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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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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檢方的指控難以成立,張某的行為最多屬於防衛過當。
事件大略:
我們先看看案件經過:
再看看檢方指控:
張某辯護律師意見:
我的看法:
首先,傳銷組織是非法組織,是社會毒瘤,是人民公敵,使很多家庭家破人亡,是社會打擊的物件。
其次,傳銷組織將張某騙進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20多天,已經是罪上加罪。
王某是傳銷組織內部的骨幹分子,負責監管新進人員,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實施者,屬於非法拘禁罪,也就說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有罪。
張某去上廁所,而王某為了監視張某,也跟進廁所,兩人發生爭執,王某用語言威脅張某,而且掐住張某脖子,欲置張某於死地,張某為了防衛,順手拉下羽絨服帽子上拉繩,勒住王某脖子,中途張某要求同時鬆手,但王某不同意,仍然死死掐住張某脖子,張某無奈之下進行反擊,王某被勒死。
(網路圖片與內容無關)這與寶馬男案十分相似,張某如果不反抗,王某有可能把他掐死,掐脖子也是致命手段,和繩子勒沒有多大區別。
等張某反手用線繩將王某脖子勒住,王某肯定死命反抗,張某當然不敢鬆手,一旦鬆手,王某就會又掐張某的脖子。也就是說,儘管張某用繩子勒住王某脖子,但危險依然存在,因為,王某並未停止侵害,張某仍出在危險之中。所以,應該是無限正當防衛。至少如律師意見屬於防衛過當。
作為傳銷組織的骨幹分子,作為直接限制張某人身自由的嫌疑犯,不僅參與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主犯,而且在雙方發生爭執時,用手狠狠掐住張某,欲置張某於死地,張某用繩子勒住王某脖子,完全是正當防衛。因此,檢方的故意殺結論明顯缺乏依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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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榮爐
傳銷組織組織算不算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多天,這樣的組織不算黑?這樣的組織不應該依法取締嗎?而監工王某也應該是這個組織中的領導成員。因此,也是罪大惡極,死不足惜。
張某是被騙進這個組織的,他一直想離開這個組織。而要離開這個組織,就得先過了監工王某這關。但王某不會讓他走,因此就一定會發生衝突,有誰能保證在不傷害任何人的情況下逃離傳銷組織?如果真有這樣的本事,也不會被他關20多天。
也許有人會說王某也只是個棋子而已,他背後傳銷組織的頭目才是真正的惡人。然而,作為監工,王某平日裡沒少欺負人,憑得也是自己有靠山。既然享了利,那就得擔責。在黑社會里混,就得準備好隨時喪命!
前幾日的反殺案還在眼前,而紋身男最後的定性是“非黑社會成員”,尚且給了正當防衛。可本案中,張某對抗的組織是明顯具有黑社會性質的。所以,我認為張某也是正當防衛。
而且我建議國家擴大正當防衛的範圍,擴大弱者和好人的權益,從而提高壞人行兇的成本。從根源上減少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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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星火燎原24
當年我也被騙去傳銷,還好我一到就知道被騙了,假裝配合他們,而且是親戚騙過來的,看著我的也就他們幾個,我可以上街,還能一個人跑遠處玩,但我發現他們都叫我別去,有次上菜場我故意走前面打電話,偷偷看我親戚幾個在對我指指點點,夜裡有傳銷人員來洗腦,我都認真聽,和親戚住了三天,(不敢提不做回家),親戚非要我拿錢,我說沒帶,(確實沒帶,那時候手機還是黑白的,也沒網上支付功能,我當時就帶了600元,到雲南花了200多點,算好剛能回來,他當時騙我去做生意的),他要我打電話給老婆往他卡里打錢,我假裝打,我已經偷偷叫老婆不答應了,然後我就說老婆不會弄,我回杭州拿錢得了,因為他知道我還有5千多在杭州,他們一直勸,後來看看勸不了就答應了,我問他要了兩百說沒路費了,當即就打了計程車直奔那個在山腳的火車站,我還警惕的看著四周有沒有人,到了火車站也十分小心,時刻準備著反抗的,最後上了火車才放下心來。慶幸我還沒接觸到他們內部,當時要是有人來阻止打得過肯定得打,當時是急著要跳出來的,不要說打人了殺人都敢,人在急時是想不了那麼多的。本案此人已經很危險了,自始至終都在求死者,死者是不依不饒才導致如此下場的,故應以正當防衛辯護為好,本案的危險程度不亞於殺寶馬男的那個案子,法院應以無罪定案為好,適當的獎勵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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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軒木屋7
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多次被毆打,專人看管,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在張某勒住王某時候,張建議一齊放手,王不答應。
如果偵查這些證據確鑿,張某應該屬於防衛過當。檢察院故意傷害是無稽之談!
