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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法百問百答

    1.員工在家裡加班的時候猝死,能不能認定工傷,這個問題一直爭議很大。根據公司安排在家裡加班,還比較好說。但如果是自 願在家裡加班,又突發疾病猝死,爭議就更大了。後一種情況能夠認定工傷的非常非常少。

    2.但去年,也就是2017年11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個判決,認為第二種情況也應該認定工傷。某中學教師,是學校高中部 的數學老師和班主任。2011年一天晚上,他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考試。考試結束後,這個老師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點左 右,同校的老師在他的家中發現其身體異常狀況,立刻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醫院到場進行搶救,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醫院 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這個老師是因突發心肌梗塞,是在家中死亡,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為“不詳”。其中 ,在《搶救記錄》上記載:“搶救時間段2011年11月16日8時31分至9時32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

    3.學校出具了證明:“2011年11月15日晚,從20:30分至22:30分進行考試,某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並進行試卷 分析,因每週三為我校數學教學研究時間”。“2011年11月15日晚上,從20:30分到22:30分進行考試,為及時瞭解學生的學習狀 況,該老師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107份),並進行試卷分析。每次測試完畢都是當晚批卷,這是常規工作……”。兩 個教師同事也證明,事發當晚發現這位老師行為異常,看見他偶爾用手摁一摁胸口,臉色不好。

    4.後來,這位老師的親屬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市裡和省裡的社保部門都沒有認定工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一審 法院也認為不屬工傷。但後來中級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讓社保部門重新認定。社保部門再次不認定工傷,教師親屬再次提起行 政訴訟。某中級法院再次判決社保部門重新認定。社保部門又上訴,高階法院駁回了上訴。這個案子最後又申訴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該教師在家加班工作突發疾病猝死,應當認定為工傷。

    5.上面的案例僅是個案,參考時應當注意。

  • 2 # 發財莊稼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員工有下列情況,應當認定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況。如:(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之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3)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根據上述的規定,算先要證明自己在家因工作原因而加班的,如果這個能取證了,那麼人社部門就可以認定工傷。如果無法取證,人社部門不一定能認定為工傷。

  • 3 # 只想做個有錢人的窮人

    在家加班猝死這個可能很多都會認為不算工傷,因為這個很難斷定你是不是在工作還是在做私人的事(打遊戲看電視電影等等),加班你幹嘛不在公司加呢。

  • 4 # 手機使用者雁門風正

    如果要認定工傷,必須清楚構成工傷認定的三個要素;即.

    一、工作時間。

    二、工作場所。

    三、工作原因。

    僅就所提之問而無描述看存在著幾點疑問:

    一、為什麼在家加班?直接原因是什麼?一般而言(除出差、戶外、搶修檢等)上班有固定場所(工廠、公司),這是須明白清楚的。

    二、在家加班又是誰安排的?既然是在家加班,那麼就是工作,在工作中猝死,確實已成法律事實,而要真正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具有法律權威(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的認定,才能享受社保待遇。

    現就工傷認定的具體過程作如下介紹;

    首先,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直系親屬、工位提出申請,提交相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合同與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等鑑定。工傷認定申請表應該包括事故發生的:

    時間,

    地點,

    原因以及職工傷害傷亡程度等基本情況。

    其次,勞動保障部門對I傷申請材料審查,在15日內對申請人的材料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會以書面形式告知所需補充材的完整。受理與受理都會有一個《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與《工傷認定申請不與受理決定書》受理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最後,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是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近親屬私該職工所在單位。此外,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式,即社會保險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力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在司法機關與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限中止。

    雁門風正:歷經滄桑,有著二十多年的大城市生活、工作及人生經歷,有著兩家國企,近十家工廠公司員工、保安、公安保衛、倉管、廠管、經紀人等經驗,對社會、情感、家庭、心理等盡力解答。

  • 5 # 一蓑煙雨103284895

    謝謝邀請,提出的問題讓人費解,什麼叫回家加班工作?是工作之後回家突發疾病死亡?還是怎麼回事,讓人看不明白。不過可以明確的告訴你,如果上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如果上班回到家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能認定工傷,也不能視同工傷。

  • 6 # 彭輝659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中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7 # 我將守護你的信仰

    個人觀點,供您參考!非常抱歉,具體這方面的內容不太瞭解,如您想清楚,建議您可以找專業的諮詢瞭解一下,這樣更有利於您判斷和清晰問題的本質,畢竟這問題是個大問題。

  • 8 # 老龐M叨叨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員工回家後利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從事單位工作,屬於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故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可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同時,我們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於對“因工作遭受突發疾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範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範圍再進一步做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老龐寄語:

    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的壓力越來越大,最近幾年職場頻頻爆出加班到深夜猝死的訊息。而我們該如何避免這類悲劇的發生呢? 老龐認為,首先要提高工作效率,設定合理的工作目標,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內容,不要拖延加班,增加自己的負擔,下班了要利用自己的休息時間多做運動,提高自己的身體素質。平衡好工作與休息之間的關係,做到勞逸結合。不要有太大的心裡負擔,開心高興的度過每天。

  • 9 # 使用者110391919642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員工回家後利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從事單位工作,屬於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故林女士的丈夫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可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通常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同時,我們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於對“因工作遭受突發疾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範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範圍再進一步做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範對工作地點範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

  • 10 # 大凡田e洞察

    01【寫在前面】

    職工在家加班突發疾病身亡,是否是工傷,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勞動關係領域的法律問題。

    為得到最為準確的答案,筆者作為高階勞動關係協調師,同現在當律師的大學同學進行了電話溝通,結合我自身的處理案例以及律師的實操判例,將從第2部分給出正確的回答。

    02【基於兩種不同情況,可以判定為工傷,也可以不是工傷】

    (1)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判定標準:在家加班是自願加班還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單位安排的加班或者經領導審批的加班,在單位不能完成加班事項,需要回家繼續加班的),如果是自願加班不能判定為工傷,如果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可以判定為工傷。

    (3)判定證據:加班者家屬可以透過OA審批,或者釘釘審批,或者其他紙質的審批,或者其他同事的證言,確實能夠證明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或者經領導審批的加班,那就是非常確切的工傷,如果不能拿出證明(沒有證據),將不能判定為工傷。

    (4)判定後享受待遇:如果確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沒有判定為工傷的,從養老保險基金獲得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沒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03【總結】

    職工在家加班,突發急病死亡,是否是工傷,主要是基於加班是自願的加班、還是被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根據加班性質的不同,可以判定為工傷,也可以判定不是工傷,那麼享受的待遇也是不一樣的。所以總結論是,只要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或者經審批的加班,單位也同意在家裡加班的,有證據證明的,如果在家突發急病死亡的,就能確定地判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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