢作用,推進疾病三級預防和連續管理,共同做好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條 醫聯體牽頭醫院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完善醫聯體內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努力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內部應當建立牽頭醫院與成員單位間雙向轉診通道與平臺,建立健全雙向轉診標準,規範雙向轉診流程,為患者提供順暢轉診和連續診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落實團隊簽約要求,由醫聯體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師和醫院專科醫師組成團隊,為網格內居民提供團隊簽約服務,形成全科與專科聯動、簽約醫生與團隊協同、醫防有機融合的服務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牽頭醫院負責醫聯體內醫療質量管理,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升區域內醫療質量同質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牽頭醫院應當充分發揮技術輻射帶動作用,加強對成員單位的指導,透過專科共建、教育培訓協同合作、科研專案協作等多種方式,重點幫扶提升成員單位醫療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加強醫聯體內藥品、耗材供應保障,在醫聯體內推進長期處方、延伸處方,逐步統一藥品耗材管理平臺,實現用藥目錄銜接、採購資料共享、處方自由流動、一體化配送支付,同質化藥學服務。
在獲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區、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醫聯體成員單位院內製劑可在醫聯體內調劑使用。
第三章 專科聯盟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根據患者跨區域就診病種及技術需求情況,有針對性地統籌指導專科聯盟建設。重點發揮委局屬(管)醫院、高校附屬醫院、省直屬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專科優勢,輻射和帶動區域內醫療服務能力提升。
鼓勵組建省級和地市級婦幼保健院牽頭,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為成員的區域性婦幼保健院聯盟。
第二十七條 專科聯盟建設應當針對群眾健康危害大、看病就醫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點學科加強建設,重點推進腫瘤、心血管、腦血管等學科,以及兒科、婦產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醫療資源的專科聯盟建設。
積極推進呼吸、重症醫學、傳染病等專科聯盟建設,著力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
第二十八條 專科聯盟牽頭單位應當將醫聯體組織管理情況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專科聯盟應當制定聯盟章程,明確專科聯盟組織管理與合作形式。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應當簽訂合作協議,規定各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專科聯盟應當以專科協作為紐帶,充分發揮牽頭醫院的技術輻射帶動作用,透過專科共建、教育培訓協同合作、科研和專案協作等多種方式,提升成員單位的醫療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專科聯盟應當在確保資料安全的前提下加強資料資訊資源共享、安全管理。透過規範建立臨床病例資料庫、生物樣本庫,開展多中心臨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臨床資料資訊,發揮多中心、大資料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二條 專科聯盟牽頭單位應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細化醫療質量管理標準與要求,指導成員單位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工作,提升醫療服務同質化水平。
第四章 遠端醫療協作網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遠端醫療服務發展,結合區域全民健康資訊平臺建設,以委局屬(管)醫院、高校附屬醫院、省直屬醫院和婦幼保健院等為主要牽頭單位,重點發展面向邊遠、貧困地區的遠端醫療協作網,完善省-地市-縣-鄉-村五級遠端醫療服務網路。
第三十四條 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應當簽定遠端醫療服務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各牽頭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技術輻射帶動作用,透過遠端醫療、遠端會診、遠端查房、遠端教學、遠端心電檢查、遠端監護等形式,逐步推進網際網路診療,利用資訊化手段,下沉優質醫療資源,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提高優質醫療資源可及性。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遠端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等要求,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遠端醫療服務可依據相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醫聯體牽頭單位應當按照《醫療聯合體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方案(試行)》和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有關要求,加強對醫聯體綜合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聯體綜合績效考核與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對本轄區醫聯體建設有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並以適當形式公佈。考核結果作為醫院評審評價、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設定等的依據。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以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為考核重點,主要考核醫聯體執行機制情況、醫聯體內分工協作情況、區域資源共享和下沉情況、發揮技術輻射作用情況、醫聯體可持續發展情況,以及公共衛生和居民健康改善情況。同時,加強對本轄區專科聯盟和遠端醫療協作網的規範管理,重點考核牽頭單位技術輻射作用發揮情況和居民健康改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各醫聯體應當制定綜合績效考核辦法,由牽頭單位定期組織對醫聯體綜合績效、各成員單位績效進行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工作持續改進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聯體的監督管理,重點化解醫聯體資源壟斷、擠壓社會辦醫空間等問題。及時發現醫聯體建設存在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醫療集團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由三級公立醫院或者業務能力較強的醫院牽頭,聯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護理院、專業康復機構等組成的組織,形成資源共享、分工協作的管理模式。縣域醫共體指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一體化管理組織。專科聯盟指以專科協作為紐帶,形成的區域間若干特色專科協作組織。遠端醫療協作網指面向基層、邊遠和欠發達地區建立的遠端合作網路。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等有關要求,在充分總結各地醫療聯合體建設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一項管理辦法。2020年7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釋出《關於印發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資訊
中文名: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
制定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制定歷史
