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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里的老法海

    符合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的,就可以認定強姦罪!注意兩個情況,一個是違背意志,包括暴力,威脅,挾持,醉酒,麻醉等!一個是事後,婦女不報警的,不認為是強姦。主要發生在談戀愛,熟人之間的兩性關係。

  • 2 # 行粥

    我們先排除夫妻關係。醉酒的婦女也有可能是老婆。(中國目前暫無婚內強姦)

    先明確一定。刑法上對強姦罪的定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刑法上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那如何認定強姦罪呢?是不是說與醉酒婦女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呢?

    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雙方情投意合, 經過長時間的曖昧,甚至以前發生過關係,那即使在婦女醉酒的時候發生關係,應該也很難認定為強姦罪。

    2、關於醉酒的婦女?意志是否清醒?是否屬於違背婦女意志?每個個體酒的承受不同。你的醉酒不省人事,可能對其他人是微燻。如果在醉酒狀態下的婦女仍然保持清醒,同意並且主動配合,那自然也不是強姦。

    3、前面2種情況都是少數,情況更多的確實是強姦。渣男利用套路灌醉婦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係。認定強姦,首先要取證,取證一般是最先從考慮從陰道內獲得嫌疑人的體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髮、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這些證據能證明發生過關係。至於違背婦女意志,只要婦女堅持對方強姦,自己是在醉酒不清醒狀態下被對方強行發生關係。犯罪嫌疑人又不能反證的話,強姦罪應該能成立。

    個人淺見,僅供探討。

  • 3 # 採花書生

    我很久以前聽說過“撿屍”這個詞,就是有的男人在酒吧門口,專門等醉酒後的女性,然後拉到無人的地方,進行猥褻發生性關係,所以,女性醉酒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理解是不是強姦,肯定都是在女性不同意的情況下,利用暴力手段脅迫女性發生性關係,但是女性醉酒之後,並沒有反抗的意識和能力,那麼我覺得是否構成強姦還在於女性醒了以後的反應。

    如果女性在醉酒之後,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性與她發生了性關係,那麼女性清醒之後知道了這件事,默認了這件事,內心並不委屈,那麼強姦罪就沒有了被告。如果女性清醒之後,表示強烈的抗議,並很抗拒不能接受男性的這種行為,那麼我覺得這個男人就構成了強姦罪。

    很多情況要根據具體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來判斷,有些時候也許是女性故意喝醉,給男性提供機會,有些時候是男性別有用心,借女性喝醉之際發洩獸慾,我想這些不能一概而論。

  • 4 # 秋實66227939560

    想來就來;

    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強姦罪?

    一個女人花錢買醉,肯定是心中有事,一杯又一杯,爛罪如泥,這時無論是生人或者熟人拉她走她都會跟別人走,因為她的大腦失靈,醉意朦朧,和這樣的女人發生性關係,就應該是強姦,因為她不清白,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把她賣了,她還會替人數錢!如果一個正派男人,迂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帶她走,可以透過她的手機,找到她家人接她回家。

    要我說,一個好女人,不管在家和單位嘔了氣,不要隨便出去喝酒,有問題自己想法解決,隨隨便便一人喝酒解悶是最不明智的做法,那是吃飽了撐的,找死,什麼夜總會,酒吧這些地方我一輩子都沒去過,燈紅酒綠的,能不是有曖昧的地方嗎?所以,女人就應該循規蹈矩的,也許這樣說不對,但我是這樣想的,就這樣說了!

  • 5 # 永恆的思念876

    老兵看了這個題目,不知要怎樣回答,雖然我們都生活在新社會,男女平等,但這只是人權平等,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有差別的,比如在勞力方面,女人無法承擔男人的體力制約,即使有,以只少部份,就象倆口子吵架!當男方想要動武打女方時,女方為了保全自己,在有理都忍氣……

    那麼與一個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要如何認定強姦罪呢?

