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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間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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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法超越的足跡
這個事情發生在海南,今年的2月8日死者的哥哥打算乘坐火車回福建老家,死者和孩子一起來送行,在車站檢票口安檢員也就是打人者攔住了死者,雙方在這個時候發生了爭執,檢票員也就是打人者把死者打倒在地,導致死者左側太陽穴有傷口血跡,隨後從現場拍攝的影片顯示,死者被打人者夾著脖子往外面拉,隨後死者昏迷甦醒後嘔吐,然後再度陷入昏迷。
而死者的哥哥也就是拍攝影片的人在拍攝影片的過程中被打人者發現,隨後打人者情緒激動的對死者的哥哥進行毆打,多次用拳頭毆打死者哥哥的臉部,導致臉部有傷口大量的淤青,在後來的對死者的搶救的醫院報告裡面提到《急性顱腦損傷導致昏迷》在多次搶救無效後宣佈死亡。
而打人者在打人完後的當時還淡定的坐在警用摩托車上吸菸,隨後被敢來的警方控制,而後從屍檢的報告中來看,鐵路公安公佈的屍檢報告是,死者的死因是符合慢性腎炎及腎衰竭的基礎上,因冠狀動脈硬化及心臟急性發作至迴圈,呼吸衰竭死亡,發生糾紛及毆打可造成誘發冠心臟病發作死亡,隨後打人者被以故意傷害罪批捕,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而死者家屬表示,事情過去了三個月,但是卻沒有收到任何道歉,而高鐵站認為那是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行為,跟車站沒有任何關係,這個說法迴應其實讓很多人感覺不太像話,畢竟嫌疑人是車站的員工,打人的時候也是在上班工作的時間也是因為工作內容引起的糾紛,這些都是在工作的時間內發生,車站怎麼可能會沒有關係?
全國很多車站的規定都不一樣,有的車站可以讓家屬進到候車室,有的車站在進入候車室前就不允許家屬進入,而是要憑車票和身份證進入,所以會在車站門口進行安檢,這是規定的事情,所以對於安檢員阻止沒有車票的家屬進入車站候車室其實這個應該是屬於工作規定的,這個沒有什麼好反駁的,但是在阻止的過程中主動毆打他人的行為確實是屬於違法行為。
當然在這個事情裡面如果車站的確有規定沒有車票的人不可以進入車站,那家屬的確不應該無理取鬧,應該配合他人的工作,對於這個事情發生衝突其實家屬自己也有一定責任,一般來說安檢關卡其實就是進站的標準,沒有車票的人不可以進入其實也是無可厚非,所以在這個事情上面家屬不配合工作才導致的事情的發生,如果家屬自己不要求進入安檢也許就不會有這個事情出來了。
而安檢員在工作中毆打不配合自己工作的人其實這種做法也是非常不可取的,對方不配合工作那可以透過安保來解決問題,而不是自己動手打人,最後造成了這樣嚴重的後果,在這件事裡面安檢員的個人素質其實也有問題,車站在這個事情上的解決本身就不夠,到事情鬧大了卻直接推脫責任,正常來說打人者是車站的員工,車站無論如何也推脫不了干係,只是有可能因為一些形象問題所以總要有人包攬責任的,當然這個事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扛了,畢竟勢單力薄你還能怎麼樣,自己種下的苦果自己嘗,反正有人會幫忙透過特殊途徑解決,這就是現實,而高鐵站的說法其實非常的不好,這不但沒有讓大家接受甚至有可能會造成反面影響,連最基本的責任都不敢擔當,這樣怎麼能做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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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對於打人者,必須嚴懲!!!
事情的經過,警方還沒有對外公佈,我們也不好多說,不過事實是:鐵路工作人員與送家屬的老人發生了爭執,最後老人昏迷倒地,送醫院後死亡。結果是:老人死亡了!!!
沒有官方公佈,我們不敢妄下結論,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老人死亡了。
一個人,一個正常人,會輕易的死亡嗎?我們先做個假設,那就是老人突然得了疾病,非常嚴重的疾病,可以導致先倒地,然後再昏迷,然後在起來嘔吐數次,然後再死亡的疾病,那麼這個疾病發生的時間就這麼巧合嗎?正好發生在跟火車工作人員的糾紛中,這種巧合的機率會有多大呢?也許以後的公報中會有吧!如果不是巧合,不是老人得了病,那就只有一種情況,就是老人受到毆打或者是刺激,倒地身亡了,那麼無論是毆打還是受到刺激,誰的責任呢?我們不排除老人違規了,但是,違規就需要得到這樣的懲罰嗎? 鐵路工作人員對違規人員的態度是什麼呢?是勸阻?是警告?還是......也許做過火車的人都知道吧!
