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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弟弟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是需要進行交接的。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天提出申請即可,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沒有書面,口頭提出亦可,但前提你要用手機錄音作為證據。3天后可要求公司當天結算工資。另外,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勞動法強制規定的,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不交,如果老闆要扣除,就去你公司所在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把你在這家公司遇到的問題寫出來,交給勞動監察大隊。擴充套件資料:試用期內的勞動關係尚處於不穩定狀態,相對於其他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更加靈活一些。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並且用人單位在實際上使用了勞動者,那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是一個特殊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協商條款,本身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勞動合同,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期限。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屆滿,如果勞動關係雙方沒有異議,被試用者就轉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的薪酬待遇等;如果有異議,則可以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單方隨時解除權都進行了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而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的這一隨時解除權將受到限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將要承擔法律責任。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有諸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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