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型別。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中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於這個標準並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中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於自信過失對於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依此,過於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中國刑法對於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透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儘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透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首先,認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其次,意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型別,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於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更多的表現出了一種對於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要大。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型別。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中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於這個標準並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中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於自信過失對於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依此,過於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中國刑法對於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透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儘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透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首先,認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其次,意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型別,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於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更多的表現出了一種對於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