首先傳銷本身違法,王某強迫張傳銷違法。王某非法在先。
其次,張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多次毆打,等同暴力綁架。
張多次受到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不保,傳銷打死,逼死人也經常見於新聞。
在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受到暴力非法限制情況下,出自本能自衛解救,是集典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核心是,生命,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張某正是處於這樣環境下,自衛。
王某主觀動機是求財逼張傳銷。沒有謀害王生命主觀動機。
張某在人身受到限制傷害,生命堪憂情況下自衛,屬於防衛過當。如果張某不自衛,等待他的將是什麼?更血腥暴力,甚至危機生命!
於歡案,龍哥案,追罪犯追死,,,這些受到傷害,反抗自衛,正能量做法一定要受到法律公正對待,法律如果不能懲治邪惡,匡扶正義,法律或者執法者就出了問題。
法律要維護正義!
石軒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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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友誼WXL
傳銷本身就是個犯罪團伙,張某被騙後多次遭到毆打,並威脅著家人的生命安全,張某在無奈情況下給一萬元要求放過他,遭王某拒絕並毆打,在這過程張某利用衣帽中的一段細繩反抗,勒住王某的脖子求王某放過他,遭王某拒絕繼續打鬥,後張某失手致王某室息死亡,從整個過程看不存在故意傷害。
試問犯罪分子毆打正常人,法律是維護正義還是維護犯罪分子。從那個角度看出是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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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淡定152773034
中國的狗屁律師算什麼律師,真的和國際上的律師比,提包都不夠格,首先,品行不好,思想不正,二,業務水平根本就沒有,混了個律師證就覺得自己是個磚家了,平時又不多看國際案例和法律書籍,要這邦鬼孫子當律師只是華人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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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知守31
剛剛有了個可借鑑的案例,怎麼又忘了?傳銷組織老窩每年都會失蹤好多人,這意味著什麼?所以張某不這樣做,將是下一個失蹤人員,傳銷組織不僅僅是經濟違法,而是已涉及到涉黑犯罪。在這樣的老窩內為了生存怎樣抗爭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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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旭日發生
希望法律不要定義為 故意殺人 這是在 自衛 平常抓個小偷如果綁到自己家裡還算是 非法拘禁 呢!更何況是行騙限制人身自由還暴力打人家,這應該是典型的行使人身自衛權,希望檢察院能夠更多的保護平常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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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十方惑
扯什麼傳銷,難道傳銷有理?對國家有貢獻?扯掉外皮,就是綁架,別說還打了起來,就是好吃好喝和顏悅色,明確是綁架(要錢,還以生命及家人要脅),在人家逃命時阻礙,就該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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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李煥銘2
對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和協從者採取任何行動均屬於正當防衛。沒有過不過。因為在這種情景下根本沒有時間去界定過不過。衝出去其實是是唯一目的。任何阻攔行為均為造成更大的人身侵犯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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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禮拜山
建議國家禁止文學作品、影視傳媒等宣揚類似英雄人物的英勇場景。
老百姓很傻,會盲目相信,與犯罪分子作鬥爭,還感覺自己是正義的。
真實情況下,張某會先作為“故意傷害罪嫌疑人”被關,將命運交給“天曉得”……
有人可以輕鬆地說“貪小便宜才會怎樣怎樣的”,可再往上回溯起來,還是生活不易造成的,小人物往往被大人物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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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必須真實
張某的目的不是殺人,張某的目的是為了擺脫控制,而且隻身一人在傳銷組織內,被限制人身自由,所處環境極其惡劣,隨時都會被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傳銷組織殺人的案子屢見不鮮)。張某實屬不得已而為之。但是造成的後果較為嚴重,個人認為屬於故意傷害致死罪,考慮到當時的情況,判個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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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慄山大理
騙人進傳銷,進去後限制人生自由,不聽者就用武力,步步違法,步步犯罪,殺死正在對自己實施犯罪的人,怎麼能是“故意殺人”?
