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車前草60457476

    本人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裁判唯一的依據,其只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證據之一。

  • 2 # 荊山一狼2

    司法鑑定是證據,不是標準,只有法律才是標準。司法鑑定報告也不是唯一的證據,所有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載體,都是證據,具體羅列為八類,司法鑑定只是其中一種。法庭審判活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對所有證據逐一質證,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據來源)進行審查。排除矛盾證據和非法證據後,如果只剩有一個證據,孤證不立,不能認定。

  • 3 # 律師看世界

    首先一點,司法鑑定報告是一份證據,而不是標準,所有的案子最後的判決都是依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來做出的。原被告只是在做兩件事,誰能拿出這個案子對自己有利的關聯證據,誰的證據效力高。

    我打官司經常看到有的人舉出一堆證據,很多是跟本案無關,還有的甚至是在幫對方忙!回到這個問題,司法鑑定報告在證據效力中算是很高等的了,但也絕不是無敵的。至少以下三個情況有翻盤的可能,第一,報告本身存在重大的評測程式或技術漏洞被你抓到,第二,報告依據的事實與現實嚴重不符,第三,有政府給你出具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這就像對付一個練了鐵布衫的高手,在有限的對戰時間內(訴訟期間)要麼找到他的氣門,要麼找到一個絕世高手,否則自己只能凶多吉少。

  • 4 # 風雲26610126

    當然不是。鑑定報告作為證據,在訴訟法中的準確名稱是鑑定意見。顧名思義,其屬於專家意見。

    從廣義上,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由於物證本身不會說話,需要透過鑑定等發揮作用,比如指紋鑑定、DNA鑑定等,鑑定意見作為一項證據由此而生。可見,鑑定意見依附於物證而存在。

    法官判案,需要綜合全案證據,而非僅僅依靠某一證據。由於鑑定意見通常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比如目擊證人等)情況下,間接證據要形成證據鏈才能認定案件事實。因此,鑑定意見並不能獨立發揮作用。

    不可否認,鑑定意見在很多案件中有著重要作用。但作為專家意見,其也有可能出錯。並且,即便DNA這樣科學性強的證據,也可能因檢材汙染等原因而不可靠。這也導致,如果法院僅僅依靠鑑定意見判案,將存在極大的風險。

  • 5 # 老楊拉薩生活

    很顯然當然不是,無論什麼是樣的單獨證據都不能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也是為什麼法律上常說“孤證不能定案”的體現,司法鑑定報告在法律上是可以作為證據適用的,但僅僅是一份司法鑑定意見,僅憑一份司法鑑定報告就可以定罪量刑,未免太兒戲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又如何體現?一般司法鑑定報告僅僅對案件事實的某個問題透過給出一個科學的判定,不能完全反應案件的全部事實,所以司法鑑定報告一般情況下它只是一份間接證據,言辭證據,證明力有限。

    那法官判案的依據又是什麼呢?以刑事案件為例,定罪量刑的標準是相同的,簡而言之就是一句話“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清楚與否又透過什麼來證明呢?當然離不開證據的支援,因此,這句話可以縮減為“證據確實充分”,如何來詮釋證據確實充分,需要滿足三條,一所有案件事實都是證據證明;二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已排除合理懷疑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要證明案件的事實,需要完整的證據鏈條,且證據鏈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行,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的證據鏈才能證明該人是否有罪,是否應受到懲罰,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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