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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39624985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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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嶽140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八項權力。
第一項權利是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項權利是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但議。
第四項權力是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業,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第五項權利是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第七項權利是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廣匯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宣告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第八項權利是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祖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宣告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