2019年6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9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釋出,包含制定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2020年7月1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釋出《關於印發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辦法釋出
關於印發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進一步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等有關要求,在充分總結各地醫療聯合體(以下簡稱醫聯體)建設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加快推進醫聯體建設,逐步實現醫聯體網格化佈局管理。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並及時報送工作推進情況。
附件: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20年7月9日
辦法全文
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醫療聯合體(以下簡稱醫聯體)建設,規範醫聯體建設與管理,完善醫聯體執行管理機制,助力構建分級診療制度,推動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方式由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2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聯體包括但不限於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療共同體(或者稱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以下簡稱縣域醫共體)、專科聯盟和遠端醫療協作網。
第三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根據區域醫療資源結構佈局和群眾健康需求實施網格化管理。專科聯盟和遠端醫療協作網以依託學(協)會等行業組織或醫療衛生機構自主組建為主,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指導。醫聯體建設應當充分調動社會辦醫參與的積極性。
第四條 醫聯體建設應當堅持政府辦醫主體責任不變,按原渠道足額安排對醫聯體各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投入資金,切實維護和保障基本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有效提升醫療服務、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體現公立醫院的社會責任。
第五條 醫聯體建設應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區劃、財政投入、醫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壘和障礙,引導醫聯體內建立完善分工協作與利益共享機制,促進醫療聯合體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條 醫聯體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最佳化資源結構佈局,引導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疾病預防、治療、管理相結合,逐步實現醫療質量同質化管理。
第七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聯體建設相關政策制定與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實施、管理與監督本轄區醫聯體建設工作。
第二章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劃發展、分割槽包段、防治結合、行業監管”的原則,加強中西醫協同,科學規劃、組建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主要發揮地市級醫院和縣級醫院(均含中醫醫院,下同)以及代表區域醫療水平醫院的牽頭作用。原則上,委局屬(管)醫院、高校附屬醫院、省直屬醫院應當與城市醫療集團形成高層次合作關係,不牽頭管理城市醫療集團網格。
鼓勵中醫醫院牽頭組建各種形式的醫聯體。在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建設中,應當加強中醫醫院建設,落實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獨立法人地位。
第九條 設區的地市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本區域醫聯體建設規劃,根據地緣關係、人口分佈、群眾就醫需求、醫療衛生資源分佈等因素,將服務區域劃分為若干個網格,整合網格內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由三級公立醫院或者代表轄區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其他若干家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等為成員的醫聯體。鼓勵傳染病、精神疾病專科醫院納入醫聯體網格管理,發揮醫療資源統籌優勢,帶動提升區域內傳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鼓勵社會力量辦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自願原則參加醫聯體。
第十條 原則上,每個網格由一個醫療集團或者醫共體負責,為網格內居民提供疾病預防、診斷、治療、營養、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連續性醫療衛生服務。
三級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康復、護理等慢性病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跨網格提供服務。鼓勵在同一城市或者縣域內,不同醫療集團或者醫共體間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競爭、科學發展的機制,保障患者就醫自主選擇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設立醫聯體管理專門機構,統籌醫聯體規劃建設、投入保障、專案實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監管等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制定醫聯體章程,規定牽頭醫院與其他成員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各成員單位功能定位,建立利益共享機制。加強醫聯體黨建工作,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
第十三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整合設定公共衛生、財務、人力資源、資訊和後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實現醫聯體內行政管理、醫療業務、公共衛生服務、後勤服務、資訊系統統一管理,統籌醫聯體內基礎建設、物資採購和裝置配置,主動控制執行成本。
第十四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加強醫聯體內資源共享,透過設定醫學影像、檢查檢驗、病理診斷和消毒供應等中心,為醫聯體內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同質化服務。在保障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推進醫聯體內不同級別類別醫療衛生機構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第十五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實行人員崗位管理,逐步實現醫聯體內人員統一招聘、培訓、調配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在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內多點執業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承擔醫聯體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價格管理、資產管理、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工作,逐步實現醫聯體內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統籌運營。加強醫聯體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加強資訊平臺規範化、標準化建設,逐步依託區域全民健康資訊平臺推進醫聯體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建設醫聯體網格內遠端醫療服務網路,為基層提供遠端影像、遠端心電、遠端會診等服務。
