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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  解讀  本條是關於公務員交流制度的總體規定,共分為三款,規定了交流範圍、基本方式、種類等。  第一款,是對公務員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確定。這一規定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相同,這也是對公務員交流制度實施十幾年來經驗的總結和繼續肯定。  第二款,規定的是公務員交流的範圍,包括內部交流和外部交流兩種。  內部交流,是指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門、本單位內不同職位之間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這裡所稱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等。規定公務員可以與公務員隊伍中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充分體現了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  第三款,規定了公務員交流的形式分為調任、轉任、掛職鍛鍊三種。與《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由過去的四種變成了三種 ,把原來的輪換(輪崗)併入了轉任。以前,根據交流目的的不同,將內部交流分為轉任和輪換(輪崗)兩個形式。但在實踐中,轉任和輪換這兩種交流形式實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分開後反而造成了概念上交叉重複。因此,公務員法在總結公務員交流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將兩者合二為一,用轉任來代表所有的內部交流的形式,從而使各種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確,界限清晰,便於實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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