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工傷由誰承擔:
1、對派遣員工而言,他(她)的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
2、但對勞務派遣公司而言,因派遣員工是在為要派單位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公司和要派單位會在合同中約定,因工傷而產生的用人單位義務,由要派單位承擔。
因此,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直接找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則會依據派遣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義務。
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面板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
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
“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勞務派遣員工工傷由誰承擔:
1、對派遣員工而言,他(她)的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公司,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
2、但對勞務派遣公司而言,因派遣員工是在為要派單位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公司和要派單位會在合同中約定,因工傷而產生的用人單位義務,由要派單位承擔。
因此,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直接找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則會依據派遣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義務。
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面板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
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
“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