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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無牌轎車跟隨前面車輛,跟杆逃費,為了攔住車輛,收費站人員擺放沙桶,沙桶也被撞到,工作人員撿起石塊砸向轎車,玻璃被擊碎,車內女童受傷流血,這責任怎樣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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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網悠然

    無牌轎車逃費,車內女孩子被打傷,誰的責任?不能眉毛鬍子一起抓,誰有過錯誰的責任!

    原來2018年8月11日下午15點50秒,黑龍江雙城區蘭陵鎮的石家收費站,一臺無牌黑色尼桑轎車在石家收費站出口2車道,收完一輛白色大眾轎車費用之後,欄杆升起,白色轎車駛出收費站,而緊隨其後的黑色尼桑轎車並沒交費卻隨著白色轎車過了收費站,收費人員在視窗大聲制止無效後,立馬通報監控員。

    班長和和幾位監控員立馬衝出室外,班長率先將防撞沙桶置於車前,但該車無停車之意,車速極快,將防撞桶撞癟了,飛出老遠。

    班長還在車附近的危險地段,因為不清該車輛是否能引發其他險情。監控員撿起地上的石頭向黑色轎車扔去,想迫使該車輛停車,並不知道車內還有其他人,不料車窗被擊破,打傷後排座位4歲的女孩。

    然後女孩被送到扶余市醫院進行治療,醫生將女孩的傷口進行了清理、縫針。目前派出所民警已經出警對此事進行調查。

    收費站站長說,闖杆逃費行為,要交全程公里數加5倍的罰款。尼桑駕駛人應補繳高速公路費384元+5倍罰款1920元=2304元,尼桑駕駛員共需繳納費用2304元。

    而孩子是無辜的,收費站人員會積極配合醫院對於孩子進行最好的治療。

    至於收費人員是屬於緊急避險,還是屬於暴力執法,民警還在調查中還沒有給出定論。

  • 2 # 法律顧問家

    事情經過

    8月11日發生了這樣一起蹊蹺事。

    當地一輛沒有牌照的黑色轎車,排隊經過收費站。在前車繳費透過時,這輛黑色轎車突然加速,企圖跟車強闖收費站。

    收費站工作人員看到之後,果斷進行攔截。在車輛過路處,工作人員用防撞擊的沙桶做路障,企圖讓車子停下。但是黑色車的車主無意停車,反而加速透過。

    一名工作人員面對車輛快速駛來時,緊急避險的動作之後,馬上撿起地上的石頭扔向車輛,砸穿了車窗。

    沒有想到的是,石頭打傷了坐在車輛後排座位女孩。

    這是車輛才停下,並且車上人員下車和工作人員理論。而被砸女孩血流不止,所幸的是及時處理傷口,傷情沒有大礙,警方後介入了調查。

    那麼,對於女孩的受傷,責任在誰呢?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黑色車輛車主闖收費站,屬於違法行為。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可以履行工作職責,實行恰當的阻攔措施。例如,設定路障,防撞沙袋等。

    而黑色車輛的車主,實施強行闖關的行為,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對於該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車主需要承擔後果。

    筆者認為,事件起因在於車主實施強行闖關的違法行為,屬於過錯行為,需要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對於收費站工作人員,在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範圍內免責。

    不過,對於工作人員扔磚頭的行為,筆者認為並不合適:車輛衝關並不是嚴重的犯罪,收費站工作人員也沒有許可權可以直接利用暴力手段將其逼停。因此,扔磚頭有失妥當,工作人員作為職務行為,收費站承擔女孩人身損害的部分責任。

  • 3 # 通城丹妹

    在探討這起事件的責任劃分前,先為受傷的女童心疼三秒,心疼她遭遇意外不幸受傷,更心疼她攤上了如此厚顏無恥的家長!

    這起事件發生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石家收費站,事發當天女童的家長駕駛一輛無牌尼桑轎車闖杆逃費,而高速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後隨即予以口頭勸阻,在制止未果後工作人員將防撞沙桶置於車前意圖阻止對方離去,但對方車速極快,不僅毫無停車之意並且加速行駛。參與攔截的收費站監控員只得緊急規避,然後順手撿起地上的石頭向尼桑轎車扔去,希望以此來迫使對方停車,結果石頭卻不幸砸中了車內四歲的女童。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女童的意外受傷雖然是收費站工作人員直接造成的,但是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其家長惡意逃費的行為。在這起事件中家長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故意不懸掛汽車號牌;其二是不聽勸阻反而加速逃離。

    事實上,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首先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其次該行為也嚴重妨礙了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車輛駕駛人賠償。

    收費站工作人員儘管實際上只是高速公路管理企業的職工,但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對於像尼桑轎車車主這樣存在強行衝闖行為的他們確實有權利採取措施進行制止。因此,我認為在當時採取口頭勸阻以及設定沙桶進行攔截的行為並沒有任何問題,上述行為都在合理的範疇之內。

