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現役軍人因病死亡,享有以下待遇:
一、由縣級民政部門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本人工資低於排職少尉軍官的按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其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二、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病故軍人,軍隊可以另外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卹金。一次性撫卹金髮給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三、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卹金: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卹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卹金領取證》。
定期撫卹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有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現行標準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的,為城鎮13430元,農村10210元。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現役軍人因病死亡,享有以下待遇:
一、由縣級民政部門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本人工資低於排職少尉軍官的按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其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二、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病故軍人,軍隊可以另外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卹金。一次性撫卹金髮給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三、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卹金: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卹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卹金領取證》。
定期撫卹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有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現行標準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的,為城鎮13430元,農村1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