無論發生了什麼。老人倒地了,那麼作為當事人你應該幹什麼呢?是積極地救治?是積極地報警?還是去尋求幫助?還是坐著摩托車上吸菸呢?顯然,這個工作人員選擇了後者,他坐到了車上吸菸,細細想來,他吸菸也是有原因的,對付老人,付出了那麼大的體力,做了那麼多的工作,也是該歇歇了......老人沒有在起來,永遠地離開了人世。就是因為送兒子在火車站違規了。這個違規所付出的代價,為什麼會這麼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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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芳有看法
高鐵站的這個回覆,顯然就是想摘清自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試問,裴某璟的打鬥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崗位上呢?他是因為檢票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的爭執,進而發展到動手,雖然行為錯誤,但這也是因工作而起,這是其一。其二,裴某璟是你們的員工吧?穿的是你們的衣服吧?是出現在你們工作的現場吧?如果裴某璟是英勇救人的話,我想你們就不會這麼講啦。
工作人員置工作紀律於不顧,態度蠻橫無理,在工作期間擅自與乘客發生打鬥行為,並最終導致一人死亡,不管老人的死是不是和之前的疾病有關,這個裴某璟的行為都是過分的。作為直接的管理單位,員工發生了這種行為,你能說與已無關嗎?
另外,我們在指責裴某璟的同時,也要真實還原事件真相,雖然裴某璟的打人行為是失當的,但我認為也不要忽視對方的責任,這個悲劇的根源就是前往送站的鄧大楣家人沒有買票,而根據高鐵要求,沒有票是不允許進入的,工作人員有義務阻止他們。
一場本應和平解決的小事情,卻因為雙方的不理智和過於鬥氣計較,導致有人死亡,讓人為之痛惜。鄧大楣家人正是因為被阻,才和裴某璟發生衝突,由語言辱罵上升到動手打架,如果鄧大楣家人能夠嚴格遵守要求,配合工作人員的話,我想悲劇也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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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風之逐者
看到這則報道,心中五味雜陳!在我們全民共建和諧社會的今天,竟然還會有這樣的人!而單位給的說辭更是滑稽!一個活生生的老人被安檢員活活打死,給出的解釋竟是安檢員的個人行為?我想請問給出這一說法的領導,如果安檢員在上班過程中被旅客打死了,那麼是什麼行為?
死者已矣!留給我們的除了對死者的惋惜!更多的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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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散戶俱樂部
任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都屬於個人行為,都不能代表某個單位犯罪。
但是既然是你單位的職員,又在工作時間發生的違法行為,單位就應該有不可推卻的責任,就有責任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償。
作為高鐵這樣的一個全國性的連鎖特大企業,平時工作就應該具備多種處理突發各種問題的預案。
只有事先有準備才能再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從容應對,才能夠更好的處理好各種問題和各種矛盾。
比如,高鐵霸座事件,應該有一個處理問題的流程方案。比如,沒票需要上車送乘客的處理預案。比如,酗酒在車上鬧事的預案。
只有預防工作做好了,我們的工作才會順利。
此次打死人事件,單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刑事責任有出問題的職員承擔,民事責任就應該有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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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IRR簇擁
所以呢?這個還可能是公司行為?
公司培訓內容是致命打擊區識別?
發勁技巧分析?
公司規章制度說這種人要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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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夜雨如書
嚴懲兇手沒毛病,但高鐵站也不能用“個人行為”來甩鍋。
海南西線高鐵尖峰站,56歲的鄧大楣在檢票口與人高馬大的檢票員裴某璟發生爭執,被對方打倒在地,此後多次嘔吐陷入昏迷。數米外,毆打鄧大楣的裴某璟靠坐在一輛摩托車上,抽著香菸面無表情。最終,鄧大楣被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上圖為檢票員裴某璟將鄧自仲從檢票口拉出,之後用左臂勒住其脖子向前走。影片拍攝者系鄧自仲的哥哥鄧自立,此後因為被發現拍攝影片,裴某璟也和其發生了肢體衝突,兩人所受損傷均被認定為輕微傷。
而死者鄧大楣隨後被裴某璟打倒在地。客觀地講,鄧大楣父子並不是完全無辜的,畢竟鄧自仲的行為是違反規定的。
不過,一碼歸一碼,檢票員裴某璟毆打他人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最終裴某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
