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憑證的名稱: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於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
2、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於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於瞭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如企業採購時取得的發貨票、出差人員報賬時提供的車船、住宿票、貨物運單、銀行的收賬通知單等,均是外來原始憑證。擴充套件資料:外來原始憑證是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經辦人員填制的。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製,或經稅務部門批准由經濟單位印製,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於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複寫紙套寫。外來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該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批准,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做原始憑證。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1、憑證的名稱: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於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
2、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於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於瞭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如企業採購時取得的發貨票、出差人員報賬時提供的車船、住宿票、貨物運單、銀行的收賬通知單等,均是外來原始憑證。擴充套件資料:外來原始憑證是在企業同外單位發生經濟業務時,由外單位的經辦人員填制的。外來原始憑證一般由稅務局等部門統一印製,或經稅務部門批准由經濟單位印製,在填制時加蓋出據憑證單位公章方有效,對於一式多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複寫紙套寫。外來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該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批准,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代做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