    說到這裡,老兵要與女同胞們閒扯幾句心裡話,千萬要潔身自愛,在家以好,出門以罷!儘量不要沉迷於酒色,一傷身體,二防安全,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不一定對對你笑,敬奉你的異性就是好人,說不定早就心裡有鬼了,法律也不知道你何時會受傷害!所以說,只有自我提高防範意識,才能硧保萬無一失,

    與醉灑女性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和鑑別強姦罪!首先淺談一下性的美妙與安全感,性的範圍是建立在戀人,情侶,夫妻之間,而且是兩心相悅,心融一體,相互需求,並且是互尊互愛,才能達到有完美的性!否則不叫性,叫佔有,總而言之,只有經過雙方同意和滿意的性才是安全的性!

    這於和一個解酒婦女有性行為,能不能定強姦罪!主要看女方的態度,為什麼這樣說呢?這裡有兩層意思。

    一,女方醉酒時,處於昏沉,無防範意識,處於被動,未經同意,所發生的性關係,不用置疑,應視為強姦罪。

    二,女方借酒裝醉,想和男方發生性關係,但處於各種原因,不願表白,當她醒來時,已知男方與她發生了關係,在她半推半認可的前提下,只要雙方有著或達到滿意的共識,只要女方不追究,不起訴,就不存在強姦罪的認定!

    最後奉歉諸君,凡事莫施暴,害人害己,人間美好一念之差,凡事以和為貴!

  • 6 # 律師實務1000問

    最近正辦理一宗涉嫌強姦罪的案件,昨晚撰寫辯護詞寫到凌晨兩點。

    案件的情形也是涉及到酒後強姦婦女的情形,而且被害人還是未成年人。

    首先應該明白什麼是強姦罪?刑事對於強姦罪是如何規定的?這樣我們才不會無的放矢。

    第一、強姦罪的刑法規定?

    刑法236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論處;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姦的;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強姦罪的本質核心是什麼?

    強姦罪的最核心本質就是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暴力、脅迫兩種方式不難理解,一個是物理性傷害,一個精神上的震懾。

    難點在於其他手段。

    第三、什麼叫做其他手段?

    刑法條文字身沒有規定,但司法實務中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採用藥物麻醉、醉酒等類似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後,再予以姦淫的;

    2. 利用被害婦女自身處於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狀態,乘機予以姦淫的;

    3. 利用被害婦女愚昧無知、採用假冒治病或者邪教組織、迷信等方法騙取被害婦女信任的。

    第四、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一定是認定強姦?

    答案:不一定。

    1. 首先要知道,強姦案件中並非只要醉酒的女性指控存在強姦行為,行為人就構成犯罪。

    2.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定罪。

    3. 或者用一句話形容:指控任何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都需要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鏈條鍛鍊,則指控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案例

    我現在正在辦理的強姦一案中,指控我當事人的證據就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被害人案發當晚與被告人在酒吧一起喝酒,喝酒之後前往被告人家中留宿。

    第二天其男朋友發現兩人之間的關係並報警,被害人便對警察陳述是酒後被強姦,並非自己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

    因此,本案完全可以推匯出被害女性是由於害怕後續與其男友可能無法正常相處的情形下作出的虛假指控。

    本案儘管是行為人是在被害人酒後與其發生性關係,但鑑於兩人之間的溝通訊息記錄顯示該女子並非是受到”其他手段“後違背其個人意願被迫發生性關係的。

    因此,我的當事人並不構成強姦罪。

    但,與醉酒之後的女性發生性關係還是非常危險的。

    第四、與醉酒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構成強姦罪?