《鑑定意見書通知書》顯示,鄧某楣死因符合在慢性腎炎及腎衰竭的基礎上,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致迴圈、呼吸衰竭死亡;發生糾紛及毆打可誘發其冠心病急性發作。裴某璟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關於高鐵站是否應該為此擔責也成了大家議論的焦點。
個人認為,高鐵站方面多少還是有責任的。1,事情發生在工作期間,發生在裴某璟的工作崗位上,要說高鐵站方面完全無責,恐怕說不過去。
2,裴某璟是高鐵站的員工,應該知道自己的職責範圍,應該按照規定正確處置類似的事件,而不是用暴力解決。從某個角度講,也是高鐵站方面的管理有疏漏。
3,事情發生後,高鐵站方面並未積極處理,也沒有及時勸阻或者交由警方。沒能在第一時間遏制事件發展,可見高鐵站在應對此類事件時,沒有做好相應的措施。
4,當然,事情主要責任的確在裴某璟本人,但是,這樣沒有服務意識充滿暴力的員工也是高鐵站招聘來的,高鐵站方面顯然不是一點責任都沒有。
綜上所述,需要嚴懲兇手,但也需要向高鐵站方面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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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重情深
老人無票送站不應該,安檢員打人更不對。
這件事情的起因本來是一件小事,老人因為高鐵送站沒有買票,車站一方拒絕進站,這也是應該的。車站的安檢員作為工作人員,對其進行阻攔也是職責所在。
但是,安檢員不問三七二十一,卻將老人打傷致死,那麼這種行為性質上就改變了。這就使一般的瑣事糾紛,變成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車站安檢員的行為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當然,車站安檢員的行兇是其個人行為,作為車站一方也不會讓其員工去故意犯罪的,更不會讓其員工去傷害他人的。所以對於安檢員的行兇行為,應當是安檢員的個人行為,應當由安檢員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因為安檢員是車站的職工,且是正在執行職務的時候發生的故意傷害行為。雖然刑事責任是由安檢員承擔,但是我認為車站一方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不知道你認為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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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手機使用者93300268817
死有理在中國大行其道完全不要公理了他打死人應擔相應責任高錢站也有責但這個死去的人的行為應支援嗎為什麼中國這麼多為老不尊的人跌了不敢扶讓座了還要捱打不讓進站我非要進這些個不文明的老東西年輕遇到了就活該倒黴嗎若倒黴的是你的孩子你還會為這些為老不尊的人渣說話嗎
海南西線高鐵尖峰站,鄧大楣到站臺送兒子,在檢票口與檢票員裴某璟發生爭執,並被其打倒在地,現場影片顯示,鄧大楣暈倒在地,裴某璟坐在摩托車上吸菸,鄧大楣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鄧大楣的大兒子稱事發至今已3個多月,打人者一方無人道歉,“高鐵站說他們沒有責任,是裴某璟的個人行為”。5月15日,海口鐵路公安處表示,裴某璟涉嫌故意傷害一案偵查已終結,目前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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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和服務,無論誰對錯,打老人不應該
很早以前,“帶大蓋兒帽,穿制服”的國家工作人員令人羨慕,也讓人敬畏。老百姓,尤其是老一輩人認為這些人有權有勢,應該對其忍讓。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共職能的不斷擴充套件,像高鐵工作人員這些崗位,已經不是單純管理崗,更多承擔的是服務職責,但是某些人還是肆意妄為,對服務物件簡單粗暴,甚至大打出手。
鄧姓老人無票送站也許不對,但工作人員裴某將其攔下便是了,不需要言語和肢體衝突,當鄧姓老人喊出“現在是法制社會,不能罵人”時候,裴某竟然惱羞成怒,用警棍和拳腳打向老人,裴某身高1米8多,身體健碩,老人根本招架不住,當時已經大小便失禁,送到醫院醫治無效死亡。
裴某可能自認為老人對其工作人員身份的冒犯,也可能平時受到過類似委屈,但是他忘記了身著工作服的職責,但他更泯滅了人性,無論如何對老人大打出手就是不對的。
工作人員無權執法,對老人採取暴力是嚴重違法行為很多人認為裴某是工作人員,有權“執法”,這是錯誤的。在中國只有執法機關才有執法權,像高鐵工作人員這類崗位只有管理職責,可以勸阻,也可以採取臨時措施,但是出現違法行為,必須報警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老人已經身亡,目前無法判斷法醫鑑定結果是否與老人有直接關係,只能等待檢方公訴。但是,對老人採取了暴力行為,而且使用了器械,已經涉嫌故意傷害,已經觸犯了中國刑法規定。
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高鐵站應加強自身管理,不應一味推卸高鐵站目前官方迴應的唯一資訊為,打人繫個人行為,潛臺詞就是與自己無關。這個說法和之前某些單位們“臨時工”的說法如出一轍,就怕承擔一點責任。
筆者很反感這樣的迴應,作為管理單位,先不談承擔責任問題,最起碼應該從人員招聘和日常管理上規範整改方面,給公眾一個交代。
出事就推,找個人就背(鍋),事情過了風頭就萬事大吉,這樣做法應該及時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