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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小小鬼大大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2 # 蒙D35777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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