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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兵律師

    一、原告的法律概念

    原告,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發生的人。

    按照《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原告是與案件事實有利害關係的人。至於什麼是利害關係,法律沒有做更多的解釋。

    二、如何判斷原告與案件事實有利害關係

    民事訴訟法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即與案件事實有利害關係,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原告主體不適格,是指原告沒有訴訟權利能力,或者與案件不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裡的利害關係,是指原告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而不是原告的親屬或其他人與案件事實有利害關係。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只是具備了訴訟權利能力,但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怎麼辦?

    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夠自己獨立參與訴訟的能力。從法律規定看,年齡滿18週歲,或年齡滿16週歲,但有自己獨立收入人,且智力正常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與一切民事活動。如果原告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也必須以原告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只不過參與訴訟活動時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

    三、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法律結果

    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法律結果是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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