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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9515082544

    1、概念不同

    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2、主要特徵不同

    窩藏罪的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

    包庇罪的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藉以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幫助其掩蓋罪行,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3、行為不同

    窩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4、物件不同

    窩藏的物件必頒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脫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包庇的物件必須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歸案或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經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勞改而越獄脫逃的犯罪分子。

    擴充套件資料:

    窩藏、包庇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包庇罪。區分窩藏、包庇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包庇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

    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包庇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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