你是誰的的司法機構?
最多隻能算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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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彩子胡迷
傳銷就是:富人和謊言者的遊戲。 人頭式金融玩法。 入局者要優先考慮自己擁有忠實信任的市場大嗎?還有自己是否具有開闢新市場的覺悟和能力? 入局需謹慎! 摯愛自由和愛情的人,建議不要入局為好。裡面的生活制度極其苛刻,一直生活在真真假假的虛幻中,稍有不慎就會被開除,人財兩空。 真不知道是某某在挑選資本工具手?還是非法份子在金融鑄坑? 結合中華從古至今巨多的紛爭本性遺留頑固,近代的改革開放刺激著自我本性的釋放。 現在網際網路的發達,資訊化時代, 此局的成活率不高,出局率更稀少。 個人直覺:它已臨近崩盤,風險巨大,切勿入局。
傳銷的產品就是傳銷這個行業本身,傳銷人的工作就是讓投資者相信傳銷能賺錢,推銷一個謊言獲取利益。
傳銷就是:一群狐狸裝大尾巴狼,一個踩著另一個往上爬,妄想建立狼性團隊。
兩個知識點:①轉賬交錢的帳號是私人帳號;②簽約申購單時,組織沒有給你存根清單。 很顯然沒有國家實質性的支援,純屬私人操控。 灰色地帶,自由發展,可各種形式收割韭菜,收割者多樣化,鬥智鬥勇,狡猾狠心者成功率高。 行業落差大,入行需慎重!
反傳銷的宣傳都是上面老總乾的事,他們不想出局,出去什麼都沒了,坐等收錢多好呀!不被推出去,最好是下線走掉幾個,又來幾個,這樣不斷迴圈,不上不出,坐等收錢多好的呀!
好好的一個商業連鎖模式:圈錢~分錢~出局再創業。 到了國內這種模式被玩得那麼噁心,高位老總貪念過大隻想坐等收錢,不願出局,掀起民眾輿論風波,精心佈局迷誘新人入局,一個謊言裹挾著另一個謊言,玩的一手雙規局,讓創業者欲罷不能,甚是煎熬。望未入局者珍視現實基礎,不可妄斷。 2020年是個敏感的年份,不要成為“賺最後一個銅板的人喲!”