    不過對於此後扔石頭砸車的行為尚且有待商榷,儘管說車主在當時加速逃離的確有危及他人安全的可能,但是其目的主要還是為了逃脫而非為了撞人,因此也就更加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了。

    綜合來看,女童的家長需要對該起事件承擔主要的責任,對於其不掛號牌以及惡意逃費的行為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依規予以重罰。另外,收費站工作人員儘管在主觀上沒有傷害女童的惡意,但是客觀上卻造成了孩子受傷的事實,因此對於孩子後續的治療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 4 # 靜話詩詞

    現在輪到說這個事的正題了,男子駕駛無牌照車輛,我們先不說他處於什麼目的,總之是沒有牌子。這一點來說他是違法的,任何駕駛員不得故意拆除遮擋牌照。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也就是說出現無牌車輛交警有權利扣車,以及對駕駛員扣留駕駛證的權利。如果再往大了說,如果涉及到大案就不是砸車那麼簡單了。對於這個案子裡的男子行為,我們目前還不知道他處於什麼目的,總之拆了車牌是事實,闖杆也是事實。這就相當於一個賊,偷了東西要跑,主人家追,小偷摔斷了腿又找主人家理論的道理是一樣的。

    雖然中國法律很大程度在強調人權問題,但是這類的法律也不過是保護壞人的一道屏障,這個案子一切起因是由於男子闖杆造成的,看到工作人員砸到人了,才把車停住回來理論,我們都是普通人說白了在砸車與停車這段時間裡,男子的心裡發聲了很大的變化,既然都是普通人想法也應該大致相同,我們先說,男子撞倒路障的行為,對於個人來說,這時的修車費用比高速費要多了,但是男子自知理虧,所以沒敢停車。再加上車壞了最多報一次保險也沒什麼大不了的。等到工作人員把車玻璃咋了,他還是沒停車,具體原因就是咋壞了報保險,總之有保險公司買單,這個不用自己花錢沒有必要擔心。走過了幾十米發現孩子被砸了,而且看上去挺嚴重,這時候他發現自己吃虧了。孩子什麼情況不知道,花多少錢也不知道,因為這個時候男子發現要自己掏腰包了,而且很可能不是小數目。這才把車停住回來理論。至於小女孩與男子的關係,一諾不清楚在這個問題上,一諾全力站在工作人員這邊,玩什麼就要玩的起,別說砸壞了就是砸死了一口子,起因也是因為你闖杆。如果你把所有的東西歸於個人,無論你違法與否,一諾從心底佩服你是個男人。玩到一半發現自己吃虧了再回來說,不玩了。一諾從心裡鄙視這個男人。趁早割去雞雞做個太監,真是他媽的給中國男人丟臉。我勸這個男子以後去女廁所蹲著撒尿,因為他不配做一個站著撒尿的男人。

    我覺得法律也不該給他一分錢,讓他知道做錯事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不是每一次闖杆上帝都會站在你這邊,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小女孩是無辜的,但是很無奈他爹做的孽,報應到了他的身上,大家記住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即便你這輩子做了孽,報應不到你的身上,也必然報應到你的孩子或者孫子身上。這叫善惡迴圈。

  • 5 # 一笑風雲過

    這件事情車內女童受傷,收費站工作人員應當負主要責任,而駕駛員的闖卡逃費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從法律角度講,收費員扔石頭和女童受傷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駕駛員闖卡逃費和收費員扔石頭之間,則只有相關性,沒有因果性。

    為什麼說駕駛員闖卡逃費和收費員扔石頭之間只有相關性,沒有因果性呢?

    因為法律角度的因果關係,不僅要具備我們所見的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同時還要直接指向行為人的侵權責任,行為人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除了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還必須認定其行為是否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那麼駕駛員和收費員是不同的行為人,並且做出了不同的行為,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各自承擔責任,其各自做出行為的根本原因都是主觀驅動,不管是駕駛員抱怨收費不合理,還是收費員指稱對方闖卡在先,促使其闖卡或者扔石頭的根本原因,始終都是其主觀上的故意,法律不僅衡量事實,同時也要衡量動機,主客觀一致,才能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在女童受傷這個問題上,女童是獨立的個體,處於完全被動的一方,沒有做出相應的行為,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其損害結果是由收費員扔石頭的行為直接導致的,當然要由收費站工作人員負主要賠償責任,而駕駛員的闖卡不僅需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在女童受傷這件事上,因其自身過錯,應當承擔民事上的次要賠償責任。

    而接下來很重要的一點是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這直接決定了“扔石頭”這一行為到底是否有過錯,因為公職人員需要遵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而普通民眾則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經查詢發現京哈高速石家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屬於黑龍江省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應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按照公職人員進行管理,那麼在《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

    第四十六條 強行衝闖高速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措施阻止其駛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車輛駕駛人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車輛駕駛人賠償。

