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刷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釋出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2001年,教育部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釋出的《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發行部門不得向學生徵訂或隨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輔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發出《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任何教輔材料。
這些規定的出臺既為給學生減負,也意在治理“教輔”亂搭亂售。但是近日筆者暗訪發現,這些規定對“教輔”沒有任何衝擊力,“教輔”仍然氾濫成災。
非法印刷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釋出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2001年,教育部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釋出的《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發行部門不得向學生徵訂或隨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輔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發出《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學校或學生購買任何教輔材料。
這些規定的出臺既為給學生減負,也意在治理“教輔”亂搭亂售。但是近日筆者暗訪發現,這些規定對“教輔”沒有任何衝擊力,“教輔”仍然氾濫成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