把信任自己有感情的人拉進來,投錢,然後自己只拿小錢,剩下的大部分錢都讓上面的人分了。 因為連鎖的制度關係,利益是掛鉤的,上面的人自然是對底下的人和藹可親的樣子,可以後不再有這樣的制度關係,你們必定是勾心鬥角,避而遠之。但是都沒有想想這個信任你有感情的人,因為這個謊言,傷了心,你們有了隔閡,以後又有什麼情感可言可恨之人亦有可憐之處。(錢是人付出努力乃至辛酸勞作所得,趨於正比。感情是最大的風投。所以很多人說“談錢傷感情”。傳銷局顯然是個必傷感情的,又何必固執己見呢!)個人感受:感情是你在物慾橫流中找尋自我存在的一個平衡點,何必要求它更多的回報。
一個生意行業,失敗率極高,能達到賠了夫人又折兵,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效果,已經危害到社會安全穩定了,它就已經屬於很難生存的生意行業,況且如今網路輿論發達。還存在的原因:一起拔除會傷筋動骨,還有原本上面的老總利益豐厚,會繼續扇風點火,結合異業聯盟,謀取暴利。 只是可憐了下面的韭菜們,被宰得體無完膚…………
思想匹配不上慾望的軀體,當代人的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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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金絲猴遊戲人間
為民除害!還不知監工傷害了多少人?侵犯了多少人的人權?多少人失去了自由?多少人的精神受到嚴重的摧殘?這個傳銷組織的監工可能早已是罪大惡極!對這樣嚴重危害社會的人,殺死了,避免了多少人再次受害,有何罪過?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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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輕舟萬重山659
這什麼檢方?業餘的可笑,傳銷組織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禁錮本來就是在犯罪過程中,一直在對張某傷害,在這個過程中,被害人採取任何行為來反擊獲取自由和安全,應該都是正當防衛,甚至主動殺光所有不讓他走的人都應該合法!其二傳銷的社會影響之惡劣應該更鼓勵支援被害人反抗,這個辯護人也是豬,居然自認防衛過當。這個問題還要討論?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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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襲鑠鑑
傳銷控制他人自由,騙人錢,騙其親友錢,讓對方如同做牢,浪費時間生命!所以應當判傳銷者賠償受害人錢,時間,親情。法律應對所有舉報,擊殺傳銷者重獎。傳銷者乾的不是人做的事,不該有人權,生命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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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LZh4159184912
我就在想,以後存在的傳銷組織騙入人後是不是可以監禁,隨意毆打,任意威脅。而被騙人責不能反抗?應該被騙慌所有家產?因為在反抗過程中用力過猛或者是為了自保而致人死亡誰也不會料到。難道別人傷害我的人身自由,身體,我的家人我都不可以反抗。前提是傳銷你不能報警。
這個傳銷組織的其他人有沒有抓獲?怎麼量刑都應該對社會有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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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戀戀紅塵17037137
故意殺人要看動機,張某是人身安全被威脅,而且處於被困的情況下,本身死者就是在犯罪,而且後果會發生什麼不可預料,檢方如此控告張某故意殺人罪名成立的話估計在現在的大輿論環境下站不住腳。鑑於崑山反殺案的案例,檢方沒理由武斷認定張某殺人罪……走著瞧吧
9月5日訊息,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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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首先透過新聞可以發現幾個細節:
1、張某陳述其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2、王某對他說: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還是好好考慮吧!領導只給你3天時間,3天后,領導來了,就不知道會做啥了。要是他(領導)廢了你,任何人都幫不了你。3、張某聽到這些威脅後提出:“我給你(王某)1萬元,請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話,我們一起離開這個傳銷組織。”4、王某當即拒絕了張某的請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張某的脖子,並將張某推到衛生間的牆角處,用力地掐住脖子,雙方這樣一直持續了4分鐘左右。5、張某從自己所穿的羽絨服帽簷上,拉下一根帶子纏繞王某的頸部,並用力拉扯兩端。在這過程中,張某提出一起鬆手,可王某就是不願意。10多分鐘後,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隨後,張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裡並離開衛生間,導致王某死亡。從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張某從開始被王某看管開始,一直主張王某放過自己並提出給予壹萬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僅不予理睬,反而對其拳腳相加,並掐住其脖子的行為,本身就證明張某此時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為,而張某在勒住王某過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為了避免自己在被毆打,張某始終沒有放手的行為,並不能說是具備了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
因為張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間多次被人毆打,並且王某還威脅其家人安全以及個人安全,在此種情況下,張某的反擊屬於正常的範疇範圍內,所以結合上述情況來看,張某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自我保護,所以即使該案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