第十八條 醫聯體內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自身功能定位,落實急慢分治要求。牽頭醫院應當逐步減少常見病、多發病、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主動將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後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症穩定期患者及時轉診至下級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治療和康復,為患者提供疾病診療—康復—長期護理連續性服務。
第十九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落實防治結合要求,做到防治服務並重。醫聯體內醫院會同公共衛生機構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公共衛生職能,注重發揮中醫治未病優勢作用,推進疾病三級預防和連續管理,共同做好疾病預防、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條 醫聯體牽頭醫院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完善醫聯體內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努力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內部應當建立牽頭醫院與成員單位間雙向轉診通道與平臺,建立健全雙向轉診標準,規範雙向轉診流程,為患者提供順暢轉診和連續診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應當落實團隊簽約要求,由醫聯體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師和醫院專科醫師組成團隊,為網格內居民提供團隊簽約服務,形成全科與專科聯動、簽約醫生與團隊協同、醫防有機融合的服務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牽頭醫院負責醫聯體內醫療質量管理,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升區域內醫療質量同質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牽頭醫院應當充分發揮技術輻射帶動作用,加強對成員單位的指導,透過專科共建、教育培訓協同合作、科研專案協作等多種方式,重點幫扶提升成員單位醫療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加強醫聯體內藥品、耗材供應保障,在醫聯體內推進長期處方、延伸處方,逐步統一藥品耗材管理平臺,實現用藥目錄銜接、採購資料共享、處方自由流動、一體化配送支付,同質化藥學服務。
在獲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區、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醫聯體成員單位院內製劑可在醫聯體內調劑使用。
第三章 專科聯盟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根據患者跨區域就診病種及技術需求情況,有針對性地統籌指導專科聯盟建設。重點發揮委局屬(管)醫院、高校附屬醫院、省直屬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專科優勢,輻射和帶動區域內醫療服務能力提升。
鼓勵組建省級和地市級婦幼保健院牽頭,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為成員的區域性婦幼保健院聯盟。
第二十七條 專科聯盟建設應當針對群眾健康危害大、看病就醫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點學科加強建設,重點推進腫瘤、心血管、腦血管等學科,以及兒科、婦產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醫療資源的專科聯盟建設。
積極推進呼吸、重症醫學、傳染病等專科聯盟建設,著力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
第二十八條 專科聯盟牽頭單位應當將醫聯體組織管理情況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專科聯盟應當制定聯盟章程,明確專科聯盟組織管理與合作形式。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應當簽訂合作協議,規定各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專科聯盟應當以專科協作為紐帶,充分發揮牽頭醫院的技術輻射帶動作用,透過專科共建、教育培訓協同合作、科研和專案協作等多種方式,提升成員單位的醫療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 專科聯盟應當在確保資料安全的前提下加強資料資訊資源共享、安全管理。透過規範建立臨床病例資料庫、生物樣本庫,開展多中心臨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臨床資料資訊,發揮多中心、大資料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二條 專科聯盟牽頭單位應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細化醫療質量管理標準與要求,指導成員單位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工作,提升醫療服務同質化水平。
第四章 遠端醫療協作網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遠端醫療服務發展,結合區域全民健康資訊平臺建設,以委局屬(管)醫院、高校附屬醫院、省直屬醫院和婦幼保健院等為主要牽頭單位,重點發展面向邊遠、貧困地區的遠端醫療協作網,完善省-地市-縣-鄉-村五級遠端醫療服務網路。
第三十四條 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應當簽定遠端醫療服務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各牽頭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技術輻射帶動作用,透過遠端醫療、遠端會診、遠端查房、遠端教學、遠端心電檢查、遠端監護等形式,逐步推進網際網路診療,利用資訊化手段,下沉優質醫療資源,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提高優質醫療資源可及性。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遠端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等要求,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遠端醫療服務可依據相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和醫聯體牽頭單位應當按照《醫療聯合體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方案(試行)》和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有關要求,加強對醫聯體綜合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聯體綜合績效考核與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對本轄區醫聯體建設有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並以適當形式公佈。考核結果作為醫院評審評價、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設定等的依據。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以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為考核重點,主要考核醫聯體執行機制情況、醫聯體內分工協作情況、區域資源共享和下沉情況、發揮技術輻射作用情況、醫聯體可持續發展情況,以及公共衛生和居民健康改善情況。同時,加強對本轄區專科聯盟和遠端醫療協作網的規範管理,重點考核牽頭單位技術輻射作用發揮情況和居民健康改善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各醫聯體應當制定綜合績效考核辦法,由牽頭單位定期組織對醫聯體綜合績效、各成員單位績效進行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工作持續改進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聯體的監督管理,重點化解醫聯體資源壟斷、擠壓社會辦醫空間等問題。及時發現醫聯體建設存在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醫療集團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由三級公立醫院或者業務能力較強的醫院牽頭,聯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護理院、專業康復機構等組成的組織,形成資源共享、分工協作的管理模式。縣域醫共體指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一體化管理組織。專科聯盟指以專科協作為紐帶,形成的區域間若干特色專科協作組織。遠端醫療協作網指面向基層、邊遠和欠發達地區建立的遠端合作網路。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