    這個其實不是強姦罪認定問題,而是認定一個人構成犯罪需要什麼證據的問題。

    刑訴訴訟法規定,證據主要有八類。

    1. 物證:主要是案發現場女性的底褲、擦拭過的紙巾等物品;

    3. 證人證言:

    但強姦罪案件常常缺乏親眼目睹作案經過的證人,性關係是私密性較強的活動,強姦罪也不例外。

    但是不是沒有目睹的直接證人就不能作為作證呢?非也,刑事案件講究的是證據鏈條。

    如果前一個鏈條能夠得到後一個鏈條的佐證,那麼前一個連結的真實性就得到更大的保證。

    比如,在案件發生之前,有證人陳述看到一名男性揹著一名女性走出酒吧。經過調查,該名女性就是案件的被害人,而該名男性就是案件的被告人。

    在此情形下,如果該女性指控該男性在酒後強姦了她,那麼證人證言就可以佐證該女性的指控,其指控的真實性就得到增強,被法官採信的機率就更高。

    4. 被害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

    6. 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男性精液的DNA ;

    7.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案犯現場的監控影片等資料。

    8.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 7 # 巨浪3RG56

    強姦呢,就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她喝醉了,不省人事了,就是違背其意志。國外的強姦更廣泛,你用器具,或者有類性行為,都能定你強姦。不過你要是過失強姦,就不會受到處罰,因為法律沒規定過失強姦是犯罪。

  • 8 # 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

    與醉酒的女人發生性關係,那是強姦罪,她以醉酒失去理智,你沒有喝酒,不屬於醉酒就是強姦,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 9 # 小言詹詹

    一個一句話就能回答的問題,愣是讓人解釋的亂七八糟。

    在這個問題上,只要對方不願意,或者是沒法表達願不願意,都是強姦。至於認定強姦罪,這又是另一個問題,叫刑事偵查。

    咱們先一個個解決,因為有些定義必須掰扯明白了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看到了非常奇妙的一句話,叫做,如果不報警,就不是強姦。

    這是什麼道理?你家丟了東西,如果你沒報警,東西就沒丟是吧?

    報警是懲罰違法犯罪者,以及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如果說不報警,就不會被判強姦罪,那這話說出來還算邏輯通暢。但是,這話說他幹嘛?都不告對方,自己都不認為被強姦,哪來的強姦罪?

    還有人說,有些女性不自愛,把自己喝的爛醉被人“撿屍”,這是自找的,不應該算強姦罪。

    這個邏輯更莫名其妙,你上班不在家,門沒鎖,進來小偷搬空,請問小偷犯盜竊罪了嗎?門沒鎖也是你自找的吧?

    更有最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一種說法,竟然有人說如果是夫妻就沒事兒。這話得是法盲到什麼程度才能說出來?國內沒有婚內強姦的罪名,但是有強姦罪,強姦罪並未界定是否是夫妻關係,對任何女性在違背其意願下發生的關係都是強姦。

    女性的貞操權僅屬於其自身,不管她是不是結婚了,這是一個人權問題。

    而且說實話,真不明白這麼簡單的問題有什麼好掰扯的,違背女性意願就是強姦,如果說喝的不省人事,也等同於違背意願。

    如果說沒喝醉,雙方你情我願,那就不是強姦,問題是,都你情我願了,還有什麼可分析的?

    然後就是如何定罪的問題

    首先是主體行為,確認是否違背意願,沒不省人事的肯定有反抗,反抗就有傷痕。已經不省人事,只要確認做了就行,沒做也行,脫了衣服就算。

    這方面有判例,案號(2016)黔0203刑初228號,侵害人準備實施強姦,但過程中因自身生理問題沒成事,後因強姦罪被判了10個月,相當於輕判。

    除此之外,如果是做了,有體液,體液就是證據。沒有體液也沒事兒,第二天早上報警,法醫完全能判斷出什麼時候發生的關係,這時候女性只需要證明自己發生關係的時候已經醉到不省人事就行。

    這更簡單,到處都是攝像頭,喝酒的地方肯定有。

    所以,從刑偵角度來說,這種情況下界定強姦罪,比其他型別的強姦罪更容易,因為能喝到爛醉的程度,必須得有喝酒的場所才行。總不能自己找個沒人、沒攝像頭的地方,再把自己喝到不省人事吧?

  • 10 # 同城範兒

    喝醉酒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刑法》第18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當然如果醉酒婦女不追究你,那麼你當然無事,如果該婦女要追究你的責任,證據確鑿的話,你是脫不了干係,只能說在這個案子中,有可能輕鬆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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