    但是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向高速行駛的汽車扔石頭實際上無法達到使汽車無法繼續行駛的效果,我在警校學習過的截停方法,只有採取前方路障截停或者後方追擊用車輛撞擊截停,極為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採取開槍震懾甚至擊斃駕駛員的手段,但是絕沒有任何法規條例授權公職人員在非特殊緊急情況下向正在行駛的汽車扔石頭,我看到有些影片中說工作人員扔石頭是緊急避險,更是完全的胡說八道,即便車停下來了,也是駕駛員自主停車,扔石頭屬於挑釁行為而不是阻止措施,所以收費人員這個扔石頭的做法一定是錯誤的,應當承擔違規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在責任劃分問題上,希望大家始終牢記一個基本原則,各人責任各自承擔,不可混為一談,而在同一事實中,每個人的行為不一樣,責任也就不一樣,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劃分責任,而不能僅憑事實表象,就盲目定責。

  • 6 # 吐槽不等於罵人

    歸根結底還是違法成本低造成的。碰瓷的,訛上了就能有最低幾百幾千塊錢的收入,訛不上,頂多批評教育;偷東西的,不去追,他會更加膽大妄為,繼續作案,而且自己蒙受損失,去抓他,他有個磕磕碰碰你還要負責,承擔賠償責任;這個逃費的,你不去攔,將來會有更多的車去效仿,而且其他車主還會責問你,憑啥他不交費?你去攔他,什麼執法權,什麼過當都衝你來了。我在停車場收過費,看到這個黑色轎車跟車這麼緊就看出來他預謀已久。肯定不是第一次這麼幹了,而且如果就這點事報警,派出所也不會立案追查的,找他花費的時間精力,早已超過他逃的費用。哪怕真的找到他,一個不承認,你拿他沒辦法,真賴不過去,大不了把錢給你,他又沒什麼損失。為什麼現在提倡徵信系統?就是慢慢提高違法成本。說什麼高速收費黑,那都是題外話,就像租房子一樣,你嫌貴可以不租,省道不花錢,你可以隨便走呀。又不是非要走高速不可,享受便捷的同時肯定要付出代價。

  • 7 # 帥過彭予晏

    擺放沙桶攔截或許是正確的,但撿起石塊砸過去明顯是錯誤。世界上很多事就是這樣,別以為拿著高大上的理由啥都能幹,任何行為都是有界限的。高速警察有很多方法攔截,你都不用,偏偏拿起石頭扔過去,洩私憤的成分居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已出現了嚴重後果。

  • 8 # 廖彩琳律師

    沒有牌照,然後強行闖杆,收費站的只能說的確很負責,但是法律上他不是執法者,當時的情況並沒有證據證明,已經需要他丟石頭。

    因為畢竟丟石頭這樣的行為,會造成人的故意傷害,最終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收費員並不會因為這個英雄攔車的舉措而得到赦免。

    所以此舉其實不值得提倡。面臨承擔法律後果我也認為很不值得。

    但是這樣的話除非建立在車裡孩子在哭泣,有明顯的犯罪跡象,否則真這孩子是被拐賣的,也被你救的過程中砸死了。

    如果當時的情況,並沒有緊急迫害你的生命,達不到正當防衛,那麼你再多理由,在中國依然是會面臨懲處的。

    這個車當時如果是正準備撞人,自焚,或者殺害車裡某人,收費員一石頭過去砸中施暴者,那是沒有問題。

    但是現在對方是逃費,而受傷的女孩其實是無辜的,中國不是封建社會,所以別說什麼這該怪你父母這樣的話。殺人犯這年頭也不會株連九族啊?

    因此最終,法律上,逃費的車主當然會面臨系列的行政處罰,罰款和補交過路費,外加一些造成的收費員的損失。

    但是砸傷他人的收費員,依然需要承擔車主女兒受傷的費用。

  • 9 # 亂雲飛渡

    逃費司機和受傷的小女孩是不同的兩個不同的公民,他違法逃費你可以採取其他方法追回,你不能不顧其他人的安全亂砸,就算是執法的警察追小偷或逃犯,也不可能不能不顧及人質或群眾安全亂開槍吧?明知砸車可能會傷及其他無辜,但收費員不計後果,漠視其他生命的存在,屬故意傷害行為!不應把被傷害者看成司機女兒,應看做是享有人身安全的公民,做為單獨個體狀告收費員故意傷害!

  • 10 # 崑崙鵟

    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打此路過,留下買路財!丫吭半個不字,管殺不管埋!你們是收費站,還是山大王?!誰給你們的膽子,誰給你們授權,公然持械行兇,公然打砸行駛中的車輛!絲毫不顧及由此所帶來的人身傷害和交通事故!高速逃費追逃工作有高速交警負責,而且執法也有尺度和許可權!惡意逃費是違法,蓄意傷害是犯罪!兩件事不要混為一談!不要故意混淆視聽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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