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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贓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透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

    銷贓罪的重點解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明知”是構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體含義,對及時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為:

    1.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人儲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

    4.代為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又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四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窩